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A01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2
關 係 人
即被收養人
生母 A03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收養人A02(男、民
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姑
姑,因被收養人之生父已於108年死亡,被收養人生母A03為
印尼人,經濟狀況不好,故多由收養人負擔被收養人之扶養
費,並與被收養人生母一同照顧被收養人,為給予被收養人
多些愛及關懷,且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同姓,故收養人欲收養
被收養人為養子,雙方已於113年6月1日簽立收養契約,並
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A03同意,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書、
收養同意書、出養同意書、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財產資料、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
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
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9條第2 項、第1079條之1 分別定
有明文。而判斷收養是否符合養子女之最佳利益,可由收(
出)養之必要性及收養之適當性二方面加以考量之。所謂收
(出)養之必要性,又可分為㈠絕對有利性:即收養絕對符
合子女利益,日後養子女與養親間能創設如同血親親子關係
,養子女之監護養育情形顯然確能改善;㈡不可取代性:以
血親親子關係之終止,是否符合養子女福祉為斷。而收養之
適當性,則指養親對養子女監護能力、養親適格性、養親與
養子女間之和諧可能性而言。次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
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
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依前項第1 款規定進行訪視者,
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
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
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 項第1 款、第3項、第4 項亦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
書、出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
人生母A03到庭陳明收出養之意願(見本院卷第109至118頁11
3年12月3日非訟事件筆錄),而被收養人之生父張庭禎已於1
08年10月6日死亡。本院為調查本件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人
最佳利益,依職權囑託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對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等生母進行訪視,綜合評估略以:「
1.收養人向生母提出收養之想法後,生母考量目前家中之經
濟皆由收養人負擔,且雖生母已居住臺灣逾10年並取得我國
國籍,中文之表達方式及文法等仍與本國人有所差異,有時
被收養人會向生母表示其聽不懂生母欲表達之意思,被收養
人則較為聽從收養人之管教,且生母之中文閱讀能力較不佳
,因此雖被收養人之相關文件皆由生母簽署,然文件之內容
須透過收養人向其解釋,生母才得以理解,故生母認為出養
予收養人可令被收養人獲得更佳之照顧及生活,因此同意收
養人之想法並辦理出養。雖生母之出養動機為希望令被收養
人獲得更佳之照顧及生活,然生母及收養人表示未來仍將如
過往一樣共同生活及照顧被收養人,生母亦未有無照顧能力
或無照顧被收養人意願之情形,評估出養必要性薄弱。2.被
收養人表示現其已理解收養之意涵及收養後相關權利義務之
變化,然因與收養人及生母向其說明之內容有些不同,被收
養人尚須考慮是否同意被收養,故於社工訪期間,被收養人
尚未確認其對收養之意願。3.收養人之工作、經濟情況穩定
,家庭關係良好,並已實際照顧被收養人約6年,其親職能
力可提供被收養人適當之照顧及教養,並與被收養人建立正
向依附關係,評估具收養適任性等語。」,有收養事件訪視
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3至100頁),故本件收養人
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且收養
人適合成為收養母等情,固堪認定。
四、再查,被收養人為000年0月0日生,於113年6月1日訂立收養
契約時約10歲,經本院113年12月3日通知其到庭陳述意見時
陳稱:「(問:知道收養是什麼嗎?)不知道。」、「(問:從小
是誰照顧你比較多?)A03媽媽。」、「(問:何人幫你看聯
絡簿?)媽媽。」、「(問:誰幫你準備三餐?)媽媽。」、
「(問:會跟生母說在學校發生的事嗎?)有時候會。」、「
(問:會跟生母出去玩嗎?去哪些地方?)過年、聖誕節都會出
去玩,有去過臺中。」、「(問:你覺得生母對你好嗎?)好
。」、「(問:你跟生母感情好嗎?)好,她每天送我上下學
,幫我準備三餐。」、「(問:你知道現在法律上你的媽媽是
誰嗎?) 不知道。」、「(問:如果你被收養人收養了,以後
法律上你的媽媽是誰你知道嗎?)不知道。」、「(問:你是
否知道你被收養人收養之後,法律上你就不是生母的兒子?)
我不知道。」、「(問:A03會關心你哪些部分?)會關心我有
沒有吃飽,生活用品夠不夠。」、「(問:你想當收養人的兒
子嗎?理由?)想,可以幫我繳學費,會帶我出去玩。」、「(
問:你想當A03的兒子嗎?理由?)想,她會買我的生活用品,
會接我上下學。」、「(問:你比較想當A01的兒子,而不想
當A03的兒子?)不是很確定。」、「(問:是否確定現在就要
當A01的兒子?)還沒,還要想一想,我想繼續當A03的兒子
。」等語,足見被收養人仍想與被收養人生母維持親子關係
,並無收養之認知及意願。另據收養人到院稱:「(問:為何
想辦理本件收養?)我希望A02可以多一點愛、關懷,且他也
姓張。」、「A02是我哥哥的小孩,哥哥108年往生,A03的
經濟狀況不好,所以A02都是由我扶養。哥哥往生前,我有
跟A02同住,後來他們有搬走,之後我哥哥生病,他們就搬
回來跟我同住。我自己沒有小孩,A02出生後,我就開始照
顧,我很喜歡他,我對他很好。A02、A03目前跟我同住。」
、「(問:A03有無工作?)打零工,在雜貨店兼職工作,工時
不一定,一個月薪水約2萬元。」、「我跟被收養人已經共
同生活很久,平時A02上課都由A03接送,偶爾我會接送,平
時三餐由A03或我準備。A02的聯絡簿是由A03簽名,但A03雖
然有在台灣讀小學,但中文能力可能沒有那麼好,所以我還
是會看。A03可以聽說讀寫中文,她看不懂的中文,就會問
我。」、「A02很乖巧,通常都是我會跟A02講道理,A03會
直接說他怎麼考那麼差。」、「(問:被收養人自出生到現在
由何人照顧?)我跟A03都有照顧,費用我支出比較多,平時
由A03比較多,如果A03忙碌,就由我照顧。」;被收養人生
母A03到院亦稱:「(問:被收養人生母來臺多久?)我來臺16年
多了。我來臺一直住在A01家中,後來有搬去高雄,先生生
病後,又搬回A01家中。」、「(問:被收養人自出生到現在
由何人照顧?)都是由我照顧。」、「我會送A02上下學,看A
02功課,幫他簽聯絡簿,也會做飯,也會關心課業。」、「
(問:有無工作?)印尼雜貨店,一週工作3 、5 天,工時約
早上8 點到5 點,每月收入約2萬多元。」、「(問:A02的生
活費?)我會支付,但收入不夠支付。」、「(問:你知道同
意出養是什麼意思嗎?)讓A02有更好的生活,讀更好的學校
,A02可以當A01的繼承人。」、「(問:你是否同意出養?同
意之原因?)同意,我老了之後,我可能會回印尼,且之後
我們還是會同住。」等語。
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上開訪視報告及收養
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到院之陳述,本院肯認收養人願收養
被收養人之意願及良善動機,惟本件被收養人並無被收養之
意願,且於本院開庭時表達仍想當被收養人生母之兒子,與
生母互動親密及對被收養人生母之喜愛,與生母間仍保有親
子之依附關係。而被收養人生母雖經濟條件雖不如收養人優
渥,被收養人之生活費用多由收養人支付,然被收養人生母
自被收養人出生後迄今,仍與被收養人同住並細心呵護照顧
被收養人,有心維繫與被收養人間之親子關係,對被收養人
仍相當關愛,並與被收養人保持良好之關係,被收養人現階
段以此方式受照顧良好且穩定,不因與收養人成立收養與否
而受影響,倘收養人有為被收養人處理生活事務之必要,自
可藉由委託監護方式處理,故本院評估本件目前並未具收養
之迫切必要性,倘率予終止被收養人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
變動被收養人之身分狀態,難認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
是本件收養是否符合前述收養之「絕對有利性」、「不可取
代性」,實尚有疑慮,本院綜合相關事證,既然無法獲得本
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之積極心證,參照前揭規定及
說明,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子女之聲
請雖經駁回,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仍應配合主管機關所為必
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併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SLDV-113-司養聲-83-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