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中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4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
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甲○○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
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持有,竟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WeChat暱稱「精緻國際娛樂沒回
請(電話圖案)」之人(下稱「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
)」,並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
以營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之犯意聯絡,由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某時許,在臺灣地區
不詳地點,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小和」之人,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毒品後而非法持有之
,並伺機販售;於113年3月1日前某日起,再由「精緻國際娛樂
沒回請(電話圖案)」,以智慧型手機連接網際網路,透過通訊
軟體WeChat張貼「誠徵(隱藏版妞)長期配合!配合項目:瘦瘦
糖(糖果圖案)」、「不用運動也能瘦(愛心圖案)」、「氣行
(氣球圖案)男傳」等兜售第三級毒品之廣告訊息。適有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上開廣告訊息
,遂喬裝為買家,於113年3月1日上午10時43分許,以通訊軟體W
eChat聯繫「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雙方洽定以2
,500元之價格購買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
包5包後,「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即透過通訊軟
體FACETIME撥打甲○○所持用如附表編號9之iPHONE 7 Plus智慧型
手機,指示甲○○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與喬裝員警進行交易。
嗣甲○○依約於同日下午2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到達上址,欲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
分之咖啡包5包(Supreme包裝,即附表編號1中其中5包)與喬裝
員警之際,旋為警查獲而未遂,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
查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卷第85至86
頁),且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
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0頁、第91頁,本院卷第82頁、
第189頁),並有平鎮分局偵查隊113年3月1日職務報告、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
現場照片暨暱稱「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與員
警WeChat對話紀錄截圖、扣案毒品照片、臺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A2258Q、A2258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
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
卷第45至46頁、第47至50頁、第73至86頁、第115至119頁、
第133至137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憑。
㈡按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
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因供需雙方資力、關係深淺、需求
數量、貨源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
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等,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
繼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然其所
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並無二致。又毒品之非法交易
,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為一般民眾普遍所認知
,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甘冒重刑、自陷囹圄而任
意將自身已取得之毒品,以原來取得之價、量讓與他人,令
自己處於遭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
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尚無從僅因無
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
賣犯行之追訴。經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是以8萬元的
價格向「小和」購買毒品咖啡包100包、愷他命60包、哈密
瓜錠20顆等語(見偵卷第30頁),然被告既甘冒重刑,鋌而
走險販賣予不特定購毒者,甚至將毒品帶至指定地點進行交
易,足認被告確具獲利意圖而為本件販賣毒品行為,至為明
確。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被告就販賣
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即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咖啡包其中5包),固亦構成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然因上開罪名與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有法
規競合之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可資參照),已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所吸收,故不另
論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被告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低度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同時向暱稱「小和」之
人販入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咖啡包、愷他命、藥錠而持有
之,係一行為觸犯同時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斷。
㈡被告與「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就本案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本案係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見「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
電話圖案)」張貼販賣毒品咖啡包之訊息,佯裝成購毒者與
之交易,雖無買受毒品咖啡包之真意,惟被告與「精緻國際
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共同基於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
,由「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在社群網路服務
平台WeChat上張貼販賣毒品咖啡包之訊息,再由被告協助出
貨毒品咖啡包給買家,即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實行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
輕之。
⒉被告已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本案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本案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本案毒品來源係宋致伸,然
宋致伸嗣後雖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於113年12月31
日以平警刑分字第11300547611號函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然此經宋致伸所否認(見本院卷第194-7至194-9頁)
,是尚難憑此認定宋致伸即為本案被告所販賣毒品之來源,
是被告本案犯行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
適用。
⒋本案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
事項,然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
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使
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
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
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
形,始謂適法。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故政府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遏止毒品氾濫,
被告知悉毒品為政府嚴令所禁,仍執意販賣毒品予他人,顯
見其並未考慮販賣毒品對社會、他人之不良影響。且被告本
案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
第2項之規定遞減其刑後,最輕法定本刑可減至有期徒刑1年
9月,已無過重情事,復酌以被告本案所販賣之毒品數量及
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微,且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認
被告販賣毒品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人同情,是考量其犯罪情節、態樣、動機及手段,被
告本案所為尚無情輕法重而顯可憫恕之情事,符合罪刑相當
性原則,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正值青年,明知毒品危害身心甚鉅,且
一經成癮,將影響社會治安,危害深遠,竟無視政府制定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販賣第三級毒品
欲藉以牟利,將助長施用毒品行為更形猖獗,致使施用毒品
者沉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
害社會、國家,所為實無足取;再參以被告於本案中經警扣
案之毒品數量即高達100包(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
物),一旦流入市面,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甚鉅,若非即時
查獲,難以防免可能之危險或實害,潛在危險性甚高,實不
宜輕縱。而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其本次欲販賣及持有之毒品種類、數量、
次數、犯罪所得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高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係從事物流業、尚有1名未成年子女須扶
養(見本院卷第19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毒品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1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見偵卷第
117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所
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
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
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愷他命及綠色造
型藥錠,分別屬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雖不在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列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種類,惟既仍具
有違禁物之性質,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
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
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
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行動電話,係被告持以聯繫「精緻國
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關於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
之物,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
卷第84至85頁、第186至18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物,均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本
案犯行有何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處理方式 1 紅/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27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⒈驗前總毛重5.68公克(包裝總重約2.0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64公克。隨機抽取編號D11鑑定,淨重1.83公克,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1.31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57公克。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編號D11、D12,見偵卷第133至137頁)。 沒收 2 黑/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22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⒈驗前總毛重4.73公克(包裝總重約2.1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63公克。隨機抽取編號B13鑑定,淨重1.24公克,取0.48公克鑑定用罄,餘0.76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09公克。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編號B13、B14,見偵卷第14719號第133至137頁)。 沒收 3 白/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16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⒈驗前總毛重4.64公克(包裝總重約2.0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56公克。隨機抽取編號鑑定,淨重1.28公克,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0.77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68公克。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編號B13、B14,見偵卷第133至137頁)。 沒收 4 銀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 19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 ⒈驗前總毛重6.85公克(包裝總重約2.3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5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C5鑑定,淨重2.03公克,取0.50公克鑑定用罄,餘1.53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7公克。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編號C5、C6,見偵卷第133至137頁)。 沒收 5 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 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⒈驗前總毛重6.21公克(包裝總重約2.8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38公克,取0.58公克鑑定用罄,餘2.80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6公克。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編號E1,見偵卷第133至137頁) 沒收 6 Good Time透明包裝,內含白色透明結晶 15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⒈驗前毛重45.46公克,驗前淨重39.655公克,驗餘總毛重45.404克。隨機抽取1包鑑定,驗前毛重5.49公克,驗前淨重4.789公克,取0.056公克鑑定用罄,餘4.733公克。純質總淨重34.856公克。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58Q)(編號DAB9313,見偵卷第115至117頁) 沒收 7 綠色六角形藥錠 5包 (19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⒈驗前毛重19.62公克,驗前淨重18.763公克,驗餘總毛重19.472克。隨機抽取1顆鑑定,驗前毛重5.11公克,驗前淨重4.887公克,取0.148公克鑑定用罄,餘4.739公克。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58)(編號DAB9314,見偵卷第117頁) 沒收銷燬 8 綠色造型藥錠,GoodTime透明包裝 1包(5顆)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⒈驗前毛重5.7公克,驗前淨重5.204公克,驗餘總毛重5.533克。取1包鑑定,驗前毛重5.7公克,驗前淨重5.204公克,取0.167公克鑑定用罄,餘5.037公克。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58)(編號DAB9315,見偵卷第117頁) 沒收 9 iPhone 7 Plus黑色手機 1支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沒收 10 iPhone 13銀色手機 1支 - SIM:0000000000號 不沒收 11 新臺幣2萬3,700元 - - - 不沒收
TYDM-113-訴-709-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