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重慶台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堂福
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
相 對 人 司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樂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In-Line Aging線《技
術協議書》,雙方就相對人擬供貨的In-Line Aging線應滿足
的技術要求進行明確約定。但相對人有逾期交貨、未在規定
時間內通過驗收、交貨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多項嚴重違約
行為,且因相對人交付的In-Line Aging線至今仍無法通過
驗收,導致聲請人就該設備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聲請人
依據《設備採購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解除《設備採購合
同》涉及不合格設備In-Line Aging線的相關內容,起訴請求
相對人返還聲請人已支付的相應貨款及加計利息,經大陸地
區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以(2020)渝0192民初9566
號民事判決認定相對人應支付聲請人設備款926,250美元及
逾期付款的資金占用損失、承擔因其未按《設備採購合同》約
定時間交貨及未在規定時間通過驗收、供貨設備質量與合同
要求不符所生違約金123,500美元、聲請人所支付律師費人
民幣50,000元,以及第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3,943.36元
與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3841.51元。相對人不服委託律
師提起上訴,復經大陸地區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20
21)渝01民終1288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而
告確定。而相對人近年進出口金額皆達數百萬美元之多,目
前仍持續拓展營業規模,有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及相對人對外招募人員網頁頁面可佐證之。
惟聲請人在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雖曾與相對人協商還款事
宜但未能達成合意,經聲請人向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結果,法院查明相對人在中國已脫產,名下
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已對該公司限制高消費。是相對人
行為難謂無惡意之虞,在雙方已於法院進行實質攻防後,亦
無遵照法院判決意旨履行之誠意,為確保聲請人債權,如不
即時聲請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則本案債權恐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有假扣押之原因。倘法院認
為伊就假扣押之原因或請求釋明有所不足,亦願以現金或等
值之有價證券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聲請就相對人之財
產於1,151萬5,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所謂假扣
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之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
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
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
。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如釋明不足
,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故依上開法律規定,法院
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
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且如釋明之不
足無法由債權人供擔保以補足之,法院仍應駁回債權人之聲
請,非一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當然准為該項假扣押(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定參照)。次按釋明事實
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
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84條亦定有明文。所
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
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
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
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
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就假扣押之請求部分: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設備採購
合同》約定履約,聲請人因而依據契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
解除《設備採購合同》涉及不合格設備In-Line Aging線的相
關內容,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聲請人已支付的相應貨款含利
息及違約金,經大陸地區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以(
2020)渝0192民初9566號民事判決認定相對人應支付聲請人
設備款926,250美元及逾期付款的資金佔用損失、承擔因其
未按《設備採購合同》約定時間交貨即未在規定時間通過驗收
、供貨設備質量與合同要求不符所生違約金123,500美元、
聲請人所支付律師費人民幣50,000元,以及第一審案件受理
費人民幣73,943.36元與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3841.51
元。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大陸地區重慶市第一中級人
民法院(2021)渝01民終1288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
持原判決而告確定。其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認可上開判決(案號
:本院113年度陸許字第3號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
)等情,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2020)渝0192民初9566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重慶市第
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終12888號民事判決書及公
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件附卷可參,堪認
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按「在大陸地區作
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
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六、其他依法律
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定。再按,債權人之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
求之請求,獲有外國勝訴確定判決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
之1第1項規定,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始得
以該外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則債權人之請求縱獲外國
法院勝訴判決確定,在經我國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確定
前,既尚不得逕為強制執行,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必要,
自得依前開規定,聲請假扣押」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1
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大陸地區確定判決判命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設備款926,250美元、違約金123,500美元、律
師費人民幣50,000元、第一審訴訟費用人民幣73,943.36元
與第二審案件訴訟費用人民幣73841.51元,須經我國法院以
裁定認可後方可聲請強制執行,則聲請人之請求縱獲大陸地
區法院勝訴判決確定,在經我國法院認可判決之裁定確定前
,既尚不得逕為強制執行,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必要,自
得依前開規定,聲請假扣押,附此敘明。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雖主張其持系爭確定判決向重
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因法院查證發
現相對人在大陸地區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執行未果,並檢
附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2023)渝0192執3072號執
行裁定書為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執行裁定書內容,僅可釋
明相對人現於大陸地區並無財產,惟就相對人現有責任財產
狀況如何,是否有無法或不足清償債務,致將來有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俱未經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以為釋
明。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相對人究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財產為不利益處分,
致達於無資力狀態等不能強制執行之情事,或有將臺灣地區
財產移住遠方或逃匿等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應認聲請人就
假扣押原因要件事實未為釋明,自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
缺。
四、綜上,聲請人僅就假扣押之請求為釋明,就假扣押之原因即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部分,則難認已盡釋明
之責。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之釋明既屬欠缺,揆諸前揭說
明,自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是聲請人為本件假扣押
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SLDV-113-全-169-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