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84號
異 議 人 張淑晶(即張義島、張陳秀緞之繼承訴訟人)
(現於法務部○○○○○○○○○執行執行中)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張振盛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異議人雖
於聲明異議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31號
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無訛,故異議
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PCDV-113-事聲-84-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