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志龍
選任辯護人 林奎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965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志龍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倒數第2行「逃逸。」
後補充「嚴重影響路人及參與道路交通公眾之安全,致生公
眾人車往來之危險。」;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高志龍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被告基於單一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接續以超速、任
意變換車道、闖紅燈及倒車逆向等方式行駛,致生公眾往來
之危險,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舉
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往來安全,率
爾於附件所示之時段,駕駛自用小客車以附件所示行駛方式
,行駛在如附件所示市區路段,致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罔顧
用路人之安全甚劇,並影響法律秩序及社會治安非輕,所為
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
犯罪動機、手段與情節,暨被告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所受教育之程度與生活狀況(
涉及被告隱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提起公訴,檢察官姚崇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
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9657號
被 告 高志龍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倬銘律師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志龍於民國112年4月24日22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鼓山區華泰路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
駛,行至華泰路與華寧路口,未依規定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
,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警員黃俊銘發覺
,而騎乘警用機車欲攔查高志龍。高志龍為規避攔查,明知
當時該路段人車通行往來尚屬眾多,如在道路上超速行駛、
逆向行駛、闖越紅燈、蛇行駕駛、紅燈轉彎、逆向倒車等行
為,易失控撞及道路上其他人車,並易使道路上其他車輛無
從閃避,而生往來之危險,仍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
,拒不受檢,以超速、任意變換車道、闖紅燈及倒車逆向行
駛等方式急駛前揭自小客車沿裕興路、裕興路37巷、中華一
路19巷、中華一路及翠華路逃逸。經員警沿路蒐證調閱監視
器畫面,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分向限制線違規迴轉,並於追逐過程中有超速、任意變換車道、闖紅燈及倒車逆向行駛之事實。 0 證人即員警黃俊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於攔停被告時係身著警方制服並鳴笛警示之事實。 0 (1)員警製作被告行車路線GOOGLE地圖擷圖1份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5張 (3)員警密錄器光碟1片及影像擷圖1份 (4)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書1份 證明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威呈
KSDM-113-原訴-12-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