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固責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羅藝
被 告 中鎂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
二、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216,195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3
2,000元(計算式:3000元*144=432,000元。原告請求之日
即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本案起訴繫屬日即113年10月27日止
,共144日),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
元合計為1,648,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SCDV-113-補-1249-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