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李蓉蓉
李文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律師
被 告 李文軒
李健華
李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
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
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
,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之基準。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日起訴,主張原告李蓉蓉、李文安與
被告李文軒係訴外人李永廷之繼承人,李永廷於104年7月19
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李
蓉蓉、李文安遂與李文軒協議,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比例各3
分之1借名登記在李文軒名下,後李文軒於107年4月12日以
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李健華、李
婉華,所有權比例每人各2分之1,被告所為係以悖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侵害原告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與借名登記契約消
滅後請求返還之債權,乃以起訴狀繕本送達李文軒,終止系
爭房地之借名登記關係。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間就
系爭房地所有權比例3分之2,於107年3月28日所為之贈與債
權行為無效,及於107年4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
行為均無效;聲明第2項請求李健華、李婉華將系爭房地所
有權比例3分之2,於107年4月12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李文軒所有;聲明第3項
請求李文軒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比例各3分之1移轉登記予李蓉
蓉、李文安。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李文軒給付李蓉蓉新臺幣
(下同)2,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李文軒給付
李文安2,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查先位聲明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應各以系爭房
地所有權比例3分之2之市價核定價額,審酌與系爭房地同社
區(鳳山建國新域)門牌號碼鳳山區建國路二段79號5樓建
物、鳳山區建國路二段65號2樓建物,於113年4月間分別以
每坪157,098元、每坪162,198元售出,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以每坪160,000元核算系爭房地市
價,應趨近於客觀交易價格,依系爭房地總建坪45.28坪【
計算式:〈(81.29㎡+9.21㎡+45,028.25㎡×131/100000)+(88
.2㎡+9.21㎡+45,028.25㎡×142/100000)×13/10000〉×0.3025=4
5.28坪,取至小數點第2位】計算,系爭房地之市價應為7,2
44,800元,先位之訴3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4,829,867
元(計算式:7,244,800元×2/3=4,829,86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訴訟目的均係為取回系爭房
地所有權比例3分之2,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擇其中較高者定
為4,829,867元。又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
與先位之訴間具有競合關係,應擇高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5,0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現登記所有權人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131 李健華、李婉華(比例各2分之1) 2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0000000000分之1846 李健華、李婉華(比例各2分之1)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建國路二段83號6樓,層數:12層、層次:6層、層次面積:81.29㎡、總面積:81.29㎡、陽台:9.21㎡,含共有部分7393建號〈面積45,028.2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1) 全部 李健華、李婉華(比例各2分之1) 4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建國路二段73號,層數:12層、層次:1層、層次面積:88.20㎡、總面積:88.20㎡、陽台:9.21㎡,含共有部分7393建號〈面積45,028.2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2) 10000分之13 李健華、李婉華(比例各2分之1)
KSDV-113-補-610-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