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陳世良因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12年9月23日確定。
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即受刑人)未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經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多次發函通知並告誡,仍未依規定依指
定日期報到、接受採尿、未依保護管束人之命令每週一向管
區警局報到,其行為違反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法律規定:
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
護管束者之命令,並應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
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該
法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
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亦為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明定
。再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
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定。
三、撤銷緩刑之說明:
㈠受刑人因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
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112年9月23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12
年9月23日至114年9月22日,有該案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
㈡違反應報到之命令:
上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執護助字第6號執行保護管束,受刑人於緩刑保護
管束期間內本應依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者(觀護人)命令
(通知),應依指定日期報到、接受採尿、依執行保護管束
人之命令每週一向管區警局報到,然本案受刑人於如附表所
示之指定日期均未遵期報到、接受採尿,足認受刑人有未服
從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者命令,亦未遵守每週一向管區警
局報到等應遵守事項,致使檢察官、觀護人無從對受刑人執
行保護管束,受刑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
、第4款規定之情形。
㈢違反情節重大:
⒈受刑人是由觀護人當面告知如附表1-4所示應報到日期,並當
場簽收為憑,有附表「依據」欄所載證據資料可佐,而如附
表編號5-8所示應報到日期,同經合法送達於受刑人自行陳
報之居所,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日期均無故未到,期間並屢
經宜蘭地檢署發函告誡,告知如再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
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法律效果(各次告誡函詳如附表
所載),然受刑人經告誡後仍置之不理,次數多達9次,也
未見受刑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從受刑人違反應報
到之命令次數與情節來看,確屬情節重大,主觀上應已無履
行前揭緩刑宣告所命保護管束之意。
⒉據上,堪認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
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核與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相符,
前揭緩刑宣告已無實益,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
之宣告,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應報到日期 報到情形 送達情形 依據(114年度撤緩字第10號卷) 1 113年7月15日 未報到 113年7月15日觀護人約談時告知(113年7月15日起每週一至派出所報到及簽到),由受刑人簽收。 113年7月29日書面告誡書(本院卷第51頁) 2 113年7月22日 未報到 113年7月15日觀護人約談時告知(113年7月15日起每週一至派出所報到及簽到),由受刑人簽收。 113年7月29日書面告誡書(本院卷第51頁) 3 113年8月21日 未接受採尿 113年8月7日觀護人約談時告知,由受刑人簽收。 宜蘭地檢署113年8月7日執行保護管束採尿通知、採驗尿液特殊情況報告表(本院卷第65、71頁) 4 113年9月4日 未接受採尿 113年8月21日觀護人約談時告知,由受刑人簽收。 宜蘭地檢署113年8月21日執行保護管束採尿通知(本院卷第69頁) 5 113年9月18日 未接受採尿 宜蘭地檢署113年8月27日函(兼告知113年9月18日應報到採尿日期),於113年9月2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陳報之宜蘭縣○○市○○○路000號居所。 左列告誡函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69、73、75、89、93頁) 6 113年10月16日 未報到 宜蘭地檢署113年9月20日函(兼告知113年10月16日應報到採尿日期),於113年9月26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陳報之宜蘭縣○○市○○○路0○0號住所、宜蘭縣○○市○○○路000號、宜蘭縣○○市○○○路00號居所。 左列告誡函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93、95-99頁) 7 113年9月23日 受刑人自113年9月23日起迄今均未至派出所報到 宜蘭地檢署113年9月26日函(兼告知每週一至派出所報到及簽到),於113年10月2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陳報之宜蘭縣○○市○○○路0○0號住所、宜蘭縣○○市○○○路000號、宜蘭縣○○市○○○路00號居所。 左列告誡函及送達證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13年10月24日函(本院卷第101、103-109、113頁) 8 113年11月8日 未報到 宜蘭地檢署113年10月18日函(兼告知113年11月8日應報到採尿日期),於113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陳報之宜蘭縣○○市○○○路0○0號住所、宜蘭縣○○市○○○路00號居所。 左列告誡函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21-125頁) 9 113年12月4日 未報到 宜蘭地檢署113年11月13日函(兼告知113年12月4日應報到採尿日期) 左列告誡函(本院卷第頁137)
ILDM-114-撤緩-10-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