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金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04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3年度易字第75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
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馬敏男間因財
務糾紛,被告未獲告訴人同意,即逕自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
宅內,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
娛樂業、月收入新臺幣3至4萬元、離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需要扶養、與母親同住、家境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秋田偵查起訴,檢察官李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042號
被 告 甲○○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
號
居基隆市○○區○○街00巷00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馬敏男2人間有財務糾紛,詎甲○○竟基於妨害自由之
犯意,於112年8月22日19時27分許,未經馬敏男之同意,無
故自屋側窗戶侵入馬敏男居住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
00巷00號居所。
二、案經馬敏男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證 明 事 實 ㈠ 告訴人馬敏男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㈡ 證人陳益峯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㈢ 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擷取照片3張及現場照片17張。 被告於上揭時、地侵入告訴人居所之事實。 ㈣ 被告之供述。 被告於上揭時、地侵入告訴人居所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
嫌。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毀損告訴人所有神像帽,涉犯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依據告訴人所提照片,並未發
現該神像帽受有何損壞。且縱該神像帽受有損壞,亦無證據
可資認定係被告所為,或其故意所為,是本件並查無證據可
資認定被告有何毀損犯行,應認其本部分罪嫌不足,原應為
不起訴之處分,惟本部分若然成罪,與前開起訴部分,有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
不起訴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林秋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俐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KLDM-113-基簡-1258-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