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良
選任辯護人 温鍇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
人温鎧丞律師」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温鍇丞律師」。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
揭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上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HLDM-113-原交訴-11-2024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