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弦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8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弦志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
,應知悉金融帳戶為個 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如將個人
金融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
用作為收受詐欺贓款等不法使用,並藉此隱匿詐欺款項之去
向、所在,如再代他人自帳戶領取來源不明之款項,形同為行
騙之人取得遭詐欺者所交付之款項,竟仍基於與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有3人以上共
犯)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111年
1月10日前之某時許,將其所申辦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合庫帳戶資料
後,於110年11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明煌佯稱:
群組內有投資老師指導股票操作買賣,惟須下載「穆迪」AP
P申請帳號,並依指示匯款後方可交易云云,致楊明煌陷於
錯誤後,於111年1月11日12時55分許,臨櫃匯款30萬元至上
開合庫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3時1分許自上開
合庫帳戶轉匯29萬9,702元至其他帳戶,被告則於111年1月1
9日至24日,自上開合庫帳戶內提領共7萬5,000元(含楊明煌
匯入之298元【計算式:30萬元-29萬9,702元=298元】),以
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案經楊明煌
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而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 19520號提
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42號案件審理中
,本案被告與該案件間,係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案件,爰
依刑事訴訟法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又刑
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
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
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
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
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
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
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
,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
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
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著有100年度臺非字第1
0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
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弦志所涉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42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於104年1月22日宣判乙情,有本院113年度審金
訴字第1742號113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及該案件刑事判決書
各1份(見審金訴字第50號卷第21至46頁)在卷可稽;惟檢察
官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4年1月3日繫屬本院乙節,有高
雄地檢署114年1月2日雄檢信珠113偵18896字第1139110676
號函上之本院刑事科收案戳章(以收案戳章所載日期為準)暨
該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 18896號追加起訴書1份附卷可考
(見審金訴字第50號卷第3至8頁)。準此,檢察官於本院11
3年度審金訴字第1742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方提起本案
追加起訴,則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程序違
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KSDM-114-審金訴-50-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