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M-113-簡-3499-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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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瑞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2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瑞發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郭瑞發辯解之理由如 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   被告固坦承有於附件所示之時、地動手揮擊告訴人湯君正, 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及違反醫療法犯行,辯稱:我看到該護理師在打其他病友,我潑水要制止他,然後閃到旁邊去,結果2、3個人衝過來打我,我揮動手臂反擊云云。惟查,被告於附件所載時、地徒手毆打正執行醫療業務之告訴人,且斯時告訴人並未對被告或其他病患有何侵害行為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證人趙昱婷於警詢中均證述明確,核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3年5月11日約束SOAP之記載相符;又告訴人於案發當日旋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受有「左側頭部與臉部挫傷、頭暈、頭皮腫脹」等傷害,有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此等傷勢位置亦與告訴人指述之被告傷害行為相符,益徵告訴人上開指述應屬可信。被告上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非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醫療法第10 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傷害罪及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傷害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理性面對醫事人員之處 理,僅因一時情緒失控,當場對告訴人施以強暴手段,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且已對告訴人之身體法益產生傷害,並損害醫病關係,減損整體醫療士氣,間接影響其他就醫病人及家屬權益與安全,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罪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612號   被   告 郭瑞發 (年籍資料詳巻) 上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瑞發於民國113年5月11日上午9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 ○○000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6B病房」,基於違反醫療法及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在上址執行醫療業務之護理師湯君正的頭部,致湯君正受有左側頭部與臉部挫傷、頭暈、頭皮腫脹等傷害,以此方式妨害湯君正執行醫療業務。案經湯君正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湯君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郭瑞發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告訴人湯君正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證人趙昱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高雄市立民生醫院113年5月11日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療罪嫌、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一重論以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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