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弘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破字第1號
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破抗字第14號裁定廢
棄,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莊世金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萬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事務
所地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
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召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資不抵債,難以續行營運,目前聲請
人資產有新臺幣(下同)存款1,040,672元,外幣存款換算
為743元,應收款項766,500元,以及如附表所示之設備(經
鑑價具有277,774元之價值);負債有應付款項12,126,213
元,且未有欠稅之金額。爰依破產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宣告
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資產部分:
1.聲請人主張其資產有存款1,040,672元,外幣存款換算為743
元一節,業據提出玉山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
細、玉山銀行外匯活存帳戶餘額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臺灣高
等法院113年度破抗字第14號卷〈下稱高院卷〉第95頁,本院1
12年度破字第1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456至466、480頁),
堪予認定。
2.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設備,經委請鼎言資產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進行鑑價,估價金額為277,774元一節,有該公
司動產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高院卷第67至86頁),應堪採
信。
3.聲請人又主張其有應收款項588,000元、69,825元、108,675
元,合計766,500元。其中聲請人對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整技公司)之108,675元債權,經聲請人提出金額為1
08,675元之轉帳傳票、統一發票為憑(本院卷一第484、488
頁),尚堪認定。至聲請人主張對富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京公司)之債權部分,聲請人原係主張對富京公司有
588,000元、69,825元債權(本院卷一第482頁),並自陳:
傳票找不到等語(本院卷二第11頁),後將其中588,000元
更改為7,081,253元(本院卷二第19頁);嗣又更改為588,0
00元(高院卷第97頁)。富京公司則具狀陳報:富京公司預
付貨款計7,081,253元,應付帳款計69,825元,相抵銷後,
聲請人仍應償還富京公司7,011,428元等語(本院卷一第191
頁),並提出採購單、統一發票、匯款回條聯、採購明細及
付款一覽表等件為憑(本院卷一第195至217頁)。故此部分
究為聲請人之應收款項或應付款項,依現存卷內證據資料尚
難認定。
4.準此,聲請人現存之資產總額計為1,427,864元(計算式:1
,040,672+743+277,774+108,675=1,427,864)。
㈡聲請人主張其債務即應付帳款為12,126,213元一節,已提出
應付帳款明細為憑(本院卷一第490頁),且稱:其於民國1
12年2月底結束營運後,公司業務完全停擺等語(本院卷一
第11頁),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股東臨時會議
事錄(節錄本)、自願離職協議書等件為憑(本院卷一第21
至33頁),堪信聲請人已無獲取營業收入之可能性,負債遠
大於資產,已無清償債務之能力。
㈢聲請人復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核定通知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聲
請人應補繳(退)稅金額,均為0元(高院卷第109至111頁
),堪認聲請人應無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另聲請人無欠繳
地方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滯納金,且無積欠向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之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保險費及
滯納金等節,亦有新竹縣政府稅務局113年7月17日新縣稅法
字第1130127604號函、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13年7月23日花稅
法字第1130117831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7
月10日健保桃字第1133041783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
年7月15日保普墊字第1131304592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一
第435、439、443、447頁)。是依上開資料,應認聲請人未
有欠繳稅捐、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或滯納金等
優先債權之情形。
㈣基上,依現有證據資料,聲請人現存之資產總額計為1,427,8
64元,顯不足清償其債務12,126,213元,另無優先債權存在
,致資產不敷清償優先債權之情形。而本件債權人為2人以
上,斟酌聲請人尚有相當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並足敷清
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
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
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社團
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派之莊世金會計師,資格及學經歷
應適於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有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113年6月20日會總字第1130000224號函及所附學經歷表在卷
可考(本院卷一第363至366頁),爰依前揭規定,選任其為
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
示。另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期日,各如主文第3項、第4項所示。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1 AGFXE雷射導航堆高機(FJ3+3)USD109260*28.48 1 2 MOXA工業級無限client 2 3 BITO牧星TS-1200*2(CNY140000*4.4) 2 4 BITO牧星-充電樁*3(CNY15000*4.4) 2 5 無風扇工業電腦型號:LP-i3823S10N 8 6 無風扇工業電腦型號:LP-i5823S10N 5 7 BITO-IB DRIVER ADAPTOR 5 8 BITO上海IB DRIVER ADAPTOR 21PCS(233,355-69,010) 18 9 BITO-DRIVER ADAPTOR(雷神雷達C16-700B) 1 10 驅動器配適及測試(豐田Key Cart) 2 11 無風扇迷你電腦MX8700-A0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