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976號
上 訴 人 阮秋香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8月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467、41768、41769、41770
、4177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555、255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
第4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阮秋香有如原判
決所引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
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各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
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加重詐欺取財共20罪刑,暨相
關沒收、追徵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
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取捨
判斷苟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論敘其何以
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生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原判決
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調查所得,憑以認定上訴人基於加重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分別以「阿香仁愛餛飩麵
」、「阿香仁愛餛飩麵阮氏香」名義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存摺暨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
阿海」、「阿民」、「叭咘」(即張凱銘)、「小路」等人所
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並於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20「告
訴人」欄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前開帳戶後,依「叭咘」
之指示,持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匯入該帳戶之
款項後,交予「叭咘」收受,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集
團犯罪所得之去向,並從中取得3日之報酬新臺幣(下同)9,0
00元之犯罪事實;並敘明何以認定上訴人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主觀不確定故意;上訴人就前述犯行與「阿海」、「阿民
」、「叭咘」、「小路」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等旨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
由。且就上訴人否認犯行,所辯其係因應徵工作,始提供前開
帳戶存摺作為薪資轉帳之用,至其餘帳戶資料,則係該集團成
員未經其同意擅自取用;其後,因集團成員告知有款項誤轉至
其帳戶,其方提領錯轉之款項歸還,並無洗錢之犯意,亦未參
與詐騙行為,且尚未領得9,000元之報酬等各節,如何不足採
信,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凡此,均屬原審採證認事職
權之合法行使,所為之論斷說明無悖於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亦無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猶執為原審所不採之陳詞,
再事爭執,漫謂其係遭詐欺集團作為工具利用,與該集團之成
員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
理由。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
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依上訴人之犯罪情狀,亦難認有何顯
可憫恕之情形。原審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亦無上
訴意旨所指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可言。
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
決有何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同非適法之第三
審上訴理由。綜上,應認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
回。又原審判決後,屬刑法加重詐欺罪特別法之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除其中第19、20
、22、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部分規定及第40條第1項第
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
效施行。惟上訴人本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獲取之財物均未
達500萬元,亦未符合其他加重詐欺手段,且審判中未曾自白
,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規定之要件不合,
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亦無該條例第47條減免其刑規定之適
用。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與上訴人前述犯行為同一
事實,屬法律上一罪,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之該署113年度偵
緝字第3418號案件,因上訴人本件上訴,業經本院從程序上予
以駁回,自無從併為審酌,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TPSM-113-台上-4976-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