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加重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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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辰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8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辰毅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朱辰毅與朱大勇原為同事關係,其等曾因相處問題而生有齟 齬,朱辰毅並心生怨懟不滿。詎朱辰毅竟基於公然侮辱之單 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苗栗縣○○鄉○○ 村00鄰○○00○00號之住處,透過網路連結至其個人名義所申 設之帳號登入社群軟體臉書,在臉書個人開放式動態留言板 上,張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如附表所示等貼文辱 罵朱大勇(閱讀權限設為公開),足以貶損朱大勇之人格評 價。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朱辰毅於警詢、偵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朱大勇於警詢、偵詢時之證述。  ㈢被告張貼如附表所示貼文內容之截圖照片。  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朱辰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上開犯罪事實,雖另就被告發表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貼文內容時,尚有提及「…朱大勇,你是…心 裡有虧?」等語,並另論被告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 加重誹謗罪,惟檢察官已依卷內事證當庭於本院訊問程序時 ,刪除此部分內容及所犯法條(見本院卷第33頁),本院即 以檢察官更正後之內容為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辱罵告訴人朱大勇,各 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顯係 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及目的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與告訴人於工 作上之相處情況,即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上 發表文字以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缺乏 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且本院已安排被告與告訴人到庭調解,因告訴人未到 庭與被告進行調解,則被告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之犯後態 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自陳大學肄業之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 1 113年6月25日18時許 你是屎吃太飽 2 113年6月25日18時30分許 朱大勇我幹你娘

2025-03-20

MLDM-113-苗簡-1583-202503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雄 住苗栗縣○○鎮○○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0 選任辯護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續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文雄因不滿告訴人李怡峰未依照合約 協議內容支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37萬5,000元,竟基於 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11時許,以寫有「 欠錢還錢」「8号一樓業主明明德有限公司」「李O峰小姐」 「積欠工程款」、「出來面對」等文字之巨大木板,放置於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門前,致告訴人名譽及形象貶 損,適有任職於台北時代廣場之管理中心經理即王國偉行經 上址,見狀後乃上前制止勸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 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4年3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64頁、第71頁),依據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PDM-113-易-1253-20250319-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0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梨葉 選任辯護人 顏嘉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537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76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因不滿任職於RUFF夜店公關之乙○○(英文姓名Irene) 與其男友徐皓義來往甚密,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 之犯意,以其先前於不詳時間、地點翻拍其筆記型電腦上所 顯示徐皓義與乙○○間之對話紀錄(下稱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 片),於該翻拍相片上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 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 、「公關劈腿約砲 鮑鮑換業績」之文字(下合稱本案相片 ),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7「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不詳 處所,以如附表編號1至7「帳號」欄所示之帳號,傳送如附 表編號1至7「訊息內容及相片」欄所示之文字及本案相片予 如附表編號1至7「傳送對象」欄所示之乙○○之同事、客戶, 以此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足以貶損乙○○之人格及 社會評價之事,散布予特定多數人觀覽。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 書面陳述),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及其辯 護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依卷內資料,均未就證據能力 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60至64頁、第134至143頁),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 能力。 二、本判決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反面解釋,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案發當時徐皓義為其男友等情,惟矢口否認 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machine_6530」、「hehe_p ooryou」帳號非伊使用,伊並無傳送本案相片及如附表編號 1至7「訊息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予如附表編號1至7「傳送對 象」欄所示之人,且「machine_6530」雖以伊之立場發表言 論,但該人並非伊,因為伊可能曾將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之原始圖檔發文在其個人Instagram之限時動態上,而伊之I nstagram帳號為公開,任何人都能截圖傳給別人;本案案發 時間伊均在上班,無法使用手機傳送該等訊息及本案相片云 云。被告辯護人為其辯護:「machine_6530」、「hehe_poo ryou」帳號非被告所創設,且徐皓義曾在其Instagram帳號 之限時動態上發文替被告澄清說明,所以不排除是有心人士 截圖被告之Instagram限時動態加工所為,且可能係徐皓義 之手機遭他人使用而外洩資料。此外,徐皓義確曾與告訴人 發生過性關係,縱使認該小帳號為被告所為,因告訴人為知 名夜店RUFF之公關,且告訴人從2020年開始皆有上百萬流量 的網紅頻道及綜藝節目及接受高人氣網路雜誌的專訪,已屬 於一般大眾認知的「網紅」,在現今網路時代,網紅屬於公 眾人物,例如Joeman、孫生等,其言論皆所受公評,就一般 消費者角度而言,若知告訴人私德有虧,將會影響消費者是 否要找告訴人去RUFF消費或是開包廂,故本案與公益相關云 云。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1至7「帳號」欄所示之帳號,於如附表編號1至7 「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傳送本案相片及如附表編號1至7「 訊息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予如附表編號1至7「傳送對象」欄 所示之人乙情,有如附表編號1至7「對話訊息出處」所示之 對話訊息截圖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9頁), 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附表編號1至7「帳號」欄所示之「machine_6530」、「hehe_ pooryou」帳號依下列事證,認係被告使用以及附表編號1至 7所示訊息內容及相片為被告所傳送: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之前曾在其Ins tagram帳號「zazza.zz」之限時動態上傳伊與徐皓義間之本 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而該對話紀錄中有伊之照片及行動電 話等個人資料,經伊提告後,被告坦承係其上傳本案對話紀 錄翻拍相片,並與伊就此部分達成和解,但嗣伊發現被告另 將該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上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 」等文字,並以「machine_6530」、「hehe_pooryou」之帳 號陸續傳訊息給伊之夜店客戶、同事、粉絲,稱伊是法院認 證的破麻,業績是睡來的、毀損夜店之名譽;伊於「RUFF」 夜店擔任公關,「Irene」即指伊,「愛迪生」係伊之前男 友陳冠羽 ,但伊與徐皓義傳送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所示 之訊息時,伊業與男友陳冠羽 (「愛迪生」)分手,又因伊 從事夜店公關,電話係公開的,故看到該電話就會知道內容 指伊,且伊與被告之共同朋友很多,如附表編號1至7之對話 紀錄截圖,係伊之客戶、同事即黃珮綺(暱稱「小兔」)、 陳凱森(暱稱「凱」)、張中彥(暱稱「張中彥Morris」) 、廖雅涵(暱稱「Cora」)、林純怡(暱稱「Emo」)、許 凱柔(暱稱「Carol凱柔」)、高聖傑(暱稱「小小」)等 人將被告傳送予其等之對話紀錄截圖傳送給伊;被告以「ma chine_6530」、「hehe_pooryou」之帳號傳給客戶、同事之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與之前被告以Instagram帳號「zazza.z z」限時動態張貼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相同;被告曾以「mac hine_6530」帳號傳送其與他人間之對話截圖給伊,稱伊劈 腿與其男友徐皓義 (即暱稱「neo」)在一起,伊有解釋伊不 知道徐皓義與其在一起,而伊與「machine_6530」間該次傳 訊之內容,與伊和被告使用之Instagram帳號「zazza.zz」 之傳訊內容相同,且「machine_6530」亦未否認其為徐皓義 之女友,故「machine_6530」即為被告等語(見偵字卷第15 至17、87、88、116、177至179頁)。   ⒉再者,Instagram帳號「zazza.zz」之限時動態上傳本案對話 紀錄翻拍相片及告訴人之照片乙節,有「zazza.zz」限時動 態截圖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23頁),而該帳號「zazza.zz 」為被告所有,該對話紀錄翻拍相片係被告翻拍其筆記型電 腦上顯示之徐皓義與告訴人間之WhatsApp對話內容,且經被 告於112年2月21日夜間或同年月22日凌晨在其土城居所上傳 上開限時動態各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74、20 1、202頁),復有被告與告訴人間因違反個資法部分簽立之 和解書,及被告依該和解書條件所示以其Instagram帳號「z azza.zz」限時動態公開發文致歉之截圖可佐(見偵字卷第2 1、54頁),足認被告自承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係由其拍 攝後於112年2月21日夜間或同年月22日凌晨,以其Instagra m帳號「zazza.zz」限時動態上傳乙情屬實。  ⒊復比對如附表編號1至7「訊息內容及相片」欄所示標有「Ire ne」之本案相片(見偵字卷第93至95、105、107、139、141 、143、145、147、149頁),與被告自承其翻拍之本案對話 紀錄翻拍相片(見偵字卷第23頁下方之相片)相同,其筆記 型電腦上之游標及播放鍵之位置、背景圖均為一致,再比對 本案相片與被告以其Instagram帳號「zazza.zz」限時動態 上傳之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見偵字卷第23、93至95頁) ,均係以相同角度攝得筆記型電腦輪廓、螢幕、鍵盤等外觀 特徵,且螢幕上之背景圖亦屬相同,可徵如附表編號1至7「 訊息內容及相片」欄所示之本案相片及「zazza.zz」限時動 態上傳之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為同一人拍攝,而被告既自 承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為其所拍攝,足見如附表編號1至7 「訊息內容及相片」欄所示之本案相片均為被告所攝無訛, 被告雖辯稱係他人自其限時動態截圖再轉傳他人云云,惟「 machine_6530」、「hehe_pooryou」係於112年2月10日即傳 送本案相片予他人(見偵字卷第105、141、143頁之對話截 圖上所載之日期、時間),遠早於被告於同年月21、22日將 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上傳其限時動態之時,可徵「machin e_6530」、「hehe_pooryou」早已持有該等照片,衡以既然 該等相片為被告拍攝持有,且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未將該等照 片傳送予他人等語(見偵字卷第202頁),顯見存有該等相 片並將之轉傳他人之使用「machine_6530」、「hehe_poory ou」帳號之人即為被告無訛。  ⒋此外,「machine_6530」於112年2月23日13時10分許傳訊予 告訴人,責難告訴人劈腿與其男友徐皓義在一起乙情,此經 告訴人於偵查時證述在卷(見偵字卷第88、178、179頁), 復有「machine_6530」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見偵卷第159 、161、185頁)及「machine_6530」與他人間對話紀錄截圖 (見偵字卷第187、189頁)在卷可按,細繹該對話訊息文義 可知,「machine_6530」係以徐皓義女友之立場傳訊質問告 訴人,而「machine_6530」係於112年2月23日13時10分許傳 訊予告訴人,該時點被告與徐皓義為男女朋友關係乙節,此 據證人徐皓義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06頁) ,並經被告於偵查時自陳徐皓義之女友僅有其一人等語在卷 (見偵字卷第202頁),在此情況下,可徵當時以徐皓義女 友之立場傳訊予告訴人之「machine_6530」極可能為被告, 況「machine_6530」係於被告於112年2月21日夜間或同年月 22日凌晨以「zazza.zz」帳號之限時動態上傳本案對話紀錄 翻拍相片及告訴人相片之翌日,旋傳訊質問告訴人為何劈腿 其男友徐皓義,二者時間密接,內容如出一轍,均係以文字 或相片指摘告訴人劈腿、出軌,且被告之Instagram帳號「z azza.zz」限時動態亦曾張貼「喜歡約有女友的打炮真的很 瞎啊」等文字(見偵字卷第52頁),與如附表編號1至7「訊 息內容及相片」欄所示之文字及本案相片指摘告訴人劈腿、 約炮各節亦屬相似,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傳訊時間密接 ,內容大致相同(參如附表編號1至7「訊息內容及相片」所 示),且均有傳送被告自承其拍攝之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綜上各情,告訴人證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訊息及照片為 被告所為乙節,堪可採信。  ㈢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 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 行為可言。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 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 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之評價判斷, 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而行為人對所指摘關於 被害人之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有所認識,且知悉 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 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衡諸目前社會現狀,一 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異性交往關係複雜、不忠誠、以性 行為賺取業績等,常投以異樣眼光,認定該人私生活不檢點 ,品行、道德存有瑕疵,如指摘此等內容自足以損害他人之 名譽法益。查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至7之文字及本案照片,接 續傳送予如附表編號1至7「傳送對象」欄所示之人,乃指摘 告訴人擔任公關時多次與其客戶發生性行為以賺取業績、經 法院認證其劈腿約砲等情,依社會常情,客觀上確足使一般 人對告訴人產生行為、道德倫常觀念低落之負面觀感,而對 告訴人之品德、身分、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抑。參以被告 自陳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原審卷第125頁;本院卷第147 頁),行為時年齡為24歲,當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知其 散布或傳述告訴人之異性交往關係複雜、介入他人感情,以 性行為賺取業績等詞,將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是被 告對於上開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使告訴人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 輕視乙情確有所認識,復衡以被告係將本案照片及文字傳送 予如附表編號1至7「傳送對象」欄所示告訴人之客戶、同事 ,載明告訴人之英文姓名及任職店家名稱,供上開特定多數 人觀覽,足徵其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而損害告訴人名譽之誹 謗故意無訛。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辯稱「machine_6530」、「hehe_pooryou」帳號非伊使 用,伊並無傳送本案相片及如附表編號1至7「訊息內容」欄 所示之文字予如附表編號1至7「傳送對象」欄所示之人,且 「machine_6530」雖以伊之立場發表言論,但該人並非伊云 云;被告辯護人辯稱「machine_6530」、「hehe_pooryou」 帳號非被告所創設,所以不排除是有心人士截圖被告之Inst agram限時動態加工所為,且可能係徐皓義之手機遭他人使 用而外洩資料云云。然查,附表編號1至7「帳號」欄所示之 「machine_6530」、「hehe_pooryou」帳號為被告使用以及 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訊息內容及相片為被告所傳送等情,事證 已如前述,則被告及其辯護人前開所辯,並不足採。  ⒉被告另辯稱其可能曾將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之照片原始圖 檔發文在其個人Instagram限時動態云云。然查,依被告此 部分辯解內容,被告無從確定是否確有將本案對話紀錄翻拍 相片之照片原始圖檔發文在其個人Instagram限時動態一情 存在,且其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以實其說,尚無從 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⒊被告辯稱本案案發時間伊均在上班,無法使用手機傳送該等 訊息及本案相片云云,並提出其工作守則、班表為證(見原 審審易卷第85頁、第111至117頁),而證人甲○○附和被告前 開辯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於112年間為酒吧同 事,伊是吧檯經理,被告是調酒師,伊於112年2月24日、同 年3月4日有與被告一同上班,上班時間是晚間7、8點,而被 告這兩天上班狀況,手機都是放在吧檯上,而被告在上班時 是一邊直播一邊調酒等語(見本院卷第137至141頁)。惟查, 僅憑該工作守則及班表尚無從逕認被告未使用手機,況傳送 訊息、照片僅須短暫時間,亦無從憑此推論該等訊息、照片 非被告所傳等情。此外,依被告所提出之班表及證人甲○○上 開證詞所示,雖可認被告有於112年2月24日、同年3月4日晚 間7、8時許,均有在酒吧上班,上班過程中被告有一邊直播 一邊調酒等情,惟如附表編號1、4、6、7所示訊息內容及相 片傳送之時間各為112年2月23日13時18分前之某日時許、11 2年2月23日13時18分前之某日13時11分許、112年2月24日4 時49分前之某日13時12分許、112年3月4日20時40分前之某 日時許、112年3月4日20時13分前之某日時許等情(見偵字卷 第139頁、第145頁、第147頁、第151頁、第153頁),由此可 知,「machine_6530」、「hehe_pooryou」帳號之人傳送附 表編號1、4、6、7所示訊息內容及相片傳送之時間,實際上 並非112年2月23日13時18分許、112年2月24日4時49分許及1 12年3月4日20時40分許,在此情況下,即便被告於112年2月 24日、同年3月4日晚間7、8時許,均有在酒吧上班,並同時 直播調酒過程等節為真,因附表編號1、4、6、7所示訊息內 容及相片傳送之實際時間並非在被告於被告於112年2月24日 、同年3月4日晚間之上班時間,無法認定附表編號1、4、6 、7所示訊息內容及相片絕非被告所傳送,是被告上開所辯 及證人甲○○前開證詞,尚無從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⒋被告辯護人另辯稱徐皓義曾在其Instagram帳號之限時動態上 發文替被告澄清說明,所以不排除是有心人士截圖被告之In stagram限時動態加工所為云云。惟查,縱使證人徐皓義曾 以其Instagram限時動態發文表示被告不會開小帳亂留言( 見偵字卷第163頁),然證人徐皓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 會發表上開言論,係因案發後被告表示本案非其所為,伊相 信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111頁、第112頁),可見證人徐皓 義僅係出於其個人主觀相信被告方為此言論,自無從憑此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⒌辯護人雖另稱可能係徐皓義之手機遭他人使用外洩本案對話 紀錄云云,惟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係被告翻拍其筆記型電 腦上顯示之對話紀錄乙節,業據本院認定如上,是該等相片 並非翻拍自徐皓義之手機至明,況證人徐皓義於原審審理時 亦證稱其手機內並無保存之前其與告訴人間之本案對話紀錄 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09頁),是徐皓義之手機是否遭他 人使用自與本案無涉,故被告辯護人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⒍被告之辯護人又辯稱徐皓義確曾與告訴人發生過性關係,縱 使認該小帳號為被告所為,因告訴人為知名夜店RUFF之公關 ,且告訴人從2020年開始皆有上百萬流量的網紅頻道及綜藝 節目及接受高人氣網路雜誌的專訪,已屬於一般大眾認知的 「網紅」,在現今網路時代,網紅屬於公眾人物,例如Joem an、孫生等,其言論皆所受公評,就一般消費者角度而言, 若知告訴人私德有虧,將會影響消費者是否要找告訴人去RU FF消費或是開包廂,故本案與公益相關云云,並提出上證一 至五為證(見本院卷第103至123頁)。惟按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私德」 ,往往涉及個人生活習性、修養、價值觀與人格特質等,且 與個人私生活之經營方式密不可分,乃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 之隱私權範圍,甚至可能觸及人性尊嚴之核心領域。此類涉 及個人私德之事之言論指述,常藉助於上述兼具事實性與負 面評價性意涵之用語、語句或表意方式,本即難以證明其真 偽。然如仍欲於刑事訴訟程序上辨其真偽,無論由檢察官或 表意人負舉證責任,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勢必須介入被指述 者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不 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駁。此等情形下,被 指述者之隱私權將遭受侵犯。因此,如立法者欲使涉及私德 之言論指述,得享有真實性抗辯者,即須具備限制被指述者 隱私權之正當理據,事涉公共利益之理由即屬之(如高階政 府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飲宴、交際等,攸 關人民對其之信任)。反之,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 共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 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此 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 與隱私權之保護(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意 旨參照)。經查,姑不論告訴人有無與徐皓義發生親密行為 ,然此純屬告訴人隱私,亦無從認定被告上開指摘告訴人多 次與其客戶發生性行為以賺取業績乙情是否全部為事實。此 外,告訴人僅為RUFF夜店之公關,即便告訴人之Instagram 帳號有其他用戶追蹤,或告訴人曾接受網紅頻道及綜藝節目 及接受網路雜誌之專訪,因告訴人究非公共議題有關之網紅 ,亦非擔任或從事攸關公益之職務或工作,其言行自不足以 影響民眾行為取向,是其個人隱私尚非公眾關心之事,自難 認告訴人已屬關係公務或公共利益之公眾人物,從而,告訴 人與異性之交往方式為何,男女關係是否複雜,抑或屢以性 行為賺取業績等情,純屬告訴人之私德範疇,核與公眾利益 無關,揆諸前揭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意旨 ,被告之言論自由應完全退讓於告訴人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 護,自無從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規定主張不罰。被告辯 護人之前開所辯,難認可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殊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以如附表編號1至7「訊息內容 及相片」欄所示之文字及本案相片誹謗告訴人,乃係於密接 時間為之,且侵害同一告訴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經審理後,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爰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傳送上開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內容, 散布於眾,所為誠屬不該,及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今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犯後態度非佳,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所造成法益侵害之程 度、素行及告訴人表示請法院從重量刑之意見,暨其於原審 審理中自陳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兼職酒吧,月收約 新臺幣2萬1,000元,須扶養父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 ,量處被告拘役5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 判決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關於被告之量刑,已具體審酌刑 法第57條所定各款科刑事項,審酌被告所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法定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且 本件被告始終否認犯罪,依卷存事證就被告犯罪情節及行為 人屬性等事由,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客 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且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 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就被告所為量 刑尚稱妥適,原判決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 重,即非可採。  ㈡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本件犯行,並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 ,業經本院逐一論駁及說明如前。  ㈢據上,被告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海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帳號 傳送對象 時間 訊息內容及相片 對話訊息出處 1 machine_6530 廖雅涵(暱稱「Cora」) 112年2月23日 13時18分前之某日時許 「其道德敗壞行為十分影響貴店名譽」 偵字卷第139頁 112年2月23日 13時18分前之某日13時11分許 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之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2 林純怡(暱稱「Emo」) 112年2月10日 7時13分許 「RUFF公關Irene 與客人出軌多次 發生性行為人數眾多 只為賺取更多業績其道德敗壞行為十分影響貴店名譽」 偵字卷第105、141頁 112年2月10日 13時11分許 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之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3 hehe_pooryou 許凱柔 (暱稱「Carol凱柔」) 112年2月10日 7時13分許 「RUFF公關Irene 與客人出軌多次 發生性行為人數眾多 只為賺取更多業績其道德敗壞行為十分影響貴店名譽」 偵字卷第143頁 112年2月10日 13時11分許 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之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4 machine_6530 高聖傑(暱稱「小小」 ) 112年2月24日 4時49分前之某日13時12分許 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之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偵字卷第145、147頁 5 hehe_pooryou 黃珮綺(暱稱「小兔」 ) 112年3月2日 17時17分前之某日時許 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之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偵字卷第66、93、149頁 6 陳凱森(暱稱「凱」) 112年3月4日20時40分前之某日時許 加註「公關劈腿約砲 鮑鮑換業績」之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偵字卷第151頁 7 不詳帳號 張中彥 (暱稱「張中彥Morris」 ) 112年3月4日 20時13分前之某日時許 加註「公關劈腿約砲 鮑鮑換業績」、「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之本案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偵字卷第153頁

2025-03-19

TPHM-113-上易-2090-20250319-1

嘉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誹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建維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2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建維犯加重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朱建維與鄭○○為同事關係,朱建維因工作上事項對鄭○○有所 不滿,竟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晚上7 時21分至7時36分間,在其與鄭○○皆加入其中、成員共有52 人之「○○群組」之LINE通訊軟體公司群組內,陸續張貼「@ 鄭○ 你是畜生,08貼單 你還拖是什麼意思?」、「已經第 三次了」、「@鄭○ 不是很嗆怎麼做偷來暗去的事」、「不 好好做人,做那種豬狗不如的事」等內容之訊息,足以貶損 鄭○○的名譽。案經鄭○○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朱建維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及自白。  ㈡告訴人鄭○○之指訴。  ㈢LINE通訊軟體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 。被告雖然客觀上有多數貼文舉動,但以其貼文內容均是針 對其對告訴人工作上事項不滿所發,且時間相近,堪認被告 是基於同一原因而於相同目的下,在密切接連之時空下為上 開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各個舉止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 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 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當知縱與 告訴人因工作上事項存有齟齬而有所不滿,應循正當、和平 、理性之途徑溝通、解決,倘若未理性為之,即易衍生其他 糾紛,竟為本案犯行,所為並非可取。兼衡以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與犯罪情節(包含其行為手段都是在相對封閉之 公司群組內貼文與其用字、內容等),另被告先前未曾因犯 罪經判處罪刑確定,暨其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 業(見警詢筆錄第1頁與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設備並未扣案,且審酌被告係因與告 訴人工作上事項有所不滿而為本案犯行,堪認該等設備是被 告一怒之下偶然供作為犯罪所用,且該等設備恆為日常生活 中易於取得之物,予以沒收追徵價額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 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025-03-18

CYDM-114-嘉簡-323-20250318-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宗榮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1633號、第1634號、第16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60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之信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及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92頁,本院審簡字卷第 22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 誹謗罪及同法第313條第1、2項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3條第1項之妨害信用 罪,尚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 此部分更犯之罪名,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見本院審簡字卷 第21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就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 法條。   ㈡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 為之,且手法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觀念難以強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在客觀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處斷。  ㈣刑法第313條第2項規定之加重條件,屬於相對加重條件,並 非絕對應加重條件,法院得依個案具體情狀,考量被告之犯 罪情節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事項,綜合權衡考量是否有加 重其刑之必要性。本院審酌被告無端利用網際網路無遠弗屆 之傳播方式,散布不實之事以達損壞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車庫娛樂公司)信用之目的,顯見其主觀上具 相當之惡意,故認有前揭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法 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網路上之留言或發 文,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態度為之,竟無視告訴人車庫娛樂 公司、乙○○之名譽、信用權益,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FACEBOOK社群網站上,發表如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 示之留言或文章,以此方式恐嚇、侮辱告訴人,並指摘足以 損害告訴人名譽及信用之事,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惟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或與之達成和解 ;併參以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打工為業、收入不 穩定、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 本院審易字卷第93至9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 本案之情節、告訴人所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本件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利益主張給 予緩刑云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93頁)。惟考量被告迄今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告訴人諒解,本院認對被告所 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是認以不諭知緩刑為 適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633號                         第1634號 第1635號   被   告 甲○○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不滿不滿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庫娛樂公司 )及該公司創辦人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09年7 月3日至111年12月18日期間,在不詳地點,以其在Facebook 註冊名稱為「James Du」帳號登入後,於不特定網友均得共 見共聞之個人頁面,發布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貼文或留言, 並於Facebook社團「觸電網-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 他人公開發布之文章內,多次留言:「『爛庫娛樂』老闆狗心 望」、「無良小公司」、「狗心望」、「人渣」等言論(詳 如附表一、二所示),以此方式辱罵車庫娛樂公司及乙○○, 足以貶損車庫娛樂公司、乙○○之社會評價;並接續指摘車庫 娛樂公司有:「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 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 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等不 實事項而散布流言(如附表三所示),損害車庫娛樂公司之 信用,及傳述乙○○「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 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人渣一樣 ,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等不實事 項(如附表四所示),均足以毀損車庫娛樂之信用及乙○○之 名譽;且又於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6分許,以前開相同 方式,於其臉書個人頁面公開發布:「給台灣毒瘤『爛庫娛 樂』狗心望:『爛庫』狗心望雇用的狗兒們在監看Fb吧!之前 駭入吾Fb的那隻狗聽著,只要讓吾逮到你,保證砍斷你那雙 賤手、讓你享受終身殘廢的生活!吾的風格是寧可錯殺一百 ,也不會錯放一隻狗,所以『爛庫』其牠的狗兒皮要繃緊!駭 入吾Fb的狗兒聽著,只要時間允許,吾絕對送你見閻王!廢 掉你那雙賤手是時間不夠的妥協!如果你讓吾逮到,你還能 毫髮未傷離去,那本人當場自盡刎!主謀狗心望啊~當然不 會忘記制裁你,會讓你體驗掛掉前的恐懼是什麼感覺喔!」 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貼文辱罵乙○○,使乙○○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車庫娛樂公司、乙○○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大 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均係其本人所發表張貼,所謂「狗心望」即指告訴人乙○○,「爛庫娛樂」即指車庫娛樂公司之事實。 2 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乙○○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貼文及留言資料暨其截圖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範疇。核被告甲○○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屬對 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及乙○○抽象謾罵或嘲弄;發表如附表三 、四所示內容,則係指涉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經營方式不良 及告訴人乙○○行為不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同法第3 13條第1項之妨害信用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被告發表貼文及留言分別對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乙○○為 多次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 ,時間近接,手法相同,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應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前揭公然侮辱、加 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品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 2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發表公然侮辱告訴人「車庫娛樂」之內容 1 被告於2020年7月3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終於等到第三集,不過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是"悲劇"啊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2 被告於2021年3月8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軟體不會好 •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真是悲慘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3 被告於2021年2月3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軟體不會好 •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真是悲慘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4 "被告於2022年4月15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堪稱最無恥的影片發行商 •若不是「爛庫娛樂」有財力,國外的電影公司,絕對不會把軟體發行權也賣給牠們;能作出比盜版更差的軟體,還有臉想告網路媒體,真不曉得牠們的父母,是如何教牠們做人的 •在此可以肯定一件事,「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和畜牲沒有分別,亦是台灣軟體產業最大的禍害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的影片軟體不會好 5 被告於2022年5月15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會在「爛庫娛樂」工作的員工,不是是非不分,不然就是同流合污 •無奈的是(狗)政府最會寵惡人和壞人 7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影碟不會有好品質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本人遇到訟棍的處理方式就是送牠們上路,雖然此方式只能使用一次,不過該訟棍到下輩子還會記得就是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以上是本人預測狗心望的晚年,準確度有7~8成以上,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爛庫娛樂」狗心望的報應來臨了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製作影片會亂搞、為了達到低成本高利潤的目的,做出史上最爛的正版DVD,唯一比盜版品質更爛的正版DVD 在台灣 •只要是「爛庫娛樂」發行就是悲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的軟體品質最淒慘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經常看觸電網的貼文、恨的咬牙切齒,無能小癟三連恐嚇都不敢直接來,編故事又不用心,果然是隻無能又貪財的小孬孬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早日染絕症,讓台灣這片土地減少一隻禍害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電影代理商最大的禍害「爛庫娛樂」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待再等待⋯狗心望染重病或「爛庫娛樂」倒閉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要不是超黑心代理商「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重映都會捧場 •「爛庫娛樂」快快倒 •「爛庫娛樂」全體工作人員,一一感染武漢肺炎,無論打幾劑疫苗、依然痛苦而亡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是「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幸運多了🎞 •「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會很倒楣、影響台灣的票房❗️ •🙏🏻台灣娛樂業大禍害「爛庫娛樂」快快倒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獲利 $3.5萬那一批“垃圾”、包含台灣娛樂業知名禍害的「爛庫娛樂」,死後墮地獄刑罰較重,加上「爛庫娛樂」的所作所為、罪加一等,非常不值得,蠢上加蠢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預祝「爛庫娛樂」全體員工、包括狗心望,早日感染武漢肺炎、重症痛苦而亡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獲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用跟牠多廢唇舌,看就知道牠要不是「爛庫娛樂」的人,不然就是員工的親友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多次檢舉貴網YT,目的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就是錢 •說穿了「爛庫娛樂」就是要貴網站付費給牠們,牠們也知道那樣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當然不會說出口;不斷檢舉要貴網私下和牠們談條件、付費給牠們,錢、搞鬼的目的就是錢嘛~ •所以「爛庫娛樂」不達目的,就會一直檢舉下去!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求償的金額,就是要貴網妥協、付費給牠們的金額,「爛庫娛樂」怕觸法、或被公幹,當然不敢開口,所以就一邊提告、一邊檢舉,終極目的就是錢錢錢 •「爛庫娛樂」專挑比自己弱的對手,絕對不敢惹比牠們強的對手,因為比牠們強的對手,光是用錢就能砸死牠們了!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頂尖垃圾公司「爛庫娛樂」、頂尖人渣 - 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偷工減料、賺黑心錢特別強❗️ •「爛庫娛樂」全體人員早日感染武漢肺炎、全體重症而亡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苦口婆心的奉勸「爛庫娛樂」小孬孬老闆-狗心望:生命寶貴珍惜生命 2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因爲(狗)政府的司法機關縱容「爛庫娛樂」那種黑心狗公司,真是辛苦你了、還有許多合法經營的公司。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及其家人、全體狗員工及其家人,早日慘死、屍骨無存 2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請大家一起來哼唱 狗崽子娛樂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2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我經常說台灣是假法治國家,無論利委豬公修幾次法、司法改革多努力,台灣未來依然是假法治國家!如何證明?光是看台灣娛樂業最大的毒瘤 - 狗心望,橫行娛樂業、利用訟棍獲利,這點足以證明,且這只是台灣沈痾的萬分之一而已 2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2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祈禱「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及其家人,一一橫死街頭、屍骨無存,或一一感染武漢肺炎,重症在痛苦中死去 3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如此可以判斷「爛庫娛樂」非常缺錢,每年買那麼多電影的發行權,根本是硬撐的,一旦週轉不靈,「爛庫娛樂」就得關門大吉 3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跟你耗時間,直到你認輸、乖乖捧上大把鈔票給牠💰 •🙏🏻希望「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包括其家人,早日罹患不治之症、痛苦而亡,或是意外死亡、屍骨無存❗️ •💫念力,在於心有多專注,力量有多強大💫 •💪🏻為民除害 人人有責💯 3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3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NETFLIX、HBO 等外國公司,應該都是跟國外電影公司購買權利與母帶,「爛庫娛樂」那芝麻綠豆的無良小公司,國外公司不知道它的存在 3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3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在此預祝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一敗塗地 4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自始至終「爛庫娛樂」的目的就是要錢,要版主私下送錢給牠們,雖然是一種變相討保護費,無奈台灣是假法治國家,制裁不了「爛庫娛樂」這種毒瘤 4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監看觸電網的「爛庫娛樂」狗狗,請務必轉達貴公司女法務嘿❗️ 4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4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4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3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狗心望經營娛樂業的能力極差,正當手法肯定賺不了錢,索性利用牠的專長,以惡劣手段告人取財,可說是台灣電影娛樂業之恥❗️ 4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曉得國外的電影公司,何時才能發現「爛庫」狗心望的真面目、不再賣電影給牠們 5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5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5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5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給「爛庫娛樂」狗心望養的狗網軍:監看觸電網的「爛庫」狗網軍們,請轉告你們老闆台灣禍害 - 狗心望,經本爺掐指一算,狗心望晚年必罹患不治之症,全世界的醫生都無法根治、減緩症狀的加重;在今年年底之前,狗心望願意真誠懺悔,不再利用濫訴賺快錢、DVD不再偷工減料,那麽將來牠罹患不治之症,來拜託本爺幫忙,屆時會教狗心望如何減輕症狀,甚至可能痊癒方法;倘若狗心望堅持繼續壞下去、走法律漏洞欺壓被害人,那麽將來求本爺幫忙,牠就要跪拜、磕頭24小時才行了;當然知道狗心望不會相信,醫療界治不好的病,本爺怎麼可能知道如何處理!?;世界上無奇不有,豈是狗心望的愚腦所能想像;狗心望、「爛庫」全體狗員工,回頭是岸啊 附表二: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發表公然侮辱告訴人「乙○○」之內容 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遇上狗心望這隻病態,除了倒楣之外,還要時時提防牠 •無奈的是(狗)政府最會寵惡人和壞人 2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狗心望的父母把這個狗兒子慣壞,卻又不願意面對現實,才會導致狗心望今天這樣見人就咬 •像狗心望這樣的病態,是社會上一顆不定時炸彈,不曉得牠何時會抓狂,危害這個社會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以上是本人預測狗心望的晚年,準確度有7~8成以上,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爛庫娛樂」狗心望的報應來臨了 •那種病態又無良的人渣,法律無法制裁牠,最終還是由因果來懲罰,屆時牠肯定非常後悔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經常看觸電網的貼文、恨的咬牙切齒,無能小癟三連恐嚇都不敢直接來,編故事又不用心,果然是隻無能又貪財的小孬孬 •沒錯,就是說你狗心望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如同先前所說,狗心望被父母慣壞了、家庭教育真的最重要,再加上牠有心理疾病、不願意就醫,又因為利慾薰心,只想快點獲得財富,無論有無違背倫理道德、錢先得到再說!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法律對付不了狗心望那種嚴重心理病態 等待因果制裁牠,會比任何制裁還要痛苦萬分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惡人當道,加上中華民國一直處於無政府狀態,很難處理狗心望這隻變態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早日染絕症,讓台灣這片土地減少一隻禍害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這隻病態人渣,果然是父母慣出來的,看來牠們一家都是垃圾無誤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病態的無良商人:社會害蟲 - 狗心望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待再等待⋯狗心望染重病或「爛庫娛樂」倒閉 •念力很強大 大家集氣會讓狗心望的報應提早現前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盡快罹患絕症 •狗心望的父母早日橫死街頭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預祝「爛庫娛樂」全體員工、包括狗心望,早日感染武漢肺炎、重症痛苦而亡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所以狗心望是小孬孬無誤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頂尖垃圾公司「爛庫娛樂」、頂尖人渣 - 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偷工減料、賺黑心錢特別強❗️ •狗心望早日罹患怪病,極其痛苦、瘋狂而亡 •狗心望的父母突然橫死街頭、粉身碎骨而亡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的子子孫孫,男性終生奴隸做到死、女性終生娼妓多病苦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苦口婆心的奉勸「爛庫娛樂」小孬孬老闆-狗心望:生命寶貴珍惜生命 •很重要所以要跟狗心望說三次: 有骨氣就不要怨 有骨氣就不要怨 有骨氣就不要怨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及其家人、全體狗員工及其家人,早日慘死、屍骨無存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我經常說台灣是假法治國家,無論利委豬公修幾次法、司法改革多努力,台灣未來依然是假法治國家!如何證明?光是看台灣娛樂業最大的毒瘤 - 狗心望,橫行娛樂業、利用訟棍獲利,這點足以證明,且這只是台灣沈痾的萬分之一而已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2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雖然知道病態患者狗心望的目的就是要錢,如同變相勒索、討保護費;無奈中華民國不是真法治國家,且法律漏洞數之不盡,利委豬公只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優先修法,因為有那種死政客,所以無論再過多少年,台灣依然不會成為真法治國家,很悲哀、不過卻是事實真相❗️ 3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中華民國不是真法治國家、法律漏洞數之不盡,一般老百姓遇上狗心望這類頂尖人渣,只能自求多福。中華民國未來也不會成為真法治國家,看利委豬公都在幹些什麼就知道了! 3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唬爛的“專屬授權”頂多是台灣地區而已 3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本人比較好奇的是,那個年輕女法務被狗心望上過了沒❓ 3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一個凡人,要如何跟一隻比畜牲還不如的狗心望講道理呢❓ •當然沒辦法,面對這種頂尖人渣最好的方法,就是每見一次海扁牠一次,經過無數次的海扁之後、直到恐懼不已,狗心望開始見人就行大禮,屆時才是牠開始改過自新👊🏻👊🏻👊🏻 •🤜🏻不打不成器,就是教育狗心望最佳的方式 3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3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3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狗心望經營娛樂業的能力極差,正當手法肯定賺不了錢,索性利用牠的專長,以惡劣手段告人取財,可說是台灣電影娛樂業之恥❗️ •有狗心望這樣的子孫,列祖列宗肯定羞愧又憤怒! •原本他們會氣到從陰間回來海扁狗心望一頓! •無奈的是,牠的列祖列宗因為狗心望帶賽,通通墮地獄受刑罰,因此有心要回人間海扁狗心望的機會也沒了,真是可悲又可嘆啊~ 4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曉得國外的電影公司,何時才能發現「爛庫」狗心望的真面目、不再賣電影給牠們 4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4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4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4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給「爛庫娛樂」狗心望養的狗網軍:監看觸電網的「爛庫」狗網軍們,請轉告你們老闆台灣禍害 - 狗心望,經本爺掐指一算,狗心望晚年必罹患不治之症,全世界的醫生都無法根治、減緩症狀的加重;在今年年底之前,狗心望願意真誠懺悔,不再利用濫訴賺快錢、DVD不再偷工減料,那麽將來牠罹患不治之症,來拜託本爺幫忙,屆時會教狗心望如何減輕症狀,甚至可能痊癒方法;倘若狗心望堅持繼續壞下去、走法律漏洞欺壓被害人,那麽將來求本爺幫忙,牠就要跪拜、磕頭24小時才行了;當然知道狗心望不會相信,醫療界治不好的病,本爺怎麼可能知道如何處理!?;世界上無奇不有,豈是狗心望的愚腦所能想像;狗心望、「爛庫」全體狗員工,回頭是岸啊 附表三: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散布妨害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信用之內容 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會在「爛庫娛樂」工作的員工,不是是非不分,不然就是同流合污 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製作影片會亂搞、為了達到低成本高利潤的目的,做出史上最爛的正版DVD,唯一比盜版品質更爛的正版DVD 在台灣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獲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多次檢舉貴網YT,目的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就是錢 •說穿了「爛庫娛樂」就是要貴網站付費給牠們,牠們也知道那樣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當然不會說出口;不斷檢舉要貴網私下和牠們談條件、付費給牠們,錢、搞鬼的目的就是錢嘛~ •所以「爛庫娛樂」不達目的,就會一直檢舉下去!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求償要勝訴才能得到,若是勝訴就表示法院、法官收「紅包」 •「爛庫娛樂」求償的金額,就是要貴網妥協、付費給牠們的金額,「爛庫娛樂」怕觸法、或被公幹,當然不敢開口,所以就一邊提告、一邊檢舉,終極目的就是錢錢錢 •「爛庫娛樂」專挑比自己弱的對手,絕對不敢惹比牠們強的對手,因為比牠們強的對手,光是用錢就能砸死牠們了!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一切都是為了錢錢錢啊💰❗️ •🤔如此可以判斷「爛庫娛樂」非常缺錢,每年買那麼多電影的發行權,根本是硬撐的,一旦週轉不靈,「爛庫娛樂」就得關門大吉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跟你耗時間,直到你認輸、乖乖捧上大把鈔票給牠💰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自始至終「爛庫娛樂」的目的就是要錢,要版主私下送錢給牠們,雖然是一種變相討保護費,無奈台灣是假法治國家,制裁不了「爛庫娛樂」這種毒瘤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附表四: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散布不實言論,誹謗告訴人「乙○○」之內容 1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狗心望的父母把這個狗兒子慣壞,卻又不願意面對現實,才會導致狗心望今天這樣見人就咬 •像狗心望這樣的病態,是社會上一顆不定時炸彈,不曉得牠何時會抓狂,危害這個社會 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如同先前所說,狗心望被父母慣壞了、家庭教育真的最重要,再加上牠有心理疾病、不願意就醫,又因為利慾薰心,只想快點獲得財富,無論有無違背倫理道德、錢先得到再說!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這隻病態人渣,果然是父母慣出來的,看來牠們一家都是垃圾無誤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請大家一起來哼唱 狗崽子娛樂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2025-03-18

TPDM-113-審簡-2773-20250318-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7號 自 訴 人 黃之浩 自訴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李瑞光 選任辯護人 任君逸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甲○○於民國112年2月13日13時許於新 竹市○區○○路○段000號之國立清華大學台達館913室之辦公室 做學術研究工作時,被告乙○○忽然前來敲門,自訴人開門時 ,被告竟站門口對自訴人大聲嚷叫「竟然敢來學校」、「所 有的人都知道你包庇學生、論文抄襲,超過百分之五十」、 「這麼丟人的人竟然可以出現在我的面前」、「大家都知道 你在做斯文掃地的事情」、「如果我遇到你的小孩,我會當 面跟他說他爸爸做的什麼事情,沒問題,我一定都會這樣說 」等語,由於被告音量過大,以致於自訴人研究室旁之另間 第910號研究室内陳博現教授亦打開門出來觀望,被告竟對 陳博現教授說「我講一件事情,我的同事完全斯文掃地,還 敢出現在辦公室」等語,且被告後來又對自訴人繼續叫嚷「 這樣的人為什麼敢來學校」,當下遇到走廊學生時被告對學 生說「來,這個是我們斯文掃地的老師,完全斯文掃地」, 以致於走廊之學生見狀亦急忙走動離開,被告隨後又對自訴 人大聲叫嚷「要你一輩子抬不起頭來這樣子」等語,使得自 訴人極為難堪,自尊心極度受創,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 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 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 、29年上字第3105號判決、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 照)。而自訴程序中,除其中同法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 機制、同條第3項、第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 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項、第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 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 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自訴案件既係由自訴人取代檢 察官之地位,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自行訴追,則自訴人就被告 被訴之犯罪事實,應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 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 上字第5597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7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 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112年2月13日錄音 暨譯文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12年2月13日在新竹市○區○○路○段000 號之國立清華大學台達館913室之辦公室門口對自訴人為上 開言論,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與誹謗等犯行,辯稱略以 :因為自訴人之指導學生丙○○所提出之論文計畫書有抄襲及 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自訴人均知悉還配合協助,且未經學 程辦公室的程序私自為丙○○召開資格考口試,上開言論僅係 被告身為學者認為不當而予評論等語。經查: (一)自訴人與被告均係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自訴 人為該學系通訊所教授,被告為該學系光電所教授,並兼 任跨院國際博士班學位學程辦公室主任。被告因自訴人所 指導之跨院國際博士班學位學程學生丙○○涉及違反學術倫 理情事而遭國立清華大學退學乙事,曾於112年2月13日13 時於清大台達館913室辦公室門口對自訴人稱「這樣子的 人為什麼敢來學校」、「這麼丟人的人竟然可以出現在我 的面前」、「大家都知道你在做斯文掃地的事情」、「如 果我遇到你的小孩,我會當面跟他說他爸爸做的什麼事情 ,沒問題,我一定都會這樣說」、「要你一輩子抬不起頭 來這樣子」、「所有的人都知道你包庇學生、論文抄襲, 超過百分之50」、「我講一件事情,我的同事完全斯文掃 地,還敢出現在辦公室」、「來,這個是我們斯文掃地的 老師,完全斯文掃地」等語等情,為自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所不爭執(見本院112年度自字第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 33頁、第240至241頁、244頁),並有錄音檔案、譯文等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二)關於公然侮辱部分:  1、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 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 論。如侮辱性言論僅影響他人社會名譽中之虛名,或對真 實社會名譽之可能損害尚非明顯、重大,而仍可能透過言 論市場消除或對抗此等侮辱性言論,即未必須逕自動用刑 法予以處罰。然如一人之侮辱性言論已足以對他人之真實 社會名譽造成損害,立法者為保障人民之社會名譽,以系 爭規定處罰此等公然侮辱言論,於此範圍內,其立法目的 自屬正當。又名譽感情係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既無從探 究,又無從驗證,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 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 義範圍,是系爭規定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 括名譽感情。就負面評價言論之可能價值而言,一人就公 共事務議題發表涉及他人之負面評價,縱可能造成該他人 或該議題相關人士之精神上不悅,然既屬公共事務議題, 則此等負面評價仍可能兼具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又 如以文學或藝術形式表現之言論,縱包括貶抑他人之表意 成分,仍不失其文學或藝術價值。至一人針對他人在職業 上之言行,發表負面評價,亦可能具有評價他人表現之學 術或各該專業等正面價值,而非全然無價值之言論。是就 此等言論,亦應依其表意脈絡,考量其是否有益於公共事 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 領域等正面價值,而不宜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憲法法庭 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定義公然侮辱罪 時,仍應權衡不同法益保護目的,於基本權互相衝突時給 予適當之兼顧,言論自由與人格名譽受侵害者發生衝突時 ,即必需妥慎區分不同的生活事實以進行細緻之權衡,於 必要的範圍內始得予以限制,其限制更應考慮刑罰之殘酷 性,非於最後手段時不應輕易動用之,方能符合最小侵害 性之比例原則要求。公然侮辱罪所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 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並非為保護個人不 因他人之言語表達而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 是以,行為人客觀上所為雖可評價為對他人之侮辱性言語 或舉動,仍需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足以對於被害人在社會 上所保持之人格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不應僅著眼於特定 之用語文字是否曾被論以公然侮辱罪,或被害人主觀感受 不悅、難堪或惡意為斷。此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公 然侮辱犯意,尚應參酌該爭議之言詞或舉動之內容,而依 其使用之時間、地點、場合、對象等客觀因素,和使用語 言個人之身分、思想、性格、職業、修養、處境、心情等 主觀因素所構成的語境、脈絡等,比對行為人前後語意脈 絡、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舉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 事,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而依社會一般人對於特定 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以透過構 成要件事實之嚴格證明要求,達到言論自由與人格名譽權 之平衡保障目的,俾避免公然侮辱罪之不法範圍界定過廣 ,使民眾動輒得咎,而損及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內涵。   2、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對自訴人發表「這麼丟人的人竟然可 以出現在我的面前」、「大家都知道你在做斯文掃地的事 情」、「我講一件事情,我的同事完全斯文掃地,還敢出 現在辦公室」、「來,這個是我們斯文掃地的老師,完全 斯文掃地」之言論,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業如前述,足認 被告為前開言論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又「丟人」一詞有丟臉之意、「斯文掃地」等詞有喻文人 不顧操守,自甘墮落之意,此2詞彙雖有負面涵義,但衡 諸一般語言使用習慣,是否已經到達輕蔑、謾罵、嘲弄、 惡評之侮辱程度,尚非無疑,仍應依主客觀情狀與為何有 此舉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依社會一般人對於特定語言 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綜合評價。  3、經查:   ⑴自訴人所指導之iPhD跨院國際博士班學位學程一般組之學 生丙○○前因未符合「跨院國際博士班學位學程博士班一般 組研究生修業規定」第2條第3款第4目規定於修業第三學 年內(即111年7月31日)完成資格考試(即於資格考口試日7 日前繳交1份論文計畫書至學程辦公室,並舉行公開口試) ,而遭國立清華大學於111年9月30日予以退學;嗣丙○○於 上開資格考期限屆至前之111年5月22日所提交之博士資格 考論文計畫書「運用人工智慧於無形資產專利讓與交易需 求可視覺化圖形自動識別」,因經通報涉及違反學術倫理 不當研究行為,經國立清華大學查證、初審、複審後,認 定屬「抄襲」、「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之違 反學術倫理不當研究行為,處分三大過等節,有國立清華 大學112年10月17日清跨院博字第1129008228號函暨檢附 之相關退學處分、跨院國際博士班學位學程博士班一般組 研究生修業規定、丙○○之國立清華大學論文計畫書、違反 學術倫理之不當研究行為審議結果及處理函等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3至122頁)。可徵丙○○確實因未能於修業第三 年期限前完成資格考試,遭國立清華大學於111年9月30日 為退學處分,且其所提出之論文計畫書嗣經國立清華大學 認定有「抄襲」、「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之 違反學術倫理不當研究行為遭處分三大過之客觀情狀。   ⑵又丙○○於修業期限屆至前之111年5月17日曾以電子郵件方 式提出包含論文計畫書、資格考口試資訊通知書、資格考 審核表等文件欲向國立清華大學教務處跨院國際博士班學 位學程辦公室(下稱學程辦公室)申請舉行博士候選人資格 考試,然因其所提出之論文計畫書中因出現文字前後銜接 不上,且與研究無關之文字及簡繁字體參雜等問題,經學 程辦公室於同年月19日回信要求修正,並將相關內容以電 子郵件附件方式寄送予身為指導教授之自訴人。丙○○復於 同年月23日再提出博士論文計畫書口試申請,經學程辦公 室又於同年月24日回信表示對於計畫書內容仍有疑慮,希 望召開審查小組協助提供意見,否則就請再修正計畫書送 審查等語,並再度將相關內容以電子郵件附件方式寄送予 自訴人。嗣丙○○即於111年5月30日回覆表示「目前指導教 授黃老師(即自訴人)已與主任(即被告)進行直接的溝通, 關於我的博士班資格考與研究計畫兩位老師都在討論與進 行當中,無須另行於他處報告或討論。由於學生最近身心 不適因病需要靜養不便口頭溝通,但可採email方式與我 和指導教授黃老師聯絡」等語,有學程辦公室助理與丙○○ 之上開電子郵件5則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9至235頁), 並經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這件事,我有收到 這個訊息,...那時我想試試看能不能談,我6月21日有去 找被告針對這件事討論為什麼要如此等語(見本院卷第508 至509頁),顯見國立清華大學學程辦公室就丙○○的論文計 畫書品質(如簡繁體字參雜、段落重複、語意不清)尚有疑 義,認仍有修正之必要,而未達由學程辦公室公告舉辦公 開口試之資格考試程度等情為自訴人所知悉。惟自訴人明 知上情,於丙○○之論文計畫書尚未修改調整完畢,即於學 程辦公室上開第2次回信表示對計畫書內容仍有疑義後之1 11年5月26日逕自與另外2名教授對丙○○進行口試審核,有 丙○○自行列印、並經自訴人及另2名審核委員簽名之跨院 國際博士班學位學程研究生資格考審核紀錄附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21至27頁),且為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第507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⑶是依上開緣由可知,被告身為學程辦公室主任,對於自訴 人未確實把關學生丙○○之論文計畫書品質,且於明知丙○○ 論文計畫書內容尚有疑義,未要求丙○○調整、修正,反規 避學程辦公室資格考試辦理程序而逕自為丙○○召開資格考 口試一事,於案發時發表上開「丟人」、「斯文掃地」等 言詞,其意應係評論自訴人個別言論、行為之價值,而非 在貶損自訴人之人格,亦非毫無所據之抽象謾罵,自難認 該當侮辱之要件;再者,論文計畫書審核通過與否係博士 候選人資格取得之重要要件,亦為其後博士論文研究之基 礎,對於我國學術、專業領域研究具有相當公益價值,自 屬公共事務議題,被告就此發表涉及自訴人之負面評價, 縱可能造成自訴人之心理及精神上不悅,然此既屬公共事 務議題,該等負面評價仍可能兼具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 能,自無從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予以相繩。   ⑷至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另以「這樣子的人為什麼敢來學校 」、「要你一輩子都抬不起頭來這樣子」、「如果我遇到 你的小孩,我會當面跟他說他爸爸做的什麼事情,沒問題 ,我一定都會這樣說」等語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 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惟觀諸此三句話之語詞尚屬中 性,未見有何貶損自訴人之人格、名譽之用字,且旁人即 便見聞自訴人遭被告如此論述,亦不足使不特定之多數見 聞者,對自訴人產生其具有負面人格特質之印象及評價, 自難認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侮辱要件。 (三)關於加重誹謗部分:  1、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 有誹謗行為可言。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 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 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 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 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另言論自由具有實現 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培養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為 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 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 功能得以發揮,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惟為兼顧對個 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 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上之誹謗罪,屬對於 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亦即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另以善意發表言 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 第311條第3款定有規定,又所謂「可受公評之事」,則指 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公開發 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 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 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 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 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 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 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 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之效。  2、又本案之自訴人為國立清華大學教授,其所指導之學生所 為之論文計畫書,涉及學術倫理及專業價值,具有重要公 共利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若以事實為據,加以論證是 非,本可對他人意見為正面評價或負面評價,若基於個人 之自由意志針對特定、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評斷而提出 主觀但與事實相關連之意見表達或評論部分,其用詞譴字 是否妥當、精準,社會大眾均有評論之空間,無所謂真實 與否,應屬意見表達之言論範疇,此意見應嚴格認定是否 確有貶損自訴人名譽之惡意,否則動輒對該等言論冠以刑 責,無疑以噤聲取代討論,妨礙言論自由發揮、實現自我 、追求真理及促進參與公共事務之功能。  3、觀諸被告於前揭時地對自訴人為「所有的人都知道你包庇 學生、論文抄襲,超過百分之50」等語之脈絡,乃係針對 自訴人於明知學程辦公室就丙○○所提出之論文計畫書內容 尚有疑義之際,未針對疑義處要求丙○○調整、修改論文計 畫書以送學程辦公室進行後續資格考公開口試程序,反逕 自為丙○○進行資格考口試,已如前述,是被告此部分有相 關自訴人包庇學生之論述,係本於其親身經歷上開事件而 確信該等內容為真實,並非憑空杜撰、刻意捏造之虛偽事 實,即難遽謂被告主觀上有何明知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非為 真實之誹謗犯意。又本院就丙○○所提出之前揭論文計畫書 是否涉及抄襲部分函詢國立清華大學後覆以:「按(函附 )順序第一份附件資料為李生(即丙○○,下同)111年5月17 日繳交第一版論文計晝書,内容語句不順、前後文語意與 主題不連貫,顏色標示區塊明顯不合乎學術論文主題之寫 作標準。(函附)第二份附件資料為李生111年5月22日繳 交第二版論文計畫書,橘色區塊標註為大幅雷同他人期刊 論文之内容,該版論文計畫書以英文翻譯中文方式抄襲揚 元福與孫民於111年2月發表於IEEE Transactions on Sem iconductor Mangfacturing vol.35,no.1,pp.16-23,FE B.2022之文章"Semiconductor Defect Pattern Classifi cation by Self-Proliferation-and-Attention Neural Network"(函附附件三),從兩篇文章的中文與英文段落對 照表(詳函附附件)可明顯看出兩篇内文之段落内容大幅雷 同;綠色區塊則為重複出現第二次之抄襲段落。承上, 雷同之段落為有引註原始文獻出處,容易讓他人物以為是 李生之原創。雷同内容(即橘色、綠色區塊)佔論文計畫 書整體内容(扣除封面、目錄、摘要、參考書目),以字 數計算比例約為50.5%,併同專家審定雷同及重複部分多 屬論文核心内容,故判定為抄襲。」等語,有113年12月1 1日清跨院博字第1139010105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 1至348頁),而其後丙○○上開論文計畫書經通報涉及違反 學術倫理不當研究行為,益徵被告上開指摘自訴人之學生 涉及論文抄襲一事,並非全然毫無憑據,自難謂被告所為 之言論,係以損害自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是依前述實 務對誹謗罪故意之限縮見解,即應認被告係以善意發表評 論。  4、自訴人雖主張:跨院博的主管就是被告,承辦人就是被告 的秘書,發文單位是跨院博,跨院博自己證明有百分之50 ,都是被告自導自演云云。惟依上開清華大學函附附件資 料確實有將被告於111年5月22日繳交第二版論文計畫書與 其他文獻做對比,並標示相關雷同處及製作翻譯抄襲對照 表。反觀自述人僅空言指摘,並未提出何以丙○○系爭論文 計畫書有與上開文獻雷同處之說明,及被告自導自演之證 據,是自訴人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5、至於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雖於114年1月16日具狀聲請傳喚 證人詹雅婷、林郁曄、謝萬科、乙○○、巫勇賢、林世昌、 陳淑芬、陳明蕾,欲證明「論文抄襲比率」、「校內行政 程序是否適法」、「被告事後才發出清跨院博字第113901 0105號公文真實性與適法性」、「被告對自訴人與丙○○涉 有不當指控及騷擾行為之情狀」等情事,惟本案之爭點係 就被告對自訴人所為上開言論是否該當公然侮辱及誹謗等 犯行進行審理,至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上開聲請調查證據 之待證事項均與本案無涉,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核無 必要。  6、準此,被告上開負面評價之言論用詞雖尖酸刻薄,足使自 訴人心生不悅,而感到名譽受損或不快,惟其內容仍未逾 越合理範圍,且所述非被告憑空杜撰事實而來,並可由公 眾輿論自行判斷其是否公允,仍屬善意之適當評論,依上 說明,其所為即尚難以誹謗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自訴人所舉各項證據,尚不足使所指被告 涉犯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之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自訴 意旨所指誹謗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自訴人並未提出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然侮辱及誹謗犯行,揆諸前開 法律規定及說明,當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2025-03-17

SCDM-112-自-7-202503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琬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4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琬雯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手機1支(IPHONE 15 PRO,黑色,門號:0000000000號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 一、楊琬雯前與代號AW000-K112148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A女)之配偶B男(完整姓名詳卷,下稱B男)間有 感情詐欺糾紛,楊琬雯並對B男及當時提供個人帳戶與B男使 用之A女均提出詐欺取財告訴(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23053號案件,下稱另案),嗣經另案承辦檢察官 偵辦後,認A女嫌疑不足,遂予A女不起訴處分,並於110年1 2月10日處分確定。楊琬雯透過另案相關案件閱卷之機會, 取得B男之個人戶籍資料(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 登記狀況、A女娘家地址、A女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 生年月日),楊琬雯明知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 狀況、A女娘家住址、A女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 月日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且明知A女所涉詐欺取財等案 件,業經另案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 基於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及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誹謗犯意,在高雄市○○區○○路00 0號0樓之0住處使用行動電話上網,以社群網絡Facebook( 下稱臉書)暱稱「Wong Flora」帳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臉 書網頁,留言如附表二所示內容,提及A女之子之姓名,並 於附表二編號2、4貼文中張貼B男之個人戶籍資料(附表二 編號2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附表二編 號4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之子之 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復接續於112年3月中下 旬,寄送B男與楊琬雯間詐欺案件之閱卷資料等內含A女個人 資料之光碟片1張至○○牙醫診所(完整名稱及地址詳卷); 又接續於112年3月19日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傳送至「△△ 牙醫診所/大直隱適美/黃○○醫師/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 口贋復」粉絲專頁,內容提及A女之子之姓名,並張貼B男之 個人戶籍資料(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 ),以上開方式散布附表二、三「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之 文字而傳述足以貶損A女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並非法利用A 女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女之名譽權及個人資訊自主權 。 二、楊琬雯另基於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 料之犯意,於112年6月26日前某時許,撰寫如附表四所示之 信件,並提及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之 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寄送到B男服 刑中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由B男收受,以上開方式非法 利用A女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女之個人資訊自主權。   理 由 壹、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楊琬雯固坦承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 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犯行及犯意,惟矢口否認有何加 重誹謗之犯意,辯稱:我字字扣準A女的行為,A女是醫生, 是公眾人物,私德應該經過全民檢驗,全民都有知的權利等 語(訴字卷第80頁)。惟查:  ㈠被告與A女之配偶B男間有感情詐欺糾紛,被告並對B男及當時 提供個人帳戶與B男使用之A女均提出詐欺取財告訴,嗣經另 案承辦檢察官偵辦後,認A女嫌疑不足,遂予以A女不起訴處 分,並於110年12月10日處分確定,被告知悉上情;被告在 另案相關案件中,有透過閱卷取得B男之個人戶籍資料,其 中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娘家住址 ,及A女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之個人資料 ;被告有在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住處使用行動電話 上網,以臉書暱稱「Wong Flora」帳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臉書網頁,留言如附表二「留言內容」所示內容,並於附表 二編號2、4貼文中張貼B男之個人戶籍資料(附表二編號2包 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附表二編號4包含 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之子之姓名、身 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復接續於112年3月中下旬,寄送 B男與楊琬雯間詐欺案件之閱卷資料等內含A女個人資料之光 碟片1張至○○牙醫診所;又接續於112年3月19日將如附表三 所示之內容,傳送至「△△牙醫診所/大直隱適美/黃○○醫師/ 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粉絲專頁,並張貼B男之 個人戶籍資料(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 );被告有於112年6月26日前某時許,撰寫如附表四所示之 信件,並提及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之 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寄送到B男服 刑中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由B男收受之事實,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訴字卷第23至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 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他卷第215至220、495至498 頁),並有被告於「△△牙醫診所/大直隱適美/黃○○醫師/隱 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牙醫、記者之家、台 灣新聞記者聯盟資訊平台粉絲專業貼文截圖(他卷第21至27 、89至91、97至103、105至163頁)、被告於「△△牙醫診所/ 大直隱適美/黃○○醫師/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粉 絲專頁訊息截圖(他卷第29至87頁)、被告寄給B男之信件 (他卷第165至175頁)、被告與○○牙醫負責人之對話截圖( 他卷第93至9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23053號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他卷第199至208頁) 、被告宅急便寄件資料(他卷第269頁)、被告與A女之iMes senger對話紀錄(他第317至375、409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61號刑事判決(他第417至431頁)等 件在卷可稽,上情首堪認定。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 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犯行及犯意,業據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前開壹、一、㈠所示供述 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認。  ㈢被告撰寫附表二、三「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欄所示之文字 ,構成加重誹謗:  ⒈被告對B男及A女均提出詐欺取財告訴,嗣經另案承辦檢察官 偵辦後,認A女嫌疑不足,遂予以A女不起訴處分,並於110 年12月10日處分確定,被告並知悉上情,仍撰寫附表二、三 「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之事實,業經認定如 前。被告雖提出其與A女iMessenger對話(他卷第317至375 頁)、其於109年12月17日匯款4萬5,000元至A女名下帳戶之 匯款單(他卷第469頁)等件,然觀諸其與A女之對話,A女 均表示其不知B男犯行等語(他卷第317至375頁),又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053號不起訴處分書 已詳載:依A女所述情節,參以楊琬雯所述情節,自始至終 可認均為B男對楊琬雯詐欺,核與A女無涉。又B男亦坦稱: 伊當時係向A女借用帳戶供楊琬雯匯款,A女對伊與楊琬雯間 之事情完全不知情。可認A女雖有提供帳戶給B男使用供楊琬 雯匯款,惟尚難認楊琬雯有何參與B男詐欺楊琬雯之犯行, 亦難認被告主觀上知悉或可預見其出借帳戶給B男,係供其 詐欺他人所得匯款之用等語(他卷第205至208頁)。被告於 收受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後,已知悉A女並未與B男共犯詐欺取 財,亦未窩藏B男、詐欺別人的血汗錢、跟B男爽爽的花將近 20個受害人的財產,尤仍留言、傳送附表二、三「所涉加重 誹謗之內容」欄所示之不實言論,主觀上具有真正惡意甚明 。被告透過行動電話上網,以臉書留言、傳送上開文字,以 此方式向不特定公眾指謫A女為詐欺共犯、窩藏B男、詐欺別 人的血汗錢、跟B男爽爽的花將近20個受害人的財產等不實 事項,顯然均足以減損A女之社會評價,被告有加重誹謗之 犯行及犯意甚明。  ⒉至被告雖辯稱:我字字扣準A女的行為,A女是醫生,是公眾 人物,私德應該經過全民檢驗,全民都有知的權利等語(訴 字卷第80頁)。惟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 第311條第3款固定有明文。然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該 款規定係保障人民對於與公眾事項之「意見評論」表達自由 ,本案被告所為具體指摘A女如附表二、三「所涉加重誹謗 之內容」所示之不實言論,均屬事實陳述,自無上開規定之 適用。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㈣至被告雖請求調查B男所有詐欺來的錢是否都匯到A女或與A女 有關任何人名下,到底A女名下有多少財產,是否都是B男轉 過去的等語(訴字卷第39至40頁),然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 ,與本案被告是否有為加重詐欺、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罪之犯行無關,核無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㈤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 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 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上開所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 集個人資料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利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亦涉犯 個人資料保護第41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非法 蒐集個人資料罪等語,尚有誤會。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撰寫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文字、寄送B 男與楊琬雯間詐欺案件之閱卷資料等內含A女個人資料之光 碟片1張至○○牙醫診所,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實施同 種類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之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起訴書認被告 就前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部分) 應予分論併罰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 利用個人資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B男有感情詐欺糾 紛,對A女提起告訴後經另按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竟仍留 言、傳送附表二、三所示之內容,並張貼A女之個人資料, 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資訊自主權、名譽權,而足生損害於A女 ,所為應予嚴正非難;參酌A女表示本案請從重量刑之意見 (審訴字卷第59頁);惟念及被告坦承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惟否認加重誹謗罪,且始終未與A女和解並 賠償損害之犯罪態度;兼衡被告自陳技術學院畢業之智識程 度,目前從事蝦皮電商,經濟狀況勉持(訴字卷第79頁), 及其自陳:我很痛苦,藥量已經加倍,現在是47分,是重度 PTSD等語(訴字卷第36頁),並經診斷患有情緒障礙、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症(他卷第379頁、審訴字卷第41至53 頁)之身體精神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 、造成A女名譽及個人資訊自主權受損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使用手機1支(IPHONE 15 PRO,黑色,門號:0000000000號)撰寫附表二、三所示文 字等語(訴字卷第32頁),上開手機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 用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條第4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肆、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留言內容」欄所 示之內容、附表三各編號「訊息內容」欄所示之內容,除「 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欄所示文字外,其餘內容亦涉及加重 誹謗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其中附表五編號1之內 容對A女亦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訴字卷第 25頁)。 二、經查:  ㈠A女為牙醫,且為B男之妻,B男詐欺被告而經法院判處罪刑, 被告有匯款4萬5,000元至A女帳戶;A女曾對被告提起恐嚇、 跟妨害名譽等告訴後,被告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有 對A女提告、A女帳戶遭警示之事實,有被告於「△△醫診所/ 大直隱適美/黃○○醫師(完整姓名詳卷)/隱適美專家/牙周 治療/全口贋復」、□□牙醫牙醫、記者之家、台灣新聞記 者聯盟資訊平台粉絲專業貼文截圖(他卷第21至27、89至91 、97至103、105至163頁)、被告於「△△牙醫診所/大直隱適 美/黃○○醫師/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粉絲專頁訊 息截圖(他卷第29至87頁)、被告與○○牙醫負責人之對話截 圖(他卷第93至95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 261號刑事判決(他第417至431頁)、被告109年12月17日匯 款單(他卷第469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 偵字第10017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卷第21至24頁)、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112年3月14日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卷第433、4 61、467頁)等件在卷可證,上情已堪認定。故被告於附表二 各編號「留言內容」、附表三各編號「訊息內容」撰寫:「 該診所的A女矯正科醫生,是詐欺犯B男的髮妻」、「A女並 且將自己台新銀行帳戶出借給詐騙、竊盜、偽造文書、變造 特種文書、加重詐欺取財罪的國中畢業生,作為詐欺人頭戶 ,並且對本人提出妨礙名譽、恐嚇、跟妨害秘密罪均獲不起 訴處份(應為分)」、「我被詐近500萬」、「該診所的A女 醫生」、「白天矯正牙齒懸壺濟世」、「把自己的銀行帳號 給老公B男使用」、「我損失500萬」、「還來惡人先告狀告 我恐嚇、妨礙名譽跟妨礙秘密。全部不起訴處份(應為分) 」、「她目前所有銀行帳號都變成警方警示帳戶被凍結」、 「A女醫師任職的診所」、「女主角是女專科牙醫師」、「 牙醫師A女嫁給詐騙犯B男」、「本人被B男(A女的先生)詐 騙新台幣將近500萬元整),而B男被高院判刑3年6個月有期 徒刑。A女甚至出借自己台新銀行帳號供B男的詐欺人頭戶使 用。而後A女對本人提起恐嚇、公然侮辱、跟妨害名譽訴訟 均不起訴處份(應為分)」、「高院閱卷後才得知,A女嫁 給詐騙犯竊盜犯偽造文書犯B男」、「名矯正專科醫生」、 「A女已經被偵查隊立案調查」等語,尚與事實相符,難認 有何加重誹謗犯行。又其餘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留言內容」 欄所示之內容、附表三各編號「訊息內容」欄所示之內容, 或為中性陳述,或係向A女任職之診所要求表示意見、處置A 女,否則將訴諸媒體,或係請記者採訪自己,難認有何足以 毀損A女名譽之情事,並非以損害A女之名譽為唯一目的,無 從以加重誹謗之罪名相繩。  ㈡被告有於112年6月26日前某時許,撰寫包含附表五編號1所示 之信件,並提及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 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寄送到B男 服刑中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由B男收受之事實,業經認 定如前。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寫這封信的目的 是要讓B男知道膽戰心驚是什麼感受;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這封信我是寄給B男,我在信裡面沒有提到要請B男把信轉給 A女,我主要恐嚇的人是B男等語(訴字卷第78至79頁),故 堪認被告主觀上恐嚇對象為B男,而非A女,又被告並未於信 件中要求B男將信件轉告A女,B男亦非並定會將信件內容告 知A女,難認被告撰寫附表五所示信件給B男,有何對A女間 接恐嚇之犯意,無從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  ㈢綜上所述,依卷內事證,尚難就被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留 言內容」欄所示之內容、附表三各編號「訊息內容」欄所示 之內容,除「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欄所示言論外,論以加 重誹謗罪;亦難認被告就附表五編號1之內容,對A女構成恐 嚇危害安全罪。惟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與前揭犯罪 事實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 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至㈢) 楊琬雯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楊琬雯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留言時間 留言位置 留言內容 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 1 112年3月19日下午1時2分 「△△牙醫診所/大直隱適美/黃○○醫師(完整姓名詳卷)/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粉絲專頁 該診所的A女矯正科醫生,是詐欺犯B男的髮妻。兩人育有一子呂○○,A女並且將自己台新銀行帳戶出借給詐騙、竊盜、偽造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加重詐欺取財罪的國中畢業生,作為詐欺人頭戶,並且對本人提出妨礙名譽、恐嚇、跟妨害秘密罪均獲不起訴處份(應為分)。她還窩藏詐欺犯B男,並且把自己的車子給B男犯案用。被B男詐騙的受害者不計其數,第一位被詐270萬,我被詐近500萬。而還有許多受害者,因不善法律而讓張逃過一劫。△△牙醫再看完所有證據後,不發表任何意見。是否可以視同包庇詐欺共犯A女呢? 「A女...窩藏詐欺犯B男。」 2 112年3月22日晚間9時55分 □□牙醫 該診所的A女醫生,是詐欺共犯。白天矯正牙齒懸壺濟世,晚上詐欺別人的血汗錢。把自己的銀行帳號給老公B男使用(竊盜關10個月、詐騙鍾小姐判刑1年4個月、詐騙我判刑3年6個月。然後鍾小姐損失170萬台幣。我損失500萬。而且A女還替B男請豐原第一名律師王仁祺來替他脫罪。只是失敗了。B男所有犯罪的委任都是A女拿錢出來的。她跟老公爽爽的花將近20個受害人的財產。還來惡人先告狀告我恐嚇、妨礙名譽跟妨礙秘密。全部不起訴處份(應為分)。現在我也對A女提出詐欺共犯跟窩藏罪犯告訴。她目前所有銀行帳號都變成警方警示帳戶被凍結。另外本人也對她提出追加被告的民事求償。大家不相信可以打電話查高雄左營偵查隊的王友村警官偵辦的。不要給A女這種詐欺共犯的醫生看牙齒! (張貼B男個人戶籍資料,內含其與告訴人之婚姻關係) 「A女醫生,是詐欺共犯。」、「晚上詐欺別人的血汗錢」、「她跟老公爽爽的花將近20個受害人的財產」、「A女這種詐欺共犯」 3 112年3月24日上午8時14分 記者之家 ○○牙醫診所地圖(含地址) 已打烊.開始營業時間:週一09:00 00 0000 0000 A女醫師任職的診所。採訪細節要採訪我 請+賴darli100(請告知是哪台記者,舊新聞三立已經做過兩集了)這是這個故事第三集,女主角是女專科牙醫師淪為詐欺共犯及窩藏罪犯。而詐欺犯本人B男在前述兩個案例判決: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跟我的案件3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目前執行中,(地檢方面本人已經遞狀申請查詢,尚未回覆)B男詐欺犯先前有10個月的竊盜刑期,剛滿出獄後五年內再犯下無數起詐欺罪(許多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唯有鍾小姐跟我的部分判決確定。並且執行中。詳細內容採訪請跟我接洽。謝謝大家。 「A女...淪為詐欺共犯及窩藏罪犯」 4 112年3月19日 台灣新聞記者聯盟資訊平台 ○○牙醫診所地圖(含地址) 已打烊.開始營業時間:週一09:00 00 0000 0000 A女醫師任職的診所。採訪細節要採訪我 請+賴darli100(請告知是哪台記者,舊新聞三立已經做過兩集了)這是這個故事第三集,女主角是女專科牙醫師淪為詐欺共犯及窩藏罪犯。而詐欺犯本人B男在前述兩個案例判決: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跟我的案件3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目前執行中,(地檢方面本人已經遞狀申請查詢,尚未回覆)B男詐欺犯先前有10個月的竊盜刑期,剛滿出獄後五年內再犯下無數起詐欺罪(許多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唯有鍾小姐跟我的部分判決確定。並且執行中。詳細內容採訪請跟我接洽。謝謝大家。 (張貼B男個人戶籍資料,內含A女與B男之婚姻關係、A女之子呂○○之姓名、生日及身分證字號) 「A女...淪為詐欺共犯及窩藏罪犯」 附表三: 編號 訊息內容 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 1 牙醫師A女嫁給詐騙犯B男,並且窩藏罪犯B男。甚至所有B男的犯罪官司都是A女付錢的。 「A女...窩藏罪犯B男」 2 本人被B男(A女的先生)詐騙新台幣將近500萬元整),而B男被高院判刑3年6個月有期徒刑。A女甚至出借自己台新銀行帳號供B男的詐欺人頭戶使用。 而後A女對本人提起恐嚇、公然侮辱、跟妨害名譽訴訟均不起訴處份(應為分)。 我朋友去跟蹤A女,發現A女家中出來的是多項前科不勝枚舉的詐欺犯B男。 並且開著A女的車出門。被發現跟蹤後即甩尾。 而隔天就叫女性友人接她下班。 高院閱卷後才得知,A女嫁給詐騙犯竊盜犯偽造文書犯B男。並且生有一子呂○○ 淪為共同詐欺犯、窩藏罪犯 敢問△△牙醫的醫生們,人格都是如A女這般不堪嗎? 請問你們知道這件事後,打算怎麼處理A女? (張貼被告匯款至A女帳戶內之證明單翻拍照片) 「A女...淪為共同詐欺犯、窩藏罪犯」 3 (張貼被告收到詐欺案件報案成功簡訊擷圖) 4 (張貼B男個人戶籍資料,其中包含A女與B男之婚姻狀態等個人資料) 5 第三家Dr. wright 目前閱讀的進度比你們慢 可是我也提供給三立當家新聞主播了 小薇信心滿滿要成為同時段新聞收視率的冠軍寶座唷 AGB尼爾森收視率調查中心 會給我答案的 到時候你們診所就會無人不知 無人不曉了 當然,你們要繼續任用A女與否?自己決定... 當然,媒體軍輿論壓力有多大的能耐,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大概下週吧...下周應該就會成三立社會版頭條了 記得化好妝,美美的接受訪問唷... 6 齒顎矯正協會的資料也已經提供三立總監了 (傳送被告與臉書帳號暱稱「洪小茜」對話紀錄擷圖) 7 我也是資深媒體人...B男事件已經上過兩次新聞了。第一次年代過久已經找不到畫面。這是被濃縮的第二集 請仔細欣賞 如果需要 我調閱卷宗的光碟片,我也可以免費寄給你們唷。 請表態,不然我就直接把你們資料給三立總監了。 再來,你們自求多福吧...... A女對我造成的傷害,我會用我的媒體本領還以顏色。 至於你們診所遭受到怎樣的池魚之殃?就自行想辦法吧 已經提供給三立台嚕... 8 隆重介紹 三立新聞台新聞部總監已經致電給我 約好我做第三集的新聞專題 題目是:名矯正專科醫生淪為詐欺共犯跟窩藏罪犯 這是第一位受害者鍾佳蓉的案號 你們△△打算如何? 三立 圍堵完○○之後,也去你們△△蹲點採訪,如何? 還是三立不夠看,我把全新聞台的單機記者都拉到你們△△門口,比較精彩? 不要以為我辦不到喔..... 給妳看第二集新聞 (傳送YouTube影片連結) 9 妳們不表態,我也會提供給三立。讓三立也去採訪你們△△牙醫。 反正證據確鑿 A女已經被偵查隊立案調查,不信自己打電話給高雄左營分局 10 (張貼被告與臉書帳號暱稱「Songyy Chen」對話紀錄擷圖) 11 ○○院長已經致電表態 請問你們△△要如何處理A女? 三立新聞部總監 洪小薇正在研究怎麼做專題 當然 我也會把你們△△的態度 轉貼給三立總監 附表四: 編號 信件內容 1 「...還生下你這個糞坑蛆的孩子,取名叫呂○○(完整姓名詳卷)...你以為你隱瞞的了嗎?A*********是你兒子的身分證字號呢!○年○月○日生的(起訴書漏載「○年○月○日生的」,應予補充)。你老婆A女娘家住址:桃園市○○區○○里○○鄰○○路○○段○○巷○○F-○(完整地址詳卷)。...當然我也已經蒐集到你從A女家中出來開她車出門的證據照片囉~」、「A女在職的○○牙醫診所院長..給我,我無動於衷,三立台會去蹲點A女的。△△(完整名稱詳卷)牙醫也收到全部的證據...就連三年前A女待過的□□牙醫(完整名稱詳卷)也都知道這件事,當然矯正協會,台北市牙科植體學會,台灣口腔醫學會都有收到我蒐集到的全盤證據...,△△牙醫直接關掉臉書粉專 ○○也是直接關臉書。Dr. Right智慧醫病互動也移除所有A女任職過正在服務中的一切診所...」、「呂○○在A女這就真的安全了嗎?斷子絕孫也是剛好恰如其分的報應而已...等著~~我會連本帶利的要你們全部還回來!蹲苦窯就安全了嗎?哈~哈~哈~你欠我的每一分每毫每釐,我都會無數倍的奉還給你,別自殺~~」 附件五: 編號 信件內容 1 「呂○○在A女這就真的安全了嗎?斷子絕孫也是剛好恰如其分的報應而已...等著〜〜我會連本帶利的要你們全部還回來!蹲苦窯就安全了嗎?哈〜哈〜哈〜你欠我的每一分每毫每釐,我都會無數倍的奉還給你,別自殺〜〜」

2025-03-17

TPDM-113-訴-568-20250317-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寰宇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6467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丁○寧、蘇○詮因故發生糾紛。乙○○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  ㈠乙○○明知姓名、個人照片等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 人資料,非依法律之規定,不得擅自利用。猶意圖損害他人 之利益及散布於眾,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加重誹謗及公 然侮辱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日,接續在不特定多 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高雄市○○ 區○○路000號及高雄市○○區○○巷00號旁之電線桿及牆面上, 張貼有丁言寧個人照片及「欠錢還錢,拿別人的血汗錢,去 養右昌蘇×詮。丁×寧一條20萬這條錢不用多介紹吧,你拿別 人的錢養右昌代×堂蘇×詮,這個事情不用多介紹,還有你的 假牙裝的錢請問你錢借一借不用還錢,你這樣假牙你裝的安 心喔,還有偷吃也也吃別人,吃一個還要養他的廢物還真可 憐喔。」等語文字之傳單,以此方式將丁言寧前揭個人資料 供不特定人觀覽,並不實指摘、傳述及辱罵丁言寧,足以貶 損丁言寧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亦足以生損害於丁言寧 。     ㈡乙○○成年人,明知其胞弟蔣○○(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與蔣○○共同基於毀損及恐嚇 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聯絡,於113年7月6日1時57分許,前往 蘇大詮位於高雄市○○區○○○巷000弄00號之住處(下稱本案房 屋),接續持棍棒砸打蘇大詮所有、停放於本案房屋門口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本案房屋之大門玻璃, 致上開機車之儀表板、車尾燈破裂、後視鏡斷裂、車殼破裂 及本案房屋之大門玻璃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蘇大詮, 並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蘇大詮,致蘇大詮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蘇大詮之安全。 二、訊據被告於偵查時對前揭事實及理由一、㈠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前揭 事實及理由一、㈠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並辯稱 :公然侮辱我覺得還好,我都有把告訴人碼掉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於前揭事實及理由一、㈠所載時、地,張貼載有上開內 容之傳單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認甚詳,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丁言寧於警詢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畫 面截圖照片及現場照片共6張在卷可證,此部分犯行堪以認 定。  ㈡按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中,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 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 、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 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 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 虞者,即足當之。而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 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 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 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 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 ,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 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於傳單內容記載「偷吃也吃別人」、「吃一個還要養他的廢 物還真可憐喔」,並張貼刊登告訴人丁言寧之個人照片及姓 名,且觀諸本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被告語氣、前後文句及 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被告張貼刊登上開詞語,顯有 輕侮、歧視之意,客觀上顯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人格及社 會評價之抽象謾罵,並使其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自 屬侮辱性之言語甚明。  ㈢按刑法上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 誹謗行為可言。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 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 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之評價判 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而行為人對所指摘 關於被害人之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有所認識,且 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 ,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最高法院111 年度 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觀 諸被告上開張貼刊登傳單所載之內容,並附有告訴人丁言寧 個人照片及姓名,該語句之前後文皆為論述告訴人丁言寧對 於金錢有不當利用及生活關係複雜之不實指摘,依一般社會 通念,客觀上顯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並 使其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是被告所辯,委無可採。 從而,事證明確,被告事實及理由一、㈠之上開犯行均堪予 認定,俱應依法論罪科刑。    ㈣前揭事實及理由一、㈡之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蘇○詮及同案少年蔣○○於警詢時證述之情 節相符,並有本案房屋登記資料、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共8張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事實及理由一、㈡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可採信。被告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及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又被告於於上開時地多次張貼傳單之行 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之,時間、空間均屬密接,侵害 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施,應 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較為合理。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處斷。  ㈡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其以單一持棍 棒砸毀不同財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 單一之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論以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與少年蔣○○就上開犯行,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  ㈢又被告乙○○為成年人,而蔣○○為被告胞弟,其為事實及理由 欄一㈡犯行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自為被告所知 悉,並有其等之警詢筆錄及年籍資料在卷可查,則被告與少 年蔣○○共同犯毀損及恐嚇罪,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所為上開2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溝通以解決糾 紛,竟率爾以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載方式,洩漏告訴人丁言 寧之個人資料,並為不實指摘,損害告訴人丁言寧之名譽; 復與少年以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載方式,毀損、恐嚇告訴人 蘇大詮,造成告訴人蘇大詮蒙受財產上損害致使告訴人蘇大 詮心生恐懼,所為誠屬不該,其動機及手段均非可取;考量 被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並衡酌其 否認及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暨被告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職業為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復未與告訴人2人 達成和解,犯罪所生之危害未獲任何填補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另衡酌本件被告所犯為前揭各次犯行,基本罪質不 同,但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尚屬密切並有關聯性,故有一定 程度之責任重複非難程度等因素,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 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 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㈡之犯行,被告與少年蔣○○用以毀損被害 車輛及房屋玻璃之棍棒,未據扣案,且非違禁物,亦無其他 證據足資認定尚屬存在,考量棍棒本身易於取得,就犯罪預 防及是否沒收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為避免日後執行徒增勞費 ,經本院裁量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2025-03-14

CTDM-113-簡-3201-20250314-1

簡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思珈 選任辯護人 林雅儒律師(法扶律師) 韓銘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 年11月18日113 年度中簡字第284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47 768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審理範圍:  ㈠按刑事訴訟法容許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使上訴權人所不爭 執之部分盡早確定,上訴審可以集中審理仍有爭執而不服之 部分,不僅符合上訴權人提起上訴之目的,亦可避免突襲性 裁判,並有加速訴訟及減輕司法負擔之作用。上訴權人對上 訴範圍之限制是否有效,則取決於未聲明上訴部分是否為聲 明部分之「有關係之部分」(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2 項前 段參照),若是,該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同為上訴審之審理 範圍。此一般稱為上訴不可分原則。而界定「有關係之部分 」之判別基準,則端視聲明上訴部分與未聲明部分,在事實 上及法律上得否分開處理。具體言之,倘二者具有分別審理 之可能性,且不論聲明上訴部分是否被撤銷或改判,均不會 與未聲明部分產生矛盾之情況,二者即具有可分性,未聲明 部分自非前述「有關係之部分」。又為尊重當事人設定之攻 防範圍,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 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修正時,增訂第348 第3 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 部為之。」明文容許對法律效果之一部上訴,並自同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因此,於僅就法律效果之一部上訴時,依 新法規定,過往實務見解認為「罪刑不可分之原則」即無適 用之餘地。而依該條項將「刑」、「沒收」、「保安處分」 分別條列,參以其增訂意旨,以及刑、沒收、保安處分各有 不同之規範目的,所應審酌之事實與適用之法律亦相異,非 互屬審判上無從分割之「有關係之部分」,自得僅就所宣告 上開法律效果之特定部分提起一部上訴。於上訴權人僅就第 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之情形,未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 名及沒收等部分則不在第二審審查範圍,且具有內部拘束力 ,第二審應以第一審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之認定為基礎,僅就 經上訴之量刑部分予以審判有無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322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檢附具體理由提起 上訴,檢察官則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而依被告於114 年2 月4 日、25日本院審理時所陳述之上訴範圍,業已明示僅就 原審所為本院113 年度中簡字第2846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 原判決)所量處之刑提起上訴(本院簡上卷第54、78頁), 而未對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本案並未諭知 保安處分)聲明不服,是依前開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判決所 宣告之「刑」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就科刑以 外之其他認定或判斷,既與刑之量定尚屬可分,且不在被告 明示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合先敘明。 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未聲明異議(本院簡上卷第53至55 、77至86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 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認為適當得為 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   據能力。 貳、上訴理由之論斷 一、原審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涉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 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加重誹謗罪之事證明確,且審 酌被告⑴為智力成熟之人,僅因與告訴人乙○○存有債務糾紛 ,竟不思以理性平和方式處理,恣意在多數人得以共見之社 群網站刊登文字訊息、相片,對於告訴人加以指摘並非法利 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及隱私權,所為 實值非難;⑵犯後承認犯行之態度;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貧困,具中度身心障礙(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被 告警詢筆錄註記、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 處有期徒刑2 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業 已詳予說明其諭知被告前述宣告刑之理由,量刑亦屬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認為原審判太重,我已經知道錯了, 事後也已經與乙○○達成和解,並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希望 法院考慮我的身心狀況、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書、須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以及我是一時失慮,請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本院簡上卷第8 、85、86頁)。 三、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 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 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 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 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 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 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 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 判決就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已具體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所列 科刑事由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 權,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 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 之違法情形,揆諸前開實務見解,自不得遽指為違法,率謂 原判決有何量刑過重之情事(至於被告於原審判決後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且依約履行一事,係發生於原審判決後之事實, 且為本院於衡量是否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時予以審酌,詳如後 述),是被告以前揭事由請求從輕量刑,並不足以動搖原判 決所為量刑判斷,難謂允洽,尚非可採。 四、再者,被告前因涉及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 度易字第1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9年10月 8 日執行完畢,其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本院簡上卷第69 至71頁),其僅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併考量被告於原 審判決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依和解內容履行完畢,而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受緩刑宣告之機會 等語(本院簡上卷第85頁),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 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 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025-03-14

TCDM-114-簡上-4-20250314-1

中簡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601號 原 告 曾育羚 被 告 賴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日起經公司派任至星鑽大 樓擔任社區經理。因被告未繳納113年3、4月份之管理費, 故原告於同年5月21日向被告催繳,孰料被告竟向原告咆嘯 稱「小姐你剛才在那跟我在裡面我就跟你說我五月底給你們 三四月,你給我答什麼,我住的我們社區」、「現在是你的 社區為標準嗎?你的社區是全國標準嗎?你的社區是法律嗎 ?」、「你知道這屆主委為什麼全部換人嗎?因為我提出告 訴了」、「我提出刑事告訴了」等語,被告顯然不滿原告催 促其繳納管理費,並以提出刑事告訴要脅原告。原告隨即向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星鑽大樓管委會)反映此事,星 鑽大樓管委會於同年5月23日,將星鑽大樓管理費收繳管理 辦法在社區公告。詎被告竟於同年5月24日對原告、訴外人 即時任星鑽大樓管委會主委林友信,提起偽造文書罪之刑事 告訴。原告及管委會獲悉上情,即將該上開事實公告;然被 告再次指稱該公告有洩漏其個資及涉犯加重誹謗罪等,於同 年6月2日再對原告及林友信提出刑事告訴。林友信遭被告濫 訴而請辭主委後,被告竟向訴外人江貞瑩即該社區新任主委 威脅稱「如不換掉原告,下一個被告之人是她」等語,使原 告因此遭公司撒換社區經理之職務,被告之誣告行為,使原 告精神痛苦,因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原告於113年5月21日打電話向被告催繳同年3、4 月之管理費,被告告知會以之前繳納之方式繳納,該管理費 會於113年5月底轉帳繳費,詎原告卻嗆聲要對被告提告,刻 意激化被告之情緒,並於被告下樓與原告當面溝通後,仍以 不客氣之語氣回復被告,故原告上開主張並非真實。又被告 之提告與管理費收取方式無關,係因原告在星鑽大樓電梯內 張貼管理委員會公告2則,分別為調整1樓管理費、住戶收費 方式及相關罰則,以及大型垃圾收費等內容,被告以管委會 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逕自張貼公告,足以生損害於 大樓住戶之權益,被告因此於同年5月24日去警局提告管委 會法定代理人林友信及原告偽造文書。詎被告於同年5月31 日在公佈欄見管委會違法公告被告之個資,且公告內容真假 混淆,易讓人誤解,造成被告之權益與名譽受損,因而至警 局提告管委會主委及被告,兩次告訴均有所憑,並非原告聲 稱之濫訴等語。又被告並無向新任主委威脅撤換原告,此部 分經被告向江貞瑩求證,並無此事,顯係原告無端指摘,顯 不足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 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 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次按告發、告訴或自訴權,均屬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基本之 訴訟權,凡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或自訴,不問何人知有 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故就所訴事實足認為被害人,或認 有犯罪嫌疑者,即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憲法保障之權利,尚難 僅憑嗣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行政簽結或法院判決被告 無罪確定,遽推論告訴人、告發人或自訴人係濫訴而認有侵 害被告名譽權之情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2號民事 裁判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 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 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 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係因不滿原告對其催促繳納管理費及張貼公 告等行為,因此於短期內對原告提起多項刑事訴訟,目的在 於迫使星鑽大樓管委會撤換原告擔任社區經理職務等,固提 出錄音光碟及LINE對話記錄為證(本院卷第29、59頁)。然 由上揭錄音對話記錄內容觀之,被告表示「你知道這屆主委 為什麼全部換人嗎因為我提出告訴了」、「我提出刑事告訴 了」,未見其內容係僅針對原告;況告發、告訴或自訴權, 本屬憲法所賦予人民基本之訴訟權,凡犯罪之被害人,得為 告訴或自訴,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故就所 訴事實足認為被害人,或認有犯罪嫌疑者,即得依上開規定 行使憲法保障之權利,尚難僅憑嗣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行政簽結或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確定,遽推論告訴人、告發 人或自訴人係濫訴而認有侵害被告名譽權之情事,本件依照 原告所提出之上揭對話錄音及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並無法 認定被告有以不法之方式恐嚇原告。又就LINE對話記錄部分 ,原告固主張「三個月前會議開始前來罵幾句就離開之區權 人」為被告,然此亦為被告所否認(本院卷第137頁);且 縱使認為被告確有向新任主委表示「如果不把總幹事換掉, 下一個被告的就是妳」等語,然此應係被告不滿原告之工作 或服務,所表達強烈不滿之情緒或意見,無法認定被告有任 何恐嚇之不法行為。再者,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對原告提出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加重誹謗罪嫌等刑事告訴,係因主張:原告113年5 月23日於電梯張貼之公告內容,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通過,及同年5月31日原告在電梯張貼之公告內容未經被告 之同意,擅自揭露被告姓名,其內容足以侵害被告名譽及個 資等情,並無任何憑空虛捏事實之情事,實難認被告係刻意 編造不實之內容構陷誣告原告,自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權利 之故意或過失可言。遑論,被告雖向司法機關提起刑事告訴 ,其意在促使司法機關進一步查明,並非毫無事實根據憑空 捏造,雖被告之指訴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惟原告之行為,是否確該當於前述各該罪名之構成要件,或 有無上開犯罪嫌疑,非被告提告當時所能判斷,無法期待一 般民眾均須具有正確解釋及適用法律之能力,只要指摘之事 實非出於虛構,縱使因本身對法律之認知與解釋有所誤解, 致被申告者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申告人並不因此當 然應負誣告之責。準此以言,被告對原告所提出刑事之告訴 雖經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亦難認定被告主 觀上有何誣告原告之不法可言,無法認定被告不法侵害原告 之權益。  ㈢原告雖又主張:被告之行為使原告因此遭公司撒換社區經理 之職務,被告之誣告行為,使原告精神痛苦,因此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等語。然原 告無法舉證證明被告究竟有何不法情事,已如前述;且原告 亦未舉證其有何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其他人格法益等,受被告侵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 及說明,原告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與被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2025-03-14

TCEV-113-中簡-360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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