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553號
原 告 林雅各 住○○市○○區○○里○○街00巷00號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22日中
市裁字第68-G6NF40256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0日17時10分許,騎乘其所
有牌號MHL-0139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臺中
市西屯區環中路3段慢車道前行至該車道與臺灣大道4段3巷
路口時,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攔停,並當場填製掌電字第G6NF40
25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
)舉發。被告續於113年5月22日,以中市裁字第68-G6NF402
5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認原告「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行為,應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
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罰
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三、兩造聲明及陳述:
(一)原告主張:當時車水馬龍,其緊跟前方車輛前進至ㄇ字型路
口迴轉始遭舉發員警攔檢,但其僅是跟隨前車,並沒有看見
紅燈,在這麼短的時間也不會去想號誌。又員警只有1人,
且距離違規地點超過100公尺,可能看錯並產生偏差,員警
態度也不佳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詳如附件「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行政訴訟答辯狀
」所載。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⑴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
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⑵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
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
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2、道交處理細則-⑴第2條第5項第3款第3目:「汽車駕駛人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三、
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三)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⑵第2條附件之裁罰基準表(期限內繳納
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汽車行駛至交岔
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
……。」
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行
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
口。」
(二)原告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為舉發機關舉發闖紅燈後,
由被告以原處分裁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舉發通
知單、舉發機關113年5月15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30060218
號函(檢附職務報告、現場照片)、舉發機關113年7月11日
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30098448號函(檢附舉發單綜合查詢資
料、職務報告)、原處分與送達證書、機車車籍查詢、駕駛
人基本資料、臺中市政府113年8月12日府授交工字第113022
7014號函暨檢附之臺中市交通號誌時制計劃表等件(見本院
卷第57、61-69、75-79、87-93、107-109頁)在卷可稽,首
堪認為真實。
(三)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
規行為,且主觀上至少有出於過失之可歸責、可非難事由,
說明如下:
1、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機車行經事實概要欄所載路口之過程,
結果如附表所示,此有勘驗筆錄與勘驗畫面截圖照片等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4-117、119-136頁)。細繹其內容,系
爭機車所在環中路3段慢車道之交通號誌(即號誌乙)與同
向內側車道之交通號誌(即號誌丙)係同步變化,當號誌乙
、丙為同步之綠燈時,橫向車道之臺灣大道4段3巷口號誌(
即號誌甲)為紅燈,號誌乙、丙轉為紅燈時,號誌甲仍為紅
燈,上開3號誌同時顯示紅燈約18秒後,號誌甲始轉為綠燈
。而查,原告於畫面時間17時9分17秒騎乘系爭機車沿環中
路3段慢車道通過臺灣大道4段3巷口後,號誌甲旋於畫面時
間17時9分20秒轉為綠燈,有編號1-2、1-4之勘驗畫面截圖
照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9-120頁)。稽以上開勘驗內
容,原告通過上開路口約3秒,號誌甲轉為綠燈,依上開號
誌變化規則,斯時其所在車道之號誌乙仍處於與號誌甲、丙
均為紅燈之18秒狀態內;再觀以當時該路口車流量大,然系
爭機車通過路口時,僅見系爭機車而無其他車輛一同前行通
過路口,益徵其所在車道確實為紅燈無訛。是原告主張自己
只是跟隨前方車輛前進,應無闖紅燈云云,與上開事實有違
,不足採信。
2、系爭機車通過交岔路口時,可以清楚看見其正前方交通號誌
,有編號(10)之現場照片及編號2-2之勘驗畫面截圖照片在
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5、127頁),原告就此客觀狀態難諉
為不知,則原告就其闖紅燈之違規事實,主觀上縱無故意,
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
項之反面解釋,就該主觀上之過失行為,原告仍有可歸責、
可非難之事由,應予處罰,自不能以跟隨前車前行等,即可
免除其違規行為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應由
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附表(勘驗筆錄):
A、檔名「2024_0410_170945_122.MP4」,為員警密錄器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3分29秒(畫面時間2024/4/10 17:09:16-17:12:46),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內容如下: (A)影片所示路段為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3段之迴轉道,迴轉車道 為東南、西北向道路,在道路兩側劃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 ,而影片所示之環中路3段則為東北、西南向道路。舉發機關 員警面向西北方向站立於道路邊緣,員警前方之路段為迴轉 道與環中路3段快車道之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系爭路 口中央之高架道路橋樑處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以下稱號誌甲 ),員警站立位置前方為環中路3段之迴轉道西北向車道右側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照片1-1】。 (B)畫面時間17:09:16-17:09:20,號誌甲為紅燈,有諸多機車與 小客車停等紅燈於系爭路口西北側之停止線後方,斯時於環 中路3段慢車道有一輛普通重型機車(即系爭機車)正在沿道 路方向往西南方前進、穿越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系爭機車行 經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後未停下而係持續沿道路方向往西南方 前進;當系爭機車為前揭行為時並無其他用路人與之一同跨 越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照片1-2、1-3】。畫面時間17:09:20- 11:09:40,號誌甲轉為綠燈【照片1-4】,系爭機車持續往西 南方向前進、匯入前方車陣,並隨之一同向東南方行駛跨越 系爭路口【照片1-5、1-6、1-7、1-8】;於畫面時間11:09:4 0時系爭機車進入環中路3段之對向車道【照片1-9】。 (C)畫面時間17:09:41,員警右手手持交通指揮棒指向系爭機車 ,並吹響警哨欲攔停系爭機車【照片1-10】,畫面時間17:09 :43-17:09:49原告配合員警攔查微微向右側偏移,隨後熄火 、靠邊停車【照片1-11、1-12】,並於畫面時間17:09:53時 離開系爭機車【照片1-13】。 (D)畫面時間17:09:56,員警告知原告其違規行為為「闖紅燈」 ,並於17:10:03-17:10:23時對原告進行人別的確認。畫面時 間17:10:26,員警告知原告「違規,要開單喔」,畫面時間1 7:10:28,原告詢問員警「請問是……在哪裡……違規?」畫 面時間17:10:34,員警答以「慢車道出來的時候已經紅燈了 」畫面時間17:10:37,原告稱「喔那時候已經紅燈了喔,我 ……我……我是跟著那個汽車走」,員警於畫面時間17:10:4 3對原告說其前方並無汽車,原告是最後一台、闖紅燈的。原 告回覆其不知情。畫面時間17:10:58,將舉發通知單交予原 告,並請原告簽名【照片1-14】。隨後原告持續稱其係跟隨 前車通行,其對已經紅燈並不知情。畫面時間17:11:27,原 告詢問員警「啊那現在要怎麼辦?」員警於畫面時間17:11:2 9,答以「就簽收啊,你也可以不要簽收,都可以,啊你自己 決定就好」畫面時間17:11:43,原告詢問員警要罰多少錢, 員警回覆「你要去刷才會知道」。畫面時間17:11:46,原告 詢問員警「對不起,你怎麼會知道說我是紅燈?」畫面時間1 7:11:51,員警回覆「紅綠燈,看得到。內車道跟外車道是同 樣的、同步的」。畫面時間17:11:56-17:12:14,原告稱員警 未拍攝照片,員警答以其有錄影,原告又稱想要看影片,員 警拒絕後詢問原告是否要簽收舉發通知單,並重申原告可以 不要簽收、不一定要簽名。畫面時間17:12:15-17:12:46,原 告持續向員警陳述其係跟隨前車前進,員警告以原告可以去 申訴,並再次詢問原告是否要簽收舉發通知單。【檔案結束】 B、檔名「2024_0410_172031_125(號誌運作情況).MP4」,為員警密錄器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1分51秒(畫面時間2024/4/10 17:20:02-17:21:54),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內容如下: (A)畫面時間17:20:02,員警沿環中路3段迴轉道西北向車道右側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往西北方向步行至系爭路口,其面前(即 臺灣大道4段3巷口)之交通號誌顯示為綠燈【照片2-1】,待 員警於畫面時間17:20:05稍向左轉身後可以看見環中路3段西 南向車道之交通號誌(下稱號誌乙)顯示紅燈,而號誌甲則 與臺灣大道4段3巷口之交通號誌同為綠燈【照片2-2】;隨後 員警大幅度往左轉身,可以看見環中路3段快車道之交通號誌 (下稱號誌丙)與號誌乙同為紅燈【照片2-3】。 (B)畫面時間17:20:19,號誌甲轉為黃燈隨後於畫面時間17:20:2 2時轉為紅燈,此時號誌乙、丙仍為紅燈【照片2-4、2-5】。 畫面時間17:20:25,號誌乙、丙轉為綠燈【照片2-6】,環中 路3段快車道之用路人有序沿道路方向往西南方向前進,而環 中路3段慢車道之用路人除沿道路方向往西南方向前進者外, 亦有諸多用路人再往西南方向前進後左轉進入環中路3段之迴 轉道並停等紅燈於系爭路口西北側之停止線後方【照片2-7、 2-8、2-9】。 (C)畫面時間17:20:59,號誌甲仍為紅燈,號誌乙、丙同步轉為 黃燈【照片2-10】,並於畫面時間17:21:03時同步轉為紅燈 ,斯時號誌甲亦為紅燈【照片2-11】。畫面時間17:21:21, 號誌甲轉為綠燈(號誌甲、乙、丙同時顯示紅燈之時長約18 秒),停等紅燈之用路人起步往東南方向前進【照片2-12、2 -13】。畫面時間17:21:23,員警向右轉身,可以看間臺灣大 道4段3巷口之交通號誌同為綠燈【照片2-13】。畫面時間17: 21:25,員警向左轉身,可以看見號誌丙為紅燈,而環中路3 段迴轉道(即西北、東南向道路)之號誌皆顯示為綠燈【照 片2-14】。 (D)畫面時間17:21:41,號誌乙、丙為紅燈,號誌甲轉為黃燈【 照片2-15】,隨後於畫面時間17:21:44轉為紅燈【照片2-16 】。畫面時間17:21:46員警向左轉身,並於畫面時間17:21:4 7-17:21:54時可以看見號誌乙已轉為綠燈【照片2-17】,隨 後號誌丙旋即亦轉為綠燈【照片2-18】,此時環中路3段迴轉 道(即西北、東南向道路)之號誌亦皆顯示為紅燈【照片2-1 9】。【檔案結束】
TCTA-113-交-553-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