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4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蔡正展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明異議,本院於113年12月23
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2345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及第二行,更正為如附表之
㈡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
節
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蔡正展,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
人欄之第一行贅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如附表
㈠所示)。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如附表㈡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㈠ 原裁定 之記載 聲明異議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即受刑人 蔡正展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㈡ 更正後 之記載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蔡正展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KSDM-113-聲-2345-20250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