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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分割共有物的案子,原告吳璟華和王秋郎想分割位於新北市的土地。但法院發現被告名單裡有人已經過世,而且繼承人的資料不完整,所以要求原告在兩個月內補齊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和繼承系統表,還要重新計算兩造的應有部分並提出更新後的訴之聲明。如果原告沒有在期限內補正,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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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981號 原 告 吳璟華 王秋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瑋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王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個月內,補正如理由第二項所示事項, 倘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 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且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次按當事人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與被繼承人戌○等共有,坐落新北 市○○區○○里○○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其起訴所列被告中,有多人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迄未完整補正其等繼承人之資料,致本件當事人適格仍有欠缺,訴之聲明亦欠完備。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下列被告之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若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其自出生至死亡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形,暨依法追加被告或聲明承受訴訟,若無繼承人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並陳報選任進度,並依如附件所示之方式製作下列被告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若有繼承人死亡,亦應依同樣方式接續製作,並標明為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勿僅以文字敘述繼承人為何人,若欲將全戶戶籍謄本上之人排除於被告之外或與戶籍謄本之記載為不同之認定,亦應說明理由: 1.被告癸○○、子○○、庚○○○、丑○○、未○○、酉○○。 2.被告戌○部分: (1)張丁賢(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長子)、劉春霞(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長子張丁賢之配偶)。(2)張海成(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次子)、張丁山(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三子)、張丁坤(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四子)、張錦松(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五子)、胡張素琴(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三女)、張淑貞(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四女)、張素華(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五女)、張憲文(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長子張丁賢之長子)、張惠婷(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長子張丁賢之長女)、張惠茹(被告戌○之四子郭漢忠之配偶郭氏若蓮之長子張丁賢之次女)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3)陳報被告郭采羚除郭榳椃(被告戌○之養子郭進興之長女郭采羚之長子)、邢凱鈞(被告戌○之養子郭進興之長女郭采羚之次子)、郭品欣(被告戌○之養子郭進興之長女郭采羚之長女)、刑瑜容(被告戌○之養子郭進興之長女郭采羚之次女)、錢宥均(被告戌○之養子郭進興之長女郭采羚之長女郭品欣之女)以外,是否仍有其他繼承人。 3.被告天○部分: (1)宇○(被告天○之長子郭進益之次女)、林紅毛(被告天○之長女林郭氏純之長子)。(2)王金霞(被告天○之長子郭進益之次女宇○之四女)出養之證據。 4.被告午○○部分: (1)午○○。(2)陳報選任鄭萬枝(被告午○○之長子)遺產管理人進度。 5.被告巳○○部分: (1)賴振平(被告巳○○之長女賴郭女之四男賴振平)、許哲維(被告巳○○之長女賴郭女之四女賴玉芬之長子)、許馨尹(被告巳○○之長女賴郭女之四女賴玉芬之長女)、許鈞涵(被告巳○○之長女賴郭女之四女賴玉芬之次女)、黃永明(被告巳○○之四女郭金菊之次子)、黃永順(被告巳○○之四女郭金菊之三子)、黃永清(被告巳○○之四女郭金菊之四子)、黃永和(被告巳○○之四女郭金菊之五子)、黃惠君(被告巳○○之四女郭金菊之長女)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2)陳報選任郭氏月華(被告巳○○之次女)遺產管理人進度。 6.被告壬○○暨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部分: (1)郭甜(被告壬○○之次女)之除戶戶籍謄本並無養父母之記載,應陳報其是否出養,是否為被告壬○○之繼承人及其理由。(2)地○○(被告壬○○之養女)之戶籍謄本僅記載其母為高謹,而無養父母之記載,應陳報其是否經被告壬○○收養,是否為被告壬○○繼承人暨理由。 7.被告亥○。 8.被告辛○○。 9.被告寅○○部分: 原告陳報系爭土地業經協議由被告寅○○長子被告己○○單獨繼 承並已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對被告寅○○之長女被告丙○○、次女被告甲○○、三女被告戊○○、四女被告丁○○、五女被告乙○○本件起訴之請求為何。10.被告申○○之兄弟蔡典男、蔡光明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並陳報上開二人是否亦為被告申○○之繼承人、原因為何。11.被告卯○○之養女黃淑慧。12.被告辰○○之次女吳麗君。 (二)重新計算兩造應有部分,並提出最新訴之聲明所載之附表一 、附表二,若附表一所列被告有與起訴時所列被告不同者,應表明變更或追加之意旨,並逐一標註經變更、追加之被告。 (三)就其他所有實體及程序上應補正之事項及陳述。 三、茲限原告於裁定正本送達後2個月內補正,倘其中任何一項 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