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相對人為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女性,現年67歲,而依內政部公布之112
年度雲林縣簡易生命表所示,雲林縣67歲之女性平均餘命為19.2
2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免除扶養義
務之利益;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雲林縣112年度平均每
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0,356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
為2,442,720元(計算式:20,356元×12月×10年=2,442,720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ULDV-113-家親聲-170-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