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宜臻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1、2之時間欄應分別更正
為「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3分至45分許」、「000年0月00
日下午12時57分至下午1時8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宜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案件經法院
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考,其顯然並未記取教訓,欠缺尊重他人財
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法治觀
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並已與被害人店家成立和解並給付賠償金新臺幣2,000元完
畢,有和解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
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6頁、第37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
低;兼衡被告所竊取物品之價值,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
(見偵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商品,固
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被害人店家成立和解並賠
償完畢,業如前述,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旨在優先
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應視同被告之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
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621號
被 告 林宜臻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號
居新竹縣○○鎮○○路○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宜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在新竹縣○○鄉○○路00○00號全聯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芎林文德店,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
之商品,得手後,旋藏放至其攜帶之購物袋內,未經結帳即
步出該店,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經店經理廖國軒察覺失竊並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
影畫面後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廖國軒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宜臻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廖國軒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員警偵查報告
、全聯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監
視錄影翻拍畫面及現場照片共28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
,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宜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
所為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至被告竊得之上開商品,雖為其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
該店家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等語,有和解書影本及本署公務
電話紀錄單各1份在卷可佐,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周 文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編號 時間 商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許 御茶園四季青 1瓶 20元 鮭魚炒飯 1盒 61元 味覺糖普超軟糖-綜合汽水 1包 93元 涼拌蜇絲 2袋 138元 巧克力拿破崙捲 1包 35元 火腿吐司可頌 1個 39元 芋頭大福 1個 55元 秘製鴨翅 1盒 59元 丹麥波蘿 1個 30元 滷味拼盤 1盤 75元 青檸紅藜雞胸肉 1包 59元 2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8分 珍珠芭樂 1袋 69元 秘製鴨翅 1盒 59元 巨峰葡萄 1盒 99元 櫛瓜 1條 45元 巧克力波士頓派 1個 99元 寵物零食 1袋 119元 總計 1,154元
CPEM-113-竹東簡-147-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