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
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
此限。」則為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因應增修業務項目、修正捐助財產種類,經
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
章程第二、四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衛生福利
部以114年2月6日衛授家字第1130015301號函覆許可辦理,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
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3年11月29日第8屆
第3次董事會會議議錄、董事會簽到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6日衛授家字第113
0015301號函等件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違背,亦
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經主管機關函覆許可辦理,
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