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440號
原 告 黃聯乙 住○○市○○區○○街000巷0號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號2樓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 心)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0月18日
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第78-SYIK2014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
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29日8時14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南
市仁德區文華路與保生東路口,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
示(紅燈越線)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檢舉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歸仁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審認後填製SK0000000號
舉發通知單(下稱舉發單一)舉發 ;原告嗣於111年4月9日
,駕駛系爭機車行經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與永德路口,復有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未依規定兩段
式左轉)之違規行為,經舉發機關警員目睹後當場攔停,填
製SYIK20140號舉發通知單(下稱舉發單二)舉發。以上舉發
單一、二經舉發機關郵寄送達原告後,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
,經被告向舉發機關發查證後,仍認原告有前揭二次違規行
為,遂於112年10月18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分別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及第48
條第1項第2款、行為時第63條第1項第1款(同現行條例第63
條第1項、第92條第4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9目
)規定,於112年10月18日開立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
號、78-SYIK20140號裁決書(下依序稱原處分一、原處分二
)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600元,原處分二並
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原處分一部分(紅燈越線),被告未能舉證證明係民眾提出檢
舉之事件,被告所提出之交通檢舉信箱案件表亦不能證明是
民眾所提,故舉發未經合法程序。
㈡原處分二部分(未依規定二階段左轉),原告否認有該違規行
為。蓋原告當時行駛內側車道,如要將系爭機車駛往路口外
側之待轉區待轉,極有可能與其他車道車輛發生車禍,危及
性命,況現場並無二段式左轉標誌,原告並不知左轉時須先
至待轉區待轉,被告不察,予以裁處,於法有誤等語。
㈢聲明:原處分一、二均撤銷。
四、被告則以:
㈠原處分一部分,經檢視舉發機關提出之民眾檢舉採證影片(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影像時間2022/03/2908:1
4:33至08:14:44,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系爭違規路口,未等
待號誌變為綠燈即越過停止線,反而越過停止線駛入路口(
可見該路口仍為紅燈)。
㈡原處分二部分:台南市中正路左轉永德路之路口處,已於中正
路路口之面向清楚設有機慢車需兩段式左轉之標誌,然原告
捨此不為,竟直接左轉永德路,警員目睹後遂於永德路將原
告攔查。經檢視員警執法密錄器中採證影像(影像檔名:20
22_0409_184345_808)可聽得員警與原告之談話内容如下:
員警:阿你這樣違規了,車子是你的嗎?原告:我的我的。
員警:好啦我就開你最便宜的,你看後面人家也在待轉啊。
原告:因為我趕著上班啦等語。由上開對話可知原告也明知
自己之違規情事,是原告確有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之違規情
事,舉發員警予以當場舉發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
理由等語,資違抗辯,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
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行政罰法第5條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並說明略以:所謂「裁處時」,除行政機關第
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
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
之處分等時點。又行為時(即修正前)道交條例第63條第1
項有關汽車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48條之情形,依道交條例
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記違規點數1點,然該第63條第1
項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12年6月30日起施行,修正後將該記
點部分移列至違反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9目仍應
記違規點數1點。又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再於113年5月29日
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
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
點數1點至3點」,亦即違規行為限由取締員警當場舉發者,
始得記違規點數,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經綜合比較
新舊法,新法並未重於舊法之規定,依前揭行政罰法第5條
規定,本件應適用現行之法令,合先敘明。
㈡次按「(第1項)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
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十八、第60條第2項第3款。(第2項)公路主管機關或警
察機關對於第1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
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汽車駕駛人駕
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之指示。」、「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道交條例第7條之1
第1、2項、第60條第2項第3款、第4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
明文。
㈢經查,原告有事實概要欄所載原處分一、原處分二之交通違
規行為一節,業據被告提出舉發單一、二及送達證書影本各
1份、111年8月8日南市警歸交字第1110353145號函影本1份
及檢附之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1片(含截圖8幀)、檢舉案
件表1份、員警答辯書、機車駕駛人基本資料1份等在卷可稽
,經核無誤,且本院當庭勘驗原處分一之採證光碟,勘驗結
果如下:「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影片全長:11秒)時
間:2022/03/2908:14:35—08:14:45影像可見前方交通
號誌為紅燈,檢舉人行駛之外側車道上前方有一車牌號碼為
000-000號機車(紅色框框,下稱系爭機車),於08:14:3
5至08:14:36,系爭機車向左跨越雙白實線進入內側車道
,完成變換車道全程未開啟左側方向燈(黃色箭頭),並持
續向前行駛。於08:14:41可見系爭機車持續向前行駛,越
過白色停止線,行駛於行人穿越道上時(08:14:43交通號
誌轉為綠燈),持續向前朝左邊行駛,影片結束。(圖1-8
)」,此有本院113年7月29日調查證據筆錄一份在卷可查,
可見原告於紅燈亮起後,仍騎乘系爭機車穿越停止線,其騎
乘機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又本院當庭勘驗原處分二舉發員警之隨身密錄器影片,勘驗
結果如下:「(檔案名稱:2022_0409_184345_808),影片
時間:(18:43:52—18:44:13)配戴密錄器員警:啊你
這樣違規了餒。原告:我那個…。配戴密錄器員警:車子是
你的嗎?原告:對,我的我的我的。配戴密錄器員警:好啦
,我就開你最便宜的啦。因為你看後面,人家也都待轉啊。
原告:不是,不是,因為我、我、我,我就真的真的趕著、
趕著上班啦,我也是支援的啦。配戴密錄器員警:好啦,那
我就開最便宜的,好不好?(影片時間:18:44:39—18:44
:43)原告:能不能諒解一下啦,因為我實在是…。配戴密
錄器員警:好了,馬上好了。原告:喔。(影片時間:18:
45:00—18:46:22)原告:我是臨時來支援啦,(語意不
清)。希望、希望能夠、能夠,能夠諒解一下好嗎?抱歉啊
,抱歉啦。配戴密錄器員警:大哥,叫黃聯乙嘛?原告:對
、對、對…。我希望、希望能夠、能夠…。配戴密錄器員警:
我給你開最輕的了啦,齁。原告:這樣是多少啦?配戴密錄
器員警:六百塊。員警欲請原告簽收罰單。原告:不是,能
不能、能不能欠著,因為我…配戴密錄器員警:來,這邊幫
我簽名一下。原告:不是,我這樣子不簽名,好不好?配戴
密錄器員警:你要不要簽?你不簽的話,我們紅單就寄回去
給你喔,你要用寄的嗎?原告:嗯。配戴密錄器員警:你要
不要簽?你不簽的話,我就用寄…原告:不是,我不簽,不
是表示,並不等於,不是、不是這個意思,因為…配戴密錄
器員警:沒關係,你要不要簽嘛?原告:因為我是希望能夠
勸導啦,因為我這是…配戴密錄器員警:啊沒有啊,你看後
面,大家都…原告:拜託一下、拜託一下啦(做拱手拜託的
姿勢,圖10)。配戴密錄器員警:我這邊已經開下去了啦,
你要不要簽?你不簽的話,我這邊就用寄的給你喔。原告:
好啊,那你用寄的給我的好了。配戴密錄器員警:喔,好,
不願簽名啦齁。那你這張要收嗎?原告:蛤?配戴密錄器員
警:要不要收?原告:不要、不要,我不要收,我不要收。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不要收,那我就用寄的。原告:齁對、
對、對。配戴密錄器員警:OK。時間:18:46:22—18:46
:52原告騎車離去,員警開立罰單並收拾東西,影片結束。
」,有本院前開調查證據筆錄一份在卷可查,足認影片中警
員已告知原告未依規定二階段左轉,原告未為反對表示,反
係要求警員以勸導代替舉發未果而遭警員當場舉發等事實,
事證明確。故原告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㈣原告雖主張原處分一所載之違規事實未經民眾提出檢舉,舉
發程序不合法云云。惟查,原告原處分一之違規行為係經民
眾當場錄影後,檢具採證影片於原告違規行為(111年3月29
日)後之7日內(111年4月2日)向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檢
舉,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檢舉信箱案件表一紙及前開採
證影片等在卷可查(卷第71頁),核符道交條例第7條之1第
1、2項之規定,故原告上開辯稱,於法不合,不足採信。
㈤原告另主張原處分二所載之違規路口,未設置機慢車需兩段
式左轉之標誌云云。惟查,台南市中正路左轉永德路之路口
處,於中正路路口之面向(即原告行車面向)清楚設有機慢
車需兩段式左轉之標誌,業據本院調查證據時,當庭依職權
以GOOGLE地圖查明屬實,有截圖一紙在卷可查(卷第129頁)
,是以原告上開主張,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㈥原告另主張被告並未提出原處分二所載原告未兩段式左轉之
違規影像,僅以員警密錄器影片即予以處罰,令其無法接受
云云。惟按道交條例並未明文強制要求執勤警員於舉發交通
違規案件時,應以錄音、錄影或照相等其他方式蒐證為之,
當係考量違反道交條例之違規行為往往係在瞬間發生,而警
察執行勤務時恰巧目睹,事實上不便立即以攝影、錄影器材
取證之情形所在多有,且違規事實由人之感官即可充分判定
,非必以科學儀器始能偵測得知,為達維護交通秩序、安全
之行政目的,故特別立法賦予勤務警察得當機處分之權限。
從而,相片或錄影等證據並非證明交通違規行為之唯一證據
方法。本件舉發警員提出舉發機關員警舉發交通違規申訴案
件答辯書略載:「職於111年04月09日18時-20時執行家戶訪
查勤務於18時50分許見普重機FZP-431於上述時地見該普重
機行駛中正路未依規定待轉永德路,直接左轉永德路故職於
永德路將該普重機FZP-431攔查,該駕駛於密錄器畫面中承
認有違規情事,惟當事人不願簽收,故職依規定告發,將告
發單寄出,檢附密錄器影像檔。」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
,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之
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
正。」,警員上開職務上所填寫之文書,既係舉發警員依法
作成之公文書,當可推定為真正。此外,警員所述其目睹原
告違規行為過程,客觀上並無明顯矛盾或悖離常情之處,再
參酌採證影片中員警攔查原告後,對原告表示「啊你這樣違
規了餒」、「好啦,我就開你最便宜的啦。因為你看後面,
人家也都待轉啊」等語時,原告並未否認,僅稱「能夠諒解
一下好嗎?抱歉啊,抱歉啦。」等語(本院113年7月29日調
查證據筆錄,本院卷第123-124頁),且原告亦當庭承認當時
確實未兩段式左轉(本院卷第125-126頁),足認前開警員之
職務報告內容,堪信屬實。是以原告「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
㈦原告另主張當時如進行兩段式左轉,發生車禍的機率很高云
云,均此係原告個人主觀推測之詞,自無從遽以認定此為原
告駕駛系爭機車而得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依據。況
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至上開路口欲進行左轉前,依法應注意且
能注意上開路口有無機車兩階段左轉之交通標誌而事先行駛
外側車道以利待轉,乃原告疏於注意以致逕由內側車道左轉
,縱無違規之故意,亦難謂無過失。故原告上開主張,於法
有違,不足採信。
㈧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確分別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
之指示」以及「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之違規行為,被告依法以原處分分別予以裁處,於法有據
。原告訴請撤銷,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雖狀請履勘現場,惟「中正路、永德路口」現場狀況與
該處之「機車兩段式左轉標示」,已經本院當庭提示GOOGLE
地圖供原告加以確認,縱經本院至現場履勘上開路口,亦不
足以認定有原告所述「那個地方根本沒有看到兩段式左轉」
之情事,自無履勘必要。又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
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98條第1項本文,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KSTA-112-交-1440-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