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0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奇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奇方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被告詹奇方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
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羈押,其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被
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疑確屬重大,且
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係以公司行號名義提供不實投資訊息詐取
金錢,為此備妥公司收據、工作證等,手法縝密,顯然具有
相當規模,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若命被
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避免
再犯,參酌被告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所肇危害,考量羈押
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應自113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
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TPHM-113-上訴-4083-20241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