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李輝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及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113年
度執字第1143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民國113年10月23日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
刑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
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
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
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
動;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3、4項亦有明定。而「難收矯正
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係立法者賦與執行檢察官得
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
審酌應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裁量權,法院僅得
審查檢察官為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第4項之裁量時,判斷
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審認之事實與刑法
第41條第1項但書、第4項之裁量要件有無合理關聯、有無逾
越或超過法律規定之範圍等問題,法院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
檢察官判斷受刑人是否有上開情事,只可在檢察官裁量權之
行使,有前述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裁量,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
圍等瑕疵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必要。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輝山(下稱受刑人)於113年2月18日
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下稱本案),經本院113年度桃交
簡字第8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1日(下稱本案判決)確定等情,有本案判決、本案判決
案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嗣檢察官開始執
行本案判決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認受刑人於103年
間、104年間、105年間、113年間之10年內,已第5次犯酒後
駕車公共危險罪,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顯不足使受刑人
警惕,故不准受刑人就本案判決所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易
服社會勞動等情,有刑事執行案件陳述意見書、聲請易科罰
金案件審核表、檢察署送達證書、113年10月23日執行筆錄
可稽。可知,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本案判決時,已依臺灣高等
檢察署111年4月1日所頒定酒駕再犯發監標準,就受刑人各
次犯罪之具體情節及關聯為審查,方裁量若准受刑人易科罰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難收矯正之效情形,而不准受刑人易
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故檢察官上開裁量,已給予受刑人
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且認定事實未有錯誤,亦未逾越法律
授權或審認與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第4項之裁量要件無關
聯之事實,難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
㈡受刑人以:本案之酒測值僅0.64毫克,且距離前4次之酒駕案
件已逾7年,本案未造成任何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害,故受
刑人本案酒駕係一時失慮,應無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情形
等語聲明異議。然觀諸本案卷內事證,受刑人於本案中,係
因交通違規為警鳴笛攔檢盤查,受刑人卻未依指示靠路邊受
盤查(受害人黃鐙豎就有聽到鳴笛聲靠邊),反而直接騎走
並擦撞黃鐙豎的自小客車,致黃鐙豎自小客車保險桿磨損,
受刑人則騎離現場數百公尺後始為警攔停。可見,受刑人本
案酒駕,不僅不服取締,更實際造成他人財損而生公共危險
,犯狀情狀非輕,更可徵受刑人縱經前案執行有期徒刑完畢
,對不能酒駕乙事仍無警惕反省之心,反變本加厲認為只要
不被取締即可,故受刑人以上開理由聲明異議,自無從獲得
有利受刑人之認定。受刑人復以:家中土地遭徵收,配偶需
扶養,受刑人需工作賺取薪資等語聲明異議。惟受刑人上開
家庭經濟狀況,並非審酌「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
秩序」時之考量標準,故受刑人以上開理由聲明異議,亦無
從獲得有利受刑人之認定。
㈢綜上,檢察官執行指揮本案判決並無違法及不當,受刑人本
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判決案號 犯罪日期 交通工具 刑度 吐氣酒精濃度(mg/L) 是否肇事 執行情形 1 本院104桃交簡941號 104.2.15 機車 有期徒刑3月 0.59 否 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於104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完畢 2 本院104桃交簡2005號 103.5.30 小客車 有期徒刑2月 0.83 否 3 本院104審交易833號 104.7.8 小客車 有期徒刑4月 0.73 否 於105年2月17日易科罰金完畢 4 本院106審交簡71號 105.12.18 小客車 有期徒刑5月 0.53 否 於106年12月10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 本院113桃交簡823號 113.2.18 機車 有期徒刑6月 0.64 是 在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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