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詩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詩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珊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
照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
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執行刑之量定,事實審
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必其所酌定之執
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外
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原則或
整體法律秩序之法律內部性界限,始得認為適法;且刑事訴
訟法第370條第2、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
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
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
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
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
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
中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
是以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曾經定應執行刑部分
與其他部分加總之罰金(即罰金新臺幣16萬2000元),並考
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竊取店家之愛心零錢箱
,犯罪期間約6個月,時間密集、犯罪手法類似,其行為態
樣、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具有同質性,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
較高,刑罰效果應予遞減,並衡量其個人不法利得非鉅、刑
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表
示其已後悔懺悔,懇請給予重新改過之機會,希望早日返家
奉養雙親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各罰金新臺幣8,000元,共2罪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12月21日 ②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21日 112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6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6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0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0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8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14日 112年8月14日 112年1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0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113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58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86號 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3,000元(已執畢) 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0,000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30日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57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57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3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4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3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500號 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0,000元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各罰金新臺幣12,000元,共8罪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9日至112年5月22日 112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498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1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4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1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922號
TCHM-113-聲-1541-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