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號
114年度全字第5號
原 告 張立仁
被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2號排除侵害事件及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均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本案訴訟既應移轉管轄,則原告起訴時另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號),自亦應移
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併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