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羅瑞銀
周熙順
周逢頌
周乾禮
周鴻城
周碧娥
蕭周月里
周碧彩
陳周碧鑾
周櫻芳
賴朝輝
賴柏勳
賴柏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慶彥律師
被 告 王福星
王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
被告2人各將新北市樹林區北園段1292、1295、1296、1297、129
8、1300、1306、131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
部分59520分之3768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而系爭房地114年
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2,300元,
系爭土地中1292地號土地面積為4300.75平方公尺、1295地號土
地面積為544.37、1296地號土地面積為479.57平方公尺、1297地
號土地面積為1240.57平方公尺、1298地號土地面積為226.72平
方公尺、1300地號土地面積為267.5平方公尺、1306地號土地面
積為2693.49平方公尺、1310地號土地面積為107.16平方公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83萬9,759元【計算式:22,300元×
(4,300.75+544.37+479.57+1,240.57+226.72+267.5+2,693.49+
107.16)×(3,769/59,520+3,768/59,520)=27,839,75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5,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PCDV-114-補-336-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