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健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健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
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健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
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犯罪時間之認定,應以受刑人所犯之罪
在具體個案之完整實現時點,即其所實施之犯罪行為在個案
中實際終了之時點為準,因在犯罪終了後,受刑人就其個別
犯罪之不法與罪責之具體程度方告確定,而得適宜作為最後
事實審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基礎。
三、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竊盜罪係於民國111年8月2
0日至22日間接續為之,有卷附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
13號判決可查,故依前揭說明,受刑人犯罪終了時間既為11
1年8月22日,自應以此作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基礎,爰更正
其犯罪日期如附表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
經本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
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各罪,先
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
,復經本院再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以113年度聲字
第123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並於113年8月9日確定等
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本
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
最初判決確定日即112年5月17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並無
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除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
為詐欺得利罪外,其餘均屬竊盜罪,爰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
罪之行為時間、罪質類型、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
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矯正效益以及以及受刑人經本
院函文而以卷附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希望從輕定刑,願與被
害人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各罪,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暨得否易科罰金及易科標準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 執行字號 法院暨案號 判決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7號 112年4月12日 112年5月17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99號 2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6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85號 112年4月25日 112年5月31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43號 3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2日 111年8月22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 112年7月12日 112年8月1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53號 4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2日 111年9月27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 112年7月12日 112年8月1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53號 5 詐欺得利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2日 111年9月12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 112年7月12日 112年8月1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53號 6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9日 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113年2月17日 113年4月3日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99號 7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38號 113年4月19日 113年5月22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30號 8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2日 112年5月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38號 113年4月19日 113年5月22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30號 9 竊盜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24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第183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