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254號
原 告 高可娣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 0樓
被 告 郭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12年l月19日在YouTube平台頻頻道「
余能友」當日影片標題「澄清與回應陳品宏陳代表」之影片
留言區,被告留言「年菜根本沒有在聚會當天送到手,因為
理由是沒付錢,高鈞鈞(原告匿名)你說要送四套,結果妳
根本沒寄,等訴外人鬍子(林駿朋)付錢還是拿不到菜,這
樣的鬥爭方式我看多了,不要以受害者自居,你沒有那麼可
憐,你們怕的是金源人脈散去,大家都不用活了。」,被告
發表的言論,針對原告(暱稱高鈞鈎)妨害名譽信用之言論
,引超聊天室綱友一片謾罵以損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然原
告有付款四套年菜要請鬍子綱友聚餐,因後來原告和訴外人
林駿朋(暱稱鬍子)發生嫌隙,林駿朋因此退了年菜,也退
款給原告,至此林駿朋就散佈謠言說網友吃不到年菜是因為
原告沒付錢,林駿朋已經被判刑,被告跟著公開散佈謠言,
加碼說原告在鬥爭,甚至造謠說原告拿偽造進貨單,於ll2
年6月11日日在YouTube平台之頻道「YES!林北!」當日直
播標題「EP.10應觀眾要求,今天來講魔戒的~咕嚕!my pre
cious~~~」,被告以cal1in的方式說「老闆娘(鈎鈞)就拿
著偽造的進貨單,偽造的進貨單來說她(鈎鈞)有付錢啊,
她有進貨阿,但其實那是偽造的進貨單,最後她還是買空賣
空阿,其實她根本就沒有進貨,去找前員工(鬍子),他有
跟我講,整個真實的狀況是這樣,所以呢我把這一段截錄下
來,然後我呈給法官看,讓他知道說其實她(鈎鈎)真的沒
付錢」,被告當天去林口警局做筆錄,晚上就在林駿朋的直
播上CALL IN,針對原告妨害名譽信用之言論,引起聊天室
網友一片謾駡以損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原告為專業主持人
,參加各類時尚大型活動及知名節目,享有一定知名度,亦
於YouTube平台經營「鈞鈞大實話」頻道,訂閱數15.4萬,
於直播圈有一定聲量及知名度,被告上述之言論足以貶損原
告之人格、社會評價,已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致原
告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稱:我與原告沒有恩怨,我也是看原告直播的支持
者,也只是簡單做評論,也沒有任何惡言惡語或栽贓抹黑,
我是順著直播主去做一個橋段及聊天,沒有要誹謗。當天的
橋段是自嘲,是用好笑的方式編一個故事,沒有針對原告,
原告也有告我刑事,也是不起訴。我也有跟原告道歉並解釋
其中原因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前揭不實言論侵害其名譽及信用之事實,業
據提出影片截圖及逐字稿、訂購年菜證明等件為證,被告固
自認有為前揭言論,惟以前詞置辯,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慰藉
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
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應審酌被害人及加
害人之地位、家況、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暨其他一切
情事,定其數額。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
評價是否貶損為斷。若足使他人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於信用是否受有損害,
應視有無造成經濟上評價之侵害,對個人名譽損害,倘足
以毀損其信譽及其對外營業之信用,自亦構成信用權之侵
害。又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
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
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
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
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
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
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
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
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主張其為主持人、YouTube之頻道經營者及直播主,
就要贈送四套年菜請鬍子綱友聚餐已完成訂購及付款,惟
因與林駿朋發生嫌隙,林駿朋因此退了年菜,也退款給原
告之事實,既為被告不爭執,則被告於前揭頻道上公然指
摘原告說要送年菜四套,結果未付錢,及拿偽造之進貨單
說有付錢云云,即屬不實之言論,被告復未舉證其就其陳
述有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此等不實言論實顯已貶損原告在
社會上的評價,並使原告於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
受到負面評價,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及信用權受到被告之不
法侵害,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
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碩
士業,目前從事生意及直播,月入約100,000元,被告為
專科畢業,從事外務工作,月入32,000元,此據兩造陳述
在卷,並參以被告名下所有財產(見不可閱卷所附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被告之侵害行為、原告
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
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20,000元為適當。
(三)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爰不再一
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SJEV-113-重簡-1254-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