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0號
原 告 魏寶珠
楊一聖
邱顯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被 告 葉玉茹
葉建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鵬達律師
被 告 葉巧儀
葉怡萱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雷家榆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耀文律師
被 告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訴訟代理人 廖居來
趙仁君
吳柏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54,792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
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
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
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
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
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為:【先位聲明】㈠被告葉玉茹應將如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魏寶珠。㈡被告
葉建成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楊
一聖。㈢被告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之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葉玉茹、葉建成、葉巧儀、葉怡萱公
同共有,再移轉登記給原告邱顯華代位受領。㈣被告葉巧儀
、葉怡萱應與被告葉玉茹、葉建成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美惠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邱顯華新臺幣(下同)2,137,553
元。㈤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
】㈠被告葉玉茹應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原告魏寶珠。㈡被告葉建成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楊一聖。㈢被告葉巧儀、葉怡
萱應與被告葉玉茹、葉建成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美惠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原告邱顯華24,566,533元。㈣前項聲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查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之不動產皆為板橋帝國花園廣場社區之
房地,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查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225,494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下同),車位價格約250萬元,而應可供作如附表一至
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起訴時客觀上可能交易價格之參考資料
。
㈢原告先位聲明部分:
⒈先位聲明㈠,應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算訴
訟標的價額,其中:
①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層次面積52.59㎡、陽台面積3.13㎡、雨
遮面積2.62㎡、江翠段5222建號共有部分(不含停車位)面
積5.40㎡【計算式:面積49,104.8㎡×權利範圍(722-612)/00
00000=5.40㎡,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同段5
223建號共有部分面積7.58㎡【計算式:面積7,516.67㎡×權利
範圍1008/0000000=7.58】、同段5225建號共有部分16.80㎡
【計算式:面積5,307.1㎡×權利範圍3166/0000000=16.80㎡】
,合計面積共88.12㎡(計算式:52.59㎡+3.13㎡+2.62㎡+5.40㎡
+7.58㎡+16.80㎡=88.12㎡),故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交易價
格約為22,370,531元(計算式:88.12㎡×225,494元/㎡+停車
位2,500,000元=22,370,531元)。
②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之層次面積52.59㎡、陽台面積3.13㎡、
雨遮面積2.62㎡、江翠段5222建號共有部分(不含停車位)
面積5.40㎡【計算式:面積49,104.8㎡×權利範圍(722-612)/
0000000=5.40㎡】、同段5223建號共有部分面積7.58㎡【計算
式:面積7,516.67㎡×權利範圍1008/0000000=7.58】、同段5
224建號共有部分面積16.21㎡【計算式:面積5,425.78㎡×權
利範圍2987/0000000=16.21㎡】,合計面積共87.53㎡(計算
式:52.59㎡+3.13㎡+2.62㎡+5.40㎡+7.58㎡+16.21㎡=87.53㎡),
故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222,237,490元(計
算式:87.53㎡×225,494元/㎡+停車位2,500,000元=22,237,49
0元)。
③是以,先位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為44,608,021元(計算式:22
,370,531元+22,237,490元=44,608,021元)。
⒉先位聲明㈡,應以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算訴訟標
的價額:
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層次面積52.59㎡、陽台面積3.13㎡、
雨遮面積2.62㎡、江翠段5222建號共有部分(不含停車位)
面積5.40㎡【計算式:面積49,104.8㎡×權利範圍(722-612)/
0000000=5.40㎡】、同段5223建號共有部分面積7.58㎡【計算
式:面積7,516.67㎡×權利範圍1008/0000000=7.58】、同段5
225建號共有部分16.80㎡【計算式:面積5,307.1㎡×權利範圍
3166/0000000=16.80㎡】,合計面積共88.12㎡(計算式:52.
59㎡+3.13㎡+2.62㎡+5.40㎡+7.58㎡+16.80㎡=88.12㎡),故如附
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22,370,531元(計算式:88
.12㎡×225,494元/㎡+停車位2,500,000元=22,370,531元),即
為先位聲明㈡訴訟標的價額。
⒊先位聲明㈢,應以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算訴訟標
的價額:
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層次面積63.94㎡、陽台面積4.98㎡、
雨遮面積3.65㎡、江翠段5222建號共有部分(不含停車位)
面積6.73㎡【計算式:面積49,104.8㎡×權利範圍(749-612)/
0000000=6.73㎡】、同段5223建號共有部分面積9.43㎡【計算
式:面積7,516.67㎡×權利範圍1254/0000000=9.43】、同段5
225建號共有部分20.90㎡【計算式:面積5,307.1㎡×權利範圍
3938/0000000=20.90㎡】,合計面積共109.63㎡(計算式:63
.94㎡+4.98㎡+3.65㎡+6.73㎡+9.43㎡+20.90㎡=109.63㎡),故如
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27,220,907元(計算式:
109.63㎡×225,494元/㎡+停車位2,500,000元=27,220,907元)
,即為先位聲明㈢訴訟標的價額。
⒋先位聲明㈣,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7,553元。
⒌綜上,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6,337,012元(計
算式:44,608,021元+22,370,531元+27,220,907元+2,137,5
53元=96,337,012元)。
㈣原告備位聲明部分:
⒈備位聲明㈠,應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算訴
訟標的價額,同前揭先位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為44,608,02
1元。
⒉備位聲明㈡,應以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算訴訟標
的價額,同前揭先位聲明㈡,訴訟標的價額為22,370,531元
。
⒊備位聲明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66,533元。
⒋綜上,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1,545,085元(計
算式:44,608,021元+22,370,531元+24,566,533元=91,545,
085元)。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自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96,337,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792元,扣
除已繳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54,7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一: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翠 31 建 12,267.81 658/000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及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443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 12層 面積:52.59 陽台:3.13 雨遮:2.62 1/1 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3 備考 含江翠段5222建號(面積49,10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2/0000000。含停車位編號677,權利範圍612/0000000)、 同段5223建號(面積7,51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8/0000000)、 同段5225建號(面積5,30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66/0000000)
附表二: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翠 31 建 12,267.81 658/000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及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4168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 17層 面積:52.59 陽台:3.13 雨遮:2.62 1/1 新北市○○區○○○路000號17樓之5 備考 含江翠段5222建號(面積49,10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2/0000000。含停車位編號976,權利範圍612/0000000)、 同段5223建號(面積7,51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8/0000000)、 同段5224建號(面積5,425.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87/0000000)
附表三: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翠 31 建 12,267.81 658/000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及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4418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 11層 面積:52.59 陽台:3.13 雨遮:2.62 1/1 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備考 含江翠段5222建號(面積49,10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2/0000000。含停車位編號674,權利範圍612/0000000)、 同段5223建號(面積7,51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8/0000000)、 同段5225建號(面積5,30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66/0000000)
附表四: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翠 31 建 12,267.81 958/000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及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4548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 16層 面積:63.94 陽台:4.98 雨遮:3.65 1/1 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22 備考 含江翠段5222建號(面積49,10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9/0000000。含停車位編號670,權利範圍612/0000000)、 同段5223建號(面積7,51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54/0000000)、 同段5225建號(面積5,30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38/0000000)
PCDV-113-補-2120-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