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前列CP00000000、CP00000000S共同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C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
卷)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繼續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5日接獲通報,
相對人CP00000000、CP00000000S疑似遭受相對人父CP00000
000F與友人性不當對待,且經常留宿同學家,近期甚至跟隨
祖父母居住高架橋下等疏忽照顧情事。經聲請人派員訪查,
摘要如下:相對人父於113年6月性侵前同居人之女(未成年
),業經新竹地檢署起訴,且疑似對相對人CP00000000 施
以身體界線不清舉動,另相對人2人長期留宿同學家、遭受
友人不當觸摸,以及隨案祖父母居住高架橋下,相對人父知
情卻未處理,態度消極,漠視相對人之人身安全,未履行監
護人之監護與照顧義務,親職功能不彰。相對人祖母為相對
人2人之主要照顧者,患有躁鬱症且有飲酒習慣,113年7月8
日飲酒後不滿相對人2人至同學家居住,揚言持刀要至同學
家殺害相對人2人,整體身心狀態不佳,對相對人2人經常
離家行為難以約束。相對人家隨相對人父生活狀態不明後遭
房東驅趕,祖父母攜相對人2人露宿車內及高速公路高架橋
下,居住條件不佳,相對人祖父實感無力照顧,相對人祖母
情緒激動且難與社政討論配合短期銜接照顧計畫,親屬照顧
資源匱乏,綜上所述,相對人家無法妥適安排相對人2人生
活照顧,為維護相對人的權益,於113年10月9日14時30分緊
急安置,而相對人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繼續安置
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㈡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㈢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CP00000000表示不
同意安置,不需要見法官,但想跟法官說:想回家找阿公阿
嬤;相對人CP00000000S則表示不同意安置,不需要見法官
,但想跟法官說:想回爸爸家。)
㈣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安置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
三、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屬實,雖相對人2人表示不
同意安置,業如前述,惟本院審酌相對人祖父為脆弱家庭,
遭房東驅趕後,無地方居住;相對人父長期生活工作不穩定
,親職功能不彰,且表示同意相對人2人安置,等生活穩定
後,再跟社工討論接返照顧計畫等語。綜上,相對人2人仍
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
人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MLDV-113-護-180-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