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193號
原 告 黃余貞淑
法定代理人 黃祺惠
被 告 余萬得
黃春益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
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
。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14年2月27
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67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
月13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未
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
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SSEV-114-新簡-193-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