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5號
原 告 吳聖鴻(原名吳青洋)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陳為勳律師
被 告 滙豐當鋪即姚文彬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
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BENZ,下稱系爭
車輛)之動產所有權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即不存在;㈡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萬3,81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
件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車輛相同廠牌(Merced
es-Benz)、出廠年份(100年)及排氣量(3498c.c.)之車
輛市場價格,該等車輛之平均交易價格為35萬1,667元【計
算式:(40萬元+29萬8,000元+25萬8,000元+35萬8,000元+3
5萬8,000元+43萬8,000元)÷6=35萬1,66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有HOT大聯盟、abc好車網、SUM汽車網等二手中古車
買賣網站之搜尋結果網頁附卷為憑,核其客觀條件(同廠牌
、同車齡)相同,上開平均交易價格自應得作為本件系爭車
輛價額核定之依據,是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
萬1,667元。又本件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萬3,810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萬5,477元【計算式
:35萬1,667元+58萬3,810元=93萬5,47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三、至原告雖主張本件系爭車輛應依14萬8,000元計算系爭車輛
之價額等語,並提出其所查詢Hot大聯盟搜尋結果網頁為憑
。惟依原告所提之搜尋結果網頁觀之,原告所查詢之車輛與
系爭車輛之出廠年份並不相同,且只有1筆資料為佐,然中
古車車況不一,品牌、型式、車齡、里程數等因素均會影響
價格,是縱原告所提車輛之車齡與系爭車輛之車齡僅相差1
年,亦會對交易價格有所影響,尚難作為系爭車輛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依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TPDV-113-補-2865-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