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覃治平
被 告 林宜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1頁第31行關於「合計為100,0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合計為1,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TPEV-114-北簡-317-2025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