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PTDM-113-原附民-75-20241107-2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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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份文件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針對一起詐欺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作出的更正。主要是因為原本的裁定在當事人欄位中,錯誤地列載了被告王坤明及其住所,但這個錯誤不影響案件的整體情況和裁定的本意,所以法院決定更正,把王坤明的相關資訊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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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陳碧瑩 被 告 潘俊宇 王振佑 許哲維 黃柏睿 HA THANH HAI(越南籍,中文名:何青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部分,關於「被告王坤明」及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竹田分監 執行中)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113年度原附民字第 75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當事人欄贅載誤寫情形,惟此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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