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5號
聲 明 人 馬碩偉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10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042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馬碩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
後,又以「抗告聲請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TPSM-113-台聲-235-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