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陽純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陽純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陽純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其他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有民國113年6月25日受刑人之調查表在卷可憑。是本件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三、本院以113年8月16日投院揚刑公113聲365字第011905號函文
,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
,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上
開函文於113年8月29日送達受刑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
惟受刑人迄今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
權利。
四、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
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爰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受刑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
有期徒刑7月,各刑合併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且考量刑罰
邊際效應隨拘役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拘役而遞增
。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關係,其犯行均係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此觀附表編號1、2、
3所示本院判決即明。可見受刑人上開數次犯行對於危害法
益之加重效應非重。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具相當之密接
程度。可見受刑人所犯之4罪,非惟犯罪類型相近,且其行
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
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暨斟酌罪數所反應
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NTDM-113-聲-365-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