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亭君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鶴齡發支付命令(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2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TCEV-114-中補-11-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