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張亦翔
相 對 人 陳沛淇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12月2
6日送達至聲請人之戶籍地,並由聲請人親自簽收;另於113
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答詢清單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TCDV-113-監宣-1125-20250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