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611號
原 告 馮勝幼 住○○市○鎮區○○街00巷00弄0號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律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1月29日
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裁判,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
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
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7日1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丙種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車主為和運租
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行經高雄市鼓山區明德路與
龍德路口處(下稱系爭路口)時,因停等紅燈時未開啟大燈
,遂上前攔查並提醒深夜時段未開大燈易生危險,盤查時原
告表示無飲酒,經員警施以酒精檢知器檢測有酒精反應,並
於同日1時46分許對原告實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0.36mg/L,原告因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
度超過規定標準(0.25-0.4(未含))。租賃車業者已盡告
知第35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依其駕駛車輛所處
罰鍰加罰二分之一。」之違規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
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龍華派出所員警填掣高市警交字第
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
下稱舉發通知單),並移送偵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
日起8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嗣被告函詢舉發
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10項、第24條
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於112年11月29日
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250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及駕照限於112年12月2
9日前繳納、繳送,講習日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上
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裁決書處罰主
文欄原第二項業經被告職權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4條
第3項規定,此部分依法視為撤回起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當時才剛開車起步於明誠路、龍德路口,即遭員
警攔停要求酒測,由於距離上次飲酒已超過12小時且跨日,
不確定剛剛食用之冰棒、水果、蜜餞是否會影響酒測結果,
故曾要求漱口,而員警以休息或喝水二擇一,僅予休息10分
鐘,未給予15分鐘休息時間,且拒絕原告喝水漱口之要求,
實已違反道交處理細則「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及酒測
作業程序規定。可休息15分鐘再行檢測,員警僅給予原告10
分鐘並表示通常只有5分鐘,誘導原告誤會休息權限時間僅
有5分鐘,縱以員警攔下原告開始起至實施酒測吹氣時止,
期間亦不足15分鐘,員警執行手段已違反行政程序,影響原
告權益。又原告係於12小時前與友人共飲啤酒,酒精濃度不
高,對於酒測結果,強烈懷疑酒測儀器是否在合格有效期限
及是否未定期校正而致失真。再原告因齲齒有凹槽,食用食
物經常填塞碎屑,而當日酒測前又剛食用咀嚼含糖量高易發
酵之之水果、蜜餞,或因此發酵產生酒精物質,更難退散,
員警取得之酒測值難保其正確性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
四、被告則以:經檢視舉發員警職務報告:「職於07日01時26分
許(密錄器時間),見駕駛人甲○○駕駛小客車RCR-9913號沿
龍德路南往北方向停等紅燈時未開啟大燈,遂上前攔查並提
醒深夜時段未開大燈易生危險時,經施以酒精檢知器檢測有
酒精反應,馮民始向警方坦承於昨(06)日中午在屏東超商有
飲用啤酒,並在車上休息至7日凌晨1時許自認酒精已消退才
開車上路準備返家,途中因深夜未開啟車燈而遭警攔查。…
攔查馮民後,因無法確定馮民實際飲酒時間,遂詢問馮民要
等候休息10分鐘(距離自述飲酒時間已逾12小時),抑或由
警方提供水予其漱口,馮民當時明確表示要等候10分鐘,休
息過程馮民有詢問可否喝水?(密錄器時間:01時36分)
,職回應「你剛剛不是選擇要先休息嗎?」馮民則未再回應
,距離盤查時間15分鐘後(密錄器時間:01時41分),員警
馮民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檢測值達0.36mg/L,顯已涉犯公共
危險罪;…馮民於現場自述飲酒時間已逾12小時以上,惟其
本身體質代謝較差,有可能尚未代謝完全,擔心會有酒駕情
形才會停放路旁休息,全程未提及有「食用荔枝、芒果、蜜
餞等水果、食物」等情,刑事警詢筆錄中亦坦承中午有飲用
酒類(啤酒),隻字未提有食用水果情形而請求調查有利證
據(抽血檢驗),卻在事後陳情車上有食用水果而有碎屑在
齲齒凹槽處結合自身唾液發酵」實不合乎常理,顯係卸責之
詞,況如在車上有食用水果,警方於盤查馮民時間至實施酒
測時間已達15分鐘,亦不影響測定結果確性(0.36mg/L)…
」。足認員警實施酒測時間距離原告自述飲酒時間已逾12小
時,且於盤查馮民時間至實施酒測時間亦已達15分鐘,故實
施酒測前自無再提供礦泉水供受測者漱口之必要,即難謂其
取締過程違反「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規定,故原告所
辯顯屬對法令之誤解,洵不足採。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交條例
⑴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
⑵第35條第1項第1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
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
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
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
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⑶第35條第10項: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
,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1項、第3項至第5項
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1項、第3項至第5項
所處罰鍰加罰2分之1。
⒉道交處理細則
⑴第2條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有關小型車違
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以上未滿0.4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0.05以上未滿0.08者,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
裁決者,處罰鍰37,500元。
⑵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
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
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
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
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
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
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
者,提供漱口。
⒊道交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
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㈡原告有如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之交通違規行為,有舉發通知
單、酒精測定值列印單、違規歷史資料查詢報表、原處分裁
決書、送達證書、委託書、刑法競合查詢報表、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速偵字第1591號緩起訴處分書、汽
車車籍查詢、採證光碟(另置於本院證物袋內)、舉發機關
112年8月15日高市警鼓分交字第11272520800號函、職務報
告、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交通安全宣導、系爭車輛行車前
酒測紀錄表、車輛租賃契約、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
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9-1
09、113-118、121-131、191頁),洵堪認定為真。
㈢經查,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一、檔案名稱:2023_0707_012342_314
影片時間:2023/07/6 1:23:41 — 1:28:41
1:26:15可見系爭車輛閃動右側方向燈,大燈未全開。
1:26:18可見員警以手示意原告路邊停車:欸…靠邊靠邊
。
1:26:36可見系爭車輛停靠於路口轉角處。
原告開門時,員警:欸大哥,你沒開大燈啦,你自己下來看
…喔喔喔現在有開了,我是要提醒你一下啦。員警:你身分
證字號多少?(原告開始報)員警:阿我們剛好在這裡,和
你說一下…請問貴姓。原告:馮。員警:甲○○先生嘛,有
沒有喝酒。原告:沒有喝。員警:好,那幫我吐氣,大力吹
氣。員警:有啦你有喝啦,來下車。
1 :27:16可見酒精檢知器亮起。員警:阿你喝多少啊。原
告:我今天沒有喝啦,我說實在的。員警:不然怎麼會有酒
精反應。原告:阿那可能是比較早有喝啦,中午有喝這樣。
員警:這樣也退很久了,中午到現在…。原告:我從屏東那
有喝,然後回來這樣。員警:喝烈的喔?原告:沒…員警:
從中午到現在,現在應該是超過12小時了欸。原告:嘿對對
對,抱歉啦。員警指酒精檢知器:沒沒沒,這是簡易的,只
能去測說到底有沒有酒精反應。原告:啊我車停在這裡,我
去坐計程車。員警:沒,我們要正式做個酒測,因為前面那
台也是,你了解我意思,所以說,酒測值高低我們現在不知
道,因為是未知數嘛,現在就是要做正式的酒測,這個酒測
器是有經過中央標準局去做檢驗的,不用擔心,好不好。那
我們到前面來。原告:這樣我車要停這…員警:沒關係,先
放這裡。…影片結束。(圖1—圖5)
二、檔案名稱:2023_0707_012843_315
影片時間:2023/07/6 1:28:41 — 1:33:41
員警:因為要給他們…稍等阿。原告:好。員警:那酒測值
的相關規定我先跟你說一下喔…0.15是法定標準,那你如果
配合度好,我個人是可以幫你做到0.17以下,包含0.17,但
是要看你的配合度。原告:我配合度很好啦。員警:那我就
用最寬限0.17跟你說,0.17以下無條件讓你離開,不會開單
不會扣車。但是如果酒測值是介於0.18到0.24這區間的話,
包含18跟24,這區間的話是開單扣車,繳完罰單再來領車,
但是車牌會扣起來,前後兩面車牌,阿如果是0.25以上。原
告:我知道,移送地檢署。員警:對移送地檢署,阿還是要
扣牌。遊戲規則跟你講一下,那等一下我們這邊先做。原告
:啊我可以先喝個水嗎,因為我剛剛蠻乾的。員警:沒有,
因為其實是,你現在就看你休息等一下再測,還是要喝水再
測。原告:我休息一下好了啦。員警:好,那你休息一下是
不是,這樣子啦,34到44,給你10分鐘休息,這樣有夠嗎?
1:33:14原告:我真的有喝,我中午有喝。對。閒聊沒有
紀錄…影片結束。
三、檔案名稱:2023_0707_013343_316
影片時間:2023/07/6 1:33:41 — 1:38:41
1:36:10-1:36:35原告:阿我能不能喝喝水之類的?員
警:因為我現在不曉得說,我剛剛是要給你水,可是你說是
要先休息一段時間嘛,那我們就先讓你休息,就二擇一。如
果說,還有4分鐘,其實沒人弄那麼久的,通常都給你5分鐘
而已。…其餘閒聊沒有紀錄…影片結束。
四、檔案名稱:2023_0707_013843_317
影片時間:2023/07/6 1:38:41 — 1:43:41
1:38:52原告:我喝,中午我喝一瓶Asahi 1100CC,我們
小酌,不是喝很多。
1:40:29開始員警1(手持酒測器):它要歸零,啊我先…
阿這個是有經過…員警2:不是不是,啊你慢慢來就好了,吹
6至7秒鐘,啊我們說停的時候你再停,你就這樣,呼~像是
吹蠟燭的感覺。員警1:不用很大力,但就是不要斷掉,來4
4了(手機螢幕畫面顯示時間為01:44)。原告:1次而已嗎
?員警2:這個是一次而已啦。原告:6到7秒嘛。員警1 (
手持酒測器):對,含住,嘴唇舌頭不要頂住前方,大力吹
氣。1:41:01原告開始吹氣。員警1:好,我們來看一下,
就是剛剛的酒測規定…36喔,超標。(將酒測器畫面給原告
看;鏡頭看不清楚酒測器螢幕畫面)員警2 :大哥我跟你講
一下,酒駕超標的話,車牌都要先被我們拔下來,那我們等
一下先幫你把車子開回派出所附近,然後你明天來的時候,
我們罰單給你。我們回派出所的時候詳細跟你解釋清楚好了
,因為現在6月31號(應是30號)新制才剛上路,啊跟你解
釋一下。先生我跟你講一下喔,因為你現在觸犯刑法公共危
險罪,現在告訴你三項權利,第一個,你可以保持沉默,無
須違背自己意思為陳述,第二個,你可以選任辯護人或通知
親友到場,如果你有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障礙、心智缺
陷這些身分,你可以依法律請求法律扶助,第三個,你可以
請求調查對你有利之證據,了解嗎?原告:欸,欸。員警2
:你有確認身分嗎?原告:我都ok,我都配合你嘛。員警1
:那可能再麻煩你…原告:我要怎麼幫忙。員警1:不用,你
現在這樣就很配合了…影片結束。(圖6—圖8)
此有勘驗筆錄及影片擷圖畫面附卷足憑(本院卷第168-171
、173-180頁)。依上開勘驗採證光碟結果可知,本件員警
因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深夜未開大燈而上前攔查規勸,詢問有
無飲酒,施以酒精檢知器感應有酒精反應,再次詢問飲酒結
束時間,確認距離飲酒結束時間已逾15分鐘以上,依法本應
立即對原告施以酒精檢測,惟員警給予原告選擇休息10分鐘
或漱口,原告選擇休息10分鐘,並未請求漱口,於1時46分
許測得酒精濃度0.36mg/L,足認原告確實有酒後駕車之違規
行為無訛。原告為考領有合法駕照之駕駛人,理應知悉前揭
規定並負有遵守之義務,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而有前揭違規行為,縱非故意亦有過失,有主
觀上之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應予處罰。原告前揭主張,並
不足採。
㈣至原告雖以前開情詞為辯,惟依內政部警政署修訂之「取締
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三點執行階段中(四)檢測酒精濃度規
定:「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流程及注意事項:1.檢測前:⑴
全程連續錄影。⑵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
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再依道
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對車輛駕駛人實
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
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
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
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由上開規定可知,
受測者飲用酒類結束時間距檢測時間已超過15分鐘以上,即
可立即檢測而無須再提供漱口。觀諸員警職務報告所載:「
原告表示距其飲酒結束已逾15分鐘」(本院卷第117頁),是
舉發員警對原告實施酒測程序前,已先向原告確認飲酒結束
已超過15分鐘,況且原告當時亦未請求漱口,經本院當庭勘
驗採證光碟,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依上開作業程序及道交
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即可進行檢測。故原
告主張員警未給予漱口,有違酒測取締作業程序及道交處理
細則等語,並無理由,不足採認。
㈤查本件員警持以對原告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之儀器乃於111年
10月20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
證中心檢定合格,合格證書編號:M0JA0000000,有效期限
:112年10月31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者,此有呼氣酒精濃
度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1頁)
,本件原告之違規測試時間為112年7月7日,且使用次數在1
,000次以下(參本院卷第93頁酒測單中之「案號」欄位,其
顯示「139」),尚在該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之有效期
限內。足證原告確有上開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仍駕車之違
規情事無訛。原告未舉反證推翻上開客觀檢驗之證據資料
,徒然質疑員警所使用酒精濃度測試儀器之正確性,顯屬卸
責之詞,難謂可採。又原告所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值為0.36
mg/L,顯已逾刑法公共危險罪標準之0.25mg/L,情節並非輕
微,此外亦無任何個案情節特殊性得例外不依裁罰基準表裁
量之情形,或有其他法定減輕或免除處罰之事由存在,是原
告主張難認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
標準(0.25-0.4)」之違規行為,並處以罰鍰6,250元,吊
扣駕駛執照24個月,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認事用法並
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KSTA-112-交-1611-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