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佳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思寧
訴訟代理人 蔡宗軒律師
被 告 柯孟孝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2萬2141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
費1萬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TCDV-114-補-649-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