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附民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送達代收人 陳俊文
訴訟代理人 劉韋成
附民被告 蔣龍飛
呂紹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TTDM-113-附民-141-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