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陳振榮
訴訟代理人 黃品欽律師
被 告 羅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3萬5,20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第1項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萬9,828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
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1667建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
;建物總面積為:三層總面積172.84平方公尺+陽台12.64平
方公尺,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
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顯示同巷近1年內之成交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
(下同)10萬4,000元,堪認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市場平均交
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3萬1,460元(每坪10萬4,000元×0.3025
=每平方公尺3萬1,460元),據以估定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583萬5,201元(計算式:建物總面積185.48平方
公尺×3萬1,460元=583萬5,2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3萬5,201元。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3萬5,20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萬9,82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