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3-矚上重訴-36-20250120-2
字號
矚上重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 抗 告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虹安 選任辯護人 陳建良律師 鍾維翰律師 蘇振文律師 被 告 黃惠玟 指定辯護人 簡大為法扶律師 被 告 王郁文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律師 葉志飛律師 王俊棠律師 被 告 陳奐宇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陳昱愷 選任辯護人 張益昌律師 李德豪律師 辜得權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1月2日停止訴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 列裁定,不再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及但書第1款明文規定。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立法意旨,原審所 為「本裁定不得抗告」之諭知,明顯違背法理,應接受上級法院之審查,請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法裁定。 三、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核屬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且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明文規定得提起抗告之裁定:心神喪失停止審判、因有相關之他罪判決停止審判、他罪已經受重刑判決之停止審判、以民事關係為斷之停止審判、駁回停止原因消滅聲請繼續審判之裁定。檢察官提起抗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404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