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2號
原 告 陳秀慧即夏泉餐飲顧問合行銷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柏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61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96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4,46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KSEV-114-雄補-82-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