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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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5號 聲 明 人 馬碩偉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10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042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馬碩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 後,又以「抗告聲請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2024-11-13

TPSM-113-台聲-235-20241113-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4號 聲 明 人 林柏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聲明不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柏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 刑事聲明上訴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2024-11-13

TPSM-113-台聲-234-20241113-1

台聲
最高法院

誣告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聲 明 人 曾月蘭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三審 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17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曾月蘭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異議狀」名 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2024-11-13

TPSM-113-台聲-237-20241113-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8號 聲 明 人 曹爽中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聲明不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 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曹爽中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6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 3610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書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 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2024-11-07

TPSM-113-台聲-228-20241107-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7號 聲 明 人 陳駿皓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9月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820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駿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 又以「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刑事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 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2024-11-06

TPSM-113-台聲-227-20241106-1

台聲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4號 聲 明 人 陳品克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9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30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品克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 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以「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 ,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2024-11-06

TPSM-113-台聲-224-20241106-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6號 聲 明 人 曾塏証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879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曾塏証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11 3年10月1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7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 復提出刑事上訴狀、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2024-11-06

TPSM-113-台聲-226-20241106-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3號 聲 明 人 邱昱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 第173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邱昱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 告,經本院以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0-30

TPSM-113-台聲-223-20241030-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8號 聲 明 人 謝國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9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77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國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3年7月11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 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已確定。聲 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聲明人所述有 刑事訴訟法第67條所定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一節,應另向原審法 院而非本院聲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0-30

TPSM-113-台聲-218-20241030-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0號 聲 明 人 劉俊賢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25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634號),聲明不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俊賢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 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0-30

TPSM-113-台聲-230-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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