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馬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宥宥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宥宥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之已拆封天九牌1副(29張)、未拆封天九牌8副、骰子3顆、
瓷碗1個、點鈔機1臺及抽頭金新臺幣11,600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已拆封天九牌1副(29張)、未拆封天九牌8副、骰子
3顆、瓷碗1個、點鈔機1臺,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
圖利聚眾賭博犯行所用之物,而抽頭金新臺幣11,600元,則
係被告因本件圖利聚眾賭博犯行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3號
被 告 洪宥宥 女 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宥宥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
國114年1月13日19時許起至19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向不
知情友人無償借得澎湖縣○○市○○里000○0號作為聚眾賭博之
場所,在該場所提供其所有之天九牌9副、骰子3顆及瓷碗1
個等物作為賭具,邀集賭客賭玩天九牌並從中抽頭營利,其
賭博方式係牌分4家,3家以天九牌之點數與莊家比大小,大
者為贏,莊家須贏2家以上才算贏,2家以上贏莊家,賭客則
可贏得押注金額,其餘未拿牌之賭客,則可自由決定在任何
拿牌賭客方下注而與莊家對賭,押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元至數千元不等,贏者每次由洪宥宥抽頭100元至200
元不等,以此方式牟利。嗣於同日19時50分許,適有林○○、
許○○、黃○○、林○○、劉○○、阮氏○○、陳○○、林○○、李○○及李
○○等10名賭客(前開10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另由警
方依法裁處)在上址賭博財物,警方據線報,前往該處逕行
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天九牌1副(已拆封,僅餘29張
)、天九牌8副(未拆封)、骰子3顆、瓷碗1個、點鈔機1臺
及抽頭金1萬1,600元,查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宥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賭客林○○、許○○、黃○○、林○○、劉○○、阮
氏○○、陳○○、林○○、李○○、李○○、證人即在場人洪○○、鄭○○
、顏○○、莊○○等14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澎湖縣
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
片10張在卷可稽,復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天九牌等物扣案可
憑。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洪宥宥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嫌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以一行
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
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前曾多次涉犯
賭博案件,竟未知所戒慎,再為本件賭博犯行,實應嚴懲,
建請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及併科罰金8萬元。至扣案之天九
牌1副(已拆封,僅餘29張)、天九牌8副(未拆封)、骰子
3顆、瓷碗1個及點鈔機1臺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圖利
聚眾賭博犯行所用之物;而扣案抽頭金1萬1,600元,係被告
因本件圖利聚眾賭博犯行所得之物,請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政德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仁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MKEM-114-馬簡-31-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