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 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
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玄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賴玄與彭楷葇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因認彭楷葇擔任世新大學
乙組棒球隊(下稱本案球隊)之球隊經理後,疑似感情不忠
,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
月8日至同年月11日,在新北市三重區住處內,接續以手機
連結網際網路至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暱稱「
賴寶粥」,在「霧社Real」臉書社團,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
章(下合稱本案文章),發表「我永遠沒機會知道她玩的到
底是switch還是老二了」、「在台中她跟球員不知道在房間
玩哪支搖桿之後」、「勉勉強強的答應不再跟那些不知道有
沒有跟她睡過的球員有聯絡」、「她還是一個女的跟兩個球
員睡了好幾晚」等內容(下合稱本案文字),供不特定人上
網瀏覽,足以生損害於彭楷葇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彭楷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引用之各該被告賴玄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
序均同意其證據能力而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113年度易字
第1223號卷第33、68頁),檢察官及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上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
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前與告訴人彭楷葇為男女朋友,因認告訴人
擔任本案球隊經理後,疑感情不忠,而於112年12月8日至同
年月11日,在新北市三重區住處內,以手機連結臉書,以暱
稱「賴寶粥」,在「霧社Real」臉書社團,刊登本案文章供
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
伊於本案文章內,未具體提及告訴人姓名、年籍等可供辨識
之資料,無法特定指涉對象即為告訴人。伊發表本案文章是
表達意見、抒發感受,鼓勵更多在感情上受傷害之人,並無
誹謗告訴人之意。且伊發表之內容,為伊親身經歷之事,並
非毫無根據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前為男女朋友,因認告訴人擔任本案球隊經理
後,疑感情不忠,而於112年12月8日至同年月11日,在新北
市三重區住處內,以手機連結臉書,以暱稱「賴寶粥」,在
「霧社Real」臉書社團,刊登本案文章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2、69頁),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90號卷第9至10頁、同上易字卷第35
、70至76頁),並有本案文章暨留言截圖在卷可稽(見同上
偵卷第12至14、24至32頁),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刊登之本案文章得否特定指涉對象為告訴人、被告發表
本案文字是否出於誹謗犯意並構成加重誹謗罪,即有究明之
必要:
⒈按妨害名譽罪旨在保護他人名譽,行為客體之「人」係行為
人對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所為而言,此不以指明其姓名為
必要,若依行為人言論之語境、旨趣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
可得特定其所指對象為何人者,即足當之。經查,被告固未
於本案文章中指述告訴人之真實姓名,然其以本人照片為大
頭貼發表文章,並於文章中提及「社經女長什麼樣子 社友
們聽完我前女友的故事就知道了」、「我跟我前女友差兩歲
」、「一切的改變是在她考上世新大學新聞系以後 她跟我
說她在系上沒什麼朋友 想要去世新大學乙組棒球隊當球經
」、「再三提醒大家是世新棒球乙組棒球隊」等語,有本案
文章截圖附卷可憑(見同上偵卷第24、28頁)。則被告業已
提及本案文章指涉對象與其之身分關係、就讀學校、系所及
參與之社團與職位,被告復供稱:親朋好友知道伊曾與告訴
人交往(見同上易字卷第33、79頁),且本案球隊112學年
度(112年10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之球隊經理中,僅有告
訴人1人為新聞系乙節,有本案球隊112學年度參賽及培訓經
費補助實施計畫申請書可參(見同上易字卷第87至95頁)。
佐以告訴人友人於閱覽本案文章後,即告知告訴人遭被告發
文指摘等情,有LINE及IG對話紀錄截圖可考(見同上偵續卷
第10至12頁),是被告於本案文章提供之資訊,已可得連結
至告訴人,一般人可依本案文章所載資訊得知指涉對象為告
訴人。至被告雖辯稱一般人無從確知指涉對象為告訴人,並
以其與網友之對話紀錄截圖為據(見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
345號卷第41頁)。然觀諸上開對話紀錄,僅可見該名網友
詢問被告本案文章指涉對象之姓名為何,尚難逕認該網友無
法依文章資訊推認指涉對象,亦無法排除該網友已推測文章
指涉對象為何人,始進一步向被告確認姓名之可能。是此無
礙於依本案文章資訊可得特定指涉對象為告訴人一事,被告
前開辦解,自難憑採。
⒉次按刑法上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
事,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
有誹謗行為可言。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
,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
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之評價
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而行為人對所指
摘關於被害人之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有所認識,
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
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細譯被告於112
年12月8日、12月9日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可見被告先指
稱其對球隊經理印象很糟,聽聞許多球隊經理當球隊公物之
故事(見同上偵卷第24頁),而後敘述告訴人擔任本案球隊
經理後,與球員往來頻繁,其並發現告訴人於隨球隊比賽外
宿過夜時,曾去球員房間拿取私人物品,並刪除相關訊息,
從而表示「我永遠沒機會知道她玩的到底是switch還是老二
了」、「在台中她跟球員不知道在房間玩哪支搖桿之後」等
語(見同上偵卷第24、27頁)。被告再論及告訴人仍常與球
員聊天、偷約出去,然在其要求下,於大二退出球隊,「勉
勉強強的答應不再跟那些不知道有沒有跟他睡過的球員有聯
絡」(見同上偵卷第27頁)。嗣被告因告訴人又與本案球隊
有聯絡而吵架冷戰,指稱告訴人又隨本案球隊出賽,並稱「
她還是一個女的跟兩個球員的一起睡了好幾晚」等語(見同
上偵卷第27頁)。又被告自稱:伊覺得告訴人感情不忠,而
發表本案文字(見同上易字卷第79頁),參以上開文章脈絡
,足認被告係使用本案文字,指涉告訴人於交往期間與本案
球隊球員有踰矩互動、不當男女關係。又上開文章更經網友
留言「我是不相信會有女人在幾十個男人的獻媚之下能潔身
自愛啦」、「好球經、好求莖」、「球隊肉便器好用嗎」等
不當用語(見同上偵卷第26、29頁),洵堪認定本案文字已
足貶損告訴人之人格社會評價,使告訴人之人格及道德觀,
受到一般民眾之負面評價。而被告發表本案文章時,為具正
常智識能力之成年人,可認其對於散布本案文字於臉書社團
供大眾閱覽,足使告訴人人格為社會大眾輕視一事有所認識
,況被告更於網友戲謔之留言「...如果有影片要第一個傳
給我」下稱:「如果有也幫我卡」(見同上偵卷第29頁),
亦徵被告具有散布於眾而損害告訴人名譽之誹謗故意甚明。
被告雖辯稱:伊未指出告訴人真實姓名,本案文章是要鼓勵
感情受傷害之人,自無誹謗犯意云云,然本案文章資訊可得
特定指涉對象為告訴人,且已貶損告訴人名譽等節,業經本
院論述如前,本案文章內容亦僅論及被告及告訴人間之感情
私事,難認有何寬慰、激勵大眾之效用,被告縱未具體指稱
告訴人姓名,仍不影響其有以本案文字誹謗告訴人之犯意,
被告前開所辯,尚無可採。
⒊再按立法者於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有關誹謗言論之犯罪
構成要件之設定,本即未以所誹謗之事非屬真實為前提要件
。而基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凡表意人所誹謗之事
,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範疇者,既無立法者
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特設之真實性抗辯規定之適用,
其結果,表意人就其所誹謗之事,縱使自認可證明其為真實
者,亦無排除犯罪處罰之效力。就此而言,立法者就「涉於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誹謗言論,係採被指述者之名譽
權一律優先於表意人言論自由而受保護之利益衡量決定。查
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誹謗言論,固須屬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
實性言論,不及於無真偽對錯可言之價值判斷或主觀評價性
言論。然事實性與評價性言論本難截然劃分,且庶民日常生
活溝通往來所使用之用語、語句或表意方式,不乏兼具事實
性與負面評價性意涵者,此等言論表達方式縱具有事實指涉
性意涵,然客觀上常無法證明其為真,亦無法證明其為偽。
此於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時,尤為如此。蓋所謂「私德」,
往往涉及個人生活習性、修養、價值觀與人格特質等,且與
個人私生活之經營方式密不可分,乃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
隱私權範圍,甚至可能觸及人性尊嚴之核心領域。此類涉及
個人私德之事之言論指述,常藉助於上述兼具事實性與負面
評價性意涵之用語、語句或表意方式,本即難以證明其真偽
。然如仍欲於刑事訴訟程序上辨其真偽,無論由檢察官或表
意人負舉證責任,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勢必須介入被指述者
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不得
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駁。此等情形下,被指
述者之隱私權將遭受侵犯。因此,如立法者欲使涉及私德之
言論指述,得享有真實性抗辯者,即須具備限制被指述者隱
私權之正當理據,事涉公共利益之理由即屬之(如高階政府
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飲宴、交際等,攸關
人民對其之信任)。反之,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
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
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此種
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
隱私權之保護。綜上,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僅將
涉於私德且無關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排除於刑法第310條
第3項前段所定真實性抗辯規定適用範圍之外,以保護被指
述者之名譽權與隱私權;其餘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誹謗言論,
包括言論內容雖涉於私德但與公共利益有關,以及言論內容
無涉私德之情形,均仍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表意人因而有不受處罰之可能。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
之規定,堪認已就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受誹謗言論所指述
者之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為適當之衡平考量(司法院憲
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可參)。又所謂私德乃
私人之德行,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乃與
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
共利益無關,應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
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並
非單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等之陳述作為唯一判定標準(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判決意旨可參)。
⒋經查,證人彭楷葇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與被告交往
期間,曾請過球隊學長接送去球場或回家。伊隨球隊至外縣
市比賽時,曾傳訊息給球員表示要去球員房間拿髮捲,因為
伊等一群人在該球員房間打電動,伊把髮捲忘在那裡。伊因
為怕被告看到上開訊息誤會亂想,所以伊把該訊息刪除,但
因為伊先前把訊息截圖給朋友,討論其他事情,剛好被被告
看到。伊跟球員有私下聊天、去看比賽,但沒有跟私下約出
去或吃火鍋、請球員喝飲料等語(見同上易字卷第73至76頁
)。而與被告本案文章所載告訴人曾有請球員接送、比賽時
曾傳訊息給球員表示要到球員房間拿私人物品、上開訊息被
告訴人刪除、告訴人跟球員私下聊天、看比賽之內容大略相
符。是被告因告訴人上開舉止,察覺異狀,而發表本案文章
質疑告訴人感情不忠,固難謂毫無任何根據。然被告指涉告
訴人感情不忠一事,此僅屬個人生活領域之私德範疇,告訴
人面對感情之態度、究有無不忠行為,至多僅影響特定人間
之感情關係,不至造成不利社會大眾之損害,要難認與公共
利益有關。從而,依上開說明,被告發表之本案文字,為僅
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自無從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免責
。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刊登本
案文章、發表本案文字,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
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始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透過網路散布本案文字
,指摘告訴人感情不忠,藉此貶抑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致告
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
,犯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
人名譽受影響之程度,暨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
狀況等語(見同上易字卷第80頁)、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璿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刊登時間 文章內容 112年12月8日 純愛戰士應聲倒地之球經女不要碰(一) 球經女長什麼樣子 社友們聽完我前女友的故事就知道了 以下文長甚入 嫌太長的可以從第四段開始 我跟我前女友差兩歲 原本是認識好一陣子的朋友 後來到她高三剛考完學測時在一起 最一開始在一起的時候 很幸福 我們倆都沒太多戀愛經驗 一點一點慢慢開始認識久了發現我們個性超合 不是腦衝 是認真覺得很適合 走一輩子的對象 一切的改變是在她考上世新大學新聞系以後 她跟我說她在系上沒什麼朋友 想要去世新大學乙組棒球隊當球經 但很明顯大家都知道球經的風評就是長那樣 而我也很老實的說 我對球經的印象很糟 身邊的朋友跟低卡翻出來就一堆球經當球隊公物的故事 可是當時的我也理解她需要朋友 未來也可能會往體育記者的方向發展 任何一個好的男友都應該要鼓勵跟支持另一半的決定 即便我不喜歡 我都相信她會好好保持距離 我也相信我們會像以前一樣相愛 但事實證明我就是NT 她加入球隊以後 三天兩頭就說球隊有活動她要去 問我球隊要很早去球場比賽可不可以請學長一大早來他家樓下載他(哭臉*3)說球隊練球到很晚吃完飯後可不可以讓學長載她回家(哭臉*3)球隊要喝酒要夜唱她可不可以去 這些事情我都有告訴過他我不喜 希望她可以考慮我的感受 希望她可以不要給學長載 不要跟他們去夜唱 但她就是一句哈哈好啦不要生氣 依然我行我素 真正的引爆點是在她當球經後的四個月後當時球隊有 一場比賽在台中要好幾天需要過夜 我聽到她跟我說要去我整個人都不好了我求他拜託他不要跟去這個比賽 其他事情我告訴你我不喜歡但我還是尊重你可是可不可以不要去這個比賽但她不顧我的感受跟我說他們會分房睡 非常堅持要去就是要去我超級無奈最後只能約定好她不能去男生房間而且不能一個女的單獨跟他們出去 他在台中的期間她也知道我不爽我們一直在冷戰 我那幾天每晚都從床上驚醒我不知道她在幹嘛不知道她有沒有跟球員怎樣沒有一晚可以安心睡覺 直到他回來那天我覺得一直冷戰下去也不是辦法 所以我主動約他出來吃火鍋破個冰 我平常跟她就會互看手機 我們吃飯時我也順手拿她的手機在她面前滑而我最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 我印象中我在Line的聊天裡面看到她跟一個姓夏的女閨蜜聊天室中有一張截圖 截圖的內容是前女友傳了一封訊息告訴其中一個男球員說:「我等一下去你房間拿我的衣服跟髮捲喔」然而當我回去翻她跟這個球員的訊息時 卻是完全空白沒有講過話 幹你媽的什麼叫去你房間拿衣服??不是說好不會去男生房間嗎?還真的被我猜中= =我當下心痛到手在抖 築間點了滿滿一大桌才剛上菜 我一口都吃不下 她在隱瞞什麼?為什麼要隱瞞?還有什麼東西也刪掉了?那幾晚她到底做了什麼?這些訊息直衝我腦袋 在她被發現刪訊息後著急慌亂的想要辯解 一會兒說我只是借放東西 一會兒說她只是沒地方放行李又說什麼我只是去他們房間玩switch 我平常情緒管理應該還算可以 但當下我一直哭一直哭 我根本聽不進她說了什麼 訊息也刪了 玩switch 為什麼放了一堆東西在那邊我永遠沒機會知道她玩的到底是 switch 還是老二了 文太長了 先拆兩集 有什麼問題都可以問 112年12月9日 純愛戰士應聲倒地之球經女不要碰(二) (沒看過上一篇的先去看一下 歡迎各位分享這系列貼文但請記得至少碼社團名稱) 在台中她跟球員不知道在房間玩哪支搖桿之後,她答應我不會再跟球隊去外縣市,我相信這次她學到教訓了, 我覺得他會改,結果不到一個月她就跟我說要跟球隊去高雄過夜(表情符號),完全把原本約定好的事當成屁,一直跟我盧洨,說什麼球隊說的一定要去,媽的你不去他是會把你退學是不是?說到底就是自己還想玩,男友的想法跟約定都是屁,最後在去的前一天大吵一架我死活叫她不要去,她才沒去成,啊這不就代表明明可以不要去嗎 笑死,雖然沒去成但還是很幹,才他媽不到一個月,對她來說另一半的感受跟承諾重要在哪裡是完全看不出來(表情符號) 經歷了一連串破事,我都忍下來,到此時我都還相信,只要她退隊了,一切都會好起來,她希望我可以不要馬上要求他退隊,給他一點緩衝期到學期末 Ok 我可以理解放下這些人事物需要時間,原諒她需要時間,但我相信她會做得到,所以我接受了讓她待完大一再退隊,接下來的半個學期,她又無數次被我抓包開即焚跟球員聊天,私底下偷約出去等等,一直等到大一結束,都已經大二了才半推半就下退出球隊,勉勉強強的答應不再跟那些不知道有沒有跟他睡過的球員有聯絡。 一路到她大二開始三個月後,老劇本,我在看她手機的時候,發現她有打給一個球員兩通電話,但老樣子訊息欄還是都沒有,一樣一開始否認,說什麼是Line的系統出問題,後來再三逼問下她才翻電腦的聊天紀錄出來,她跑去跟一個球員買票一起去看比賽,而且前面還好幾次主動邀這個球員要不要一起去火鍋,問他說自己好幾次主動邀這個球員要不要一起去火鍋,問他說自己星巴克多買一杯你要不要喝(哭臉*3),我已經不知道要有什麼情緒了,我都沒被她請過星巴克,原來全部都把錢花在球員上面啊,我看到的當下只覺得很噁心,聽到她又在辯解比起憤怒更多的是無奈跟心寒,而這只是其中一個球員,其他球員的我也不想看了,我只覺得自己很智障,所有約定好的承諾都是廢話,我為她的讓步跟妥協,換來的只有一次又一次的刪訊息。 歹戲拖棚一路到今年年初,球隊的人特別跑來問他要不要去參加比賽,她都已經退隊,而且答應不再連絡球隊的人,卻還是在那邊跟球隊說什麼哈哈哈到時候看看之類的話,因為這件事我們大吵了一架,我不懂為什麼球隊可以跟幽靈一樣他媽一直纏著我們,一開始台中的時候妳答應不會去男生房間,後來你答應不會去外縣市, 再來是你答應不會再跟球員有聯絡,中間還有無數次約定都沒有一個達成過,檯面上長這樣,檯面下妳跟球員們到底幹了什麼也沒人知道畢竟她也都刪光了。 在我們因為這件事大吵冷戰的半個月後,我主動問她才知道,在剛吵完沒幾天,她就跑去跟球隊的外縣市比賽這次她可能覺得沒男友管了,可以直接解放不演了,哪怕有其他球經在,她還是一個女的跟兩個球員的一起睡了好幾晚,真的不是我要對球經有什麼偏見,但這就是她會做出來的事,這就是她一逮到空檔會去做的事。 最後我只想說,人跟人的信任不是無底洞,我真的沒辦法無數次妥協與原諒後依然相信這個人,經過了這麼多事情,儘管她這樣對我,我還是很難說不愛就不愛了,可是真的,如果沒有準備好要愛一個人,就不要輕易跟他在一起,還有千萬不要跟球經女談戀愛。 最後挺值得玩味的是球隊的態度,據我所知球隊的所有人都支持她多跟球員在外面玩或者是跟她說趕快分手,所以分手也少不了球隊的推波助瀾,其實也挺合理的,分手後如果是龍可以認真處理球隊事務,長的好看一點的也可以直接球員打包帶走,真的不是我對球經有刻板印象,我很想相信會有球經不一樣但至少我前女友跟他們一樣,也正因球隊是這個心態所以如果你女友是球經,真心建議趕快分手,如果大家想知道什麼樣的球隊,球打得不怎麼樣,挑撥球經分手一套一套的,再三提醒大家是世新棒球乙組棒球隊,粉專上還有連結,歡迎喜歡棒球的你加入唷(表情符號) (明天還有一個番外篇來講前面有提到的一個pro ma夏閨蜜的神奇操作這個是真的有在pro 112年12月11日 純愛戰士應聲倒地之球經女不要碰(後記~沒有一個認真對待感情的人值得被這樣對待) 這篇文最後面有番外篇女主角的IG小帳,其餘都在純粹討論風向、雜事跟發文的意義,嫌太長的可以從倒數第二段看 首先真的很感謝溫暖的社友給予支持跟關注,許多社友在下面留言或私訊我給我鼓勵真的很感謝大家,也讓我知道我抱有這樣想法的我不是異類。 也很謝謝熱心社友在下面幫我打了懶趴包,我知道文爆幹長,原本有請一位熱心社員幫我先整理懶趴包,但因為我白痴忘記發出來所以沒在貼文裡面出現 再來第二篇文下面有球隊的人在下面說我都在腦補(其實在想他有可能就是這個前女友的現任男友,也有可能只是球員啦我不確定),我覺得會講出只是腦補啦這種話的人是幸福的,如果今天我前女友只是單純去學校,我就各種想像她是不是背著我跟別人亂搞,那這是我有病是我的問題是我腦補,但當她今天刪訊息、用即焚跟球員聊天、瞞著我跟球員出去、甚至可能一起過夜種種神奇的事,還是有人會覺得我在腦補,某個程度上我也可以理解,因為球經出去的每一晚你都看著,甚至跟她睡著,你不是那個苦主,她不是你女友,這就是典型的坐著講話不腰疼,這樣的無知真的是幸福的 最後來跟各位說一下為什麼選擇發文,文章下面有時候看到有些人在底下標朋友說要不要也發一篇,我其實很鼓勵其他像我一樣的人可以出來勇敢發聲,我知道我的故事不是最屌最酷最吸引人眼球,但我希望可以讓大家知道,沒有一個認真對待感情的人值得被這樣對待,沒有一個認真愛過的人可以被那些奇奇怪怪的人傷害,當我們面對這些,更不應該輕易放過讓那些重傷你的人事 物,大多數的人在遇到這樣的事都會選擇放對方走,我有一個認真愛過的人可以被那些奇奇怪怪的人傷害,當我們面對這些,更不應該輕易放過讓那些重傷你的人事物,大多數的人在遇到這樣的事都會選擇放對方走,我不會說這些人錯,我只會說這不會是我的選擇我認為,十年後二十年後的那個我,會忘記過去在一起的時候有多幸福,也會忘記現在的我有多執著,但那個未來的我會記得我選擇了成為什麼樣的人,所以我也希望可以鼓勵到同樣遇到這些事的社友勇敢把話說出來。 啊前一個番外篇的女主角的IG只有找到小帳,不知道有沒有啥精彩的東西,就放在下面看有沒有人要去看看了
PCDM-113-易-1223-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